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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關于加強餐飲服務單位禁用亞硝酸鹽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4-12-31 311
核心提示: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稽查支隊:  現將《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餐飲服務單位禁用亞硝酸鹽監管工作的通
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稽查支隊:
 
  現將《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餐飲服務單位禁用亞硝酸鹽監管工作的通知》(魯食藥監餐飲〔2014〕21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逐家告知
 
  各區、市局要將省局通知要求和相關公告,逐家書面告知轄區餐飲服務單位,同時要將通知要求作為新辦餐飲服務許可證時的告知項目。
 
  二、嚴肅查處
 
  加大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檢力度,對在檢查中發現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以及在監督抽檢中檢出亞硝酸鹽超標的,要依法從嚴查處;情節嚴重的,一律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宣教
 
  各區、市局在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時,要將禁用亞硝酸鹽作為必講、必考內容;要組織印制禁用亞硝酸鹽的宣傳畫、宣傳警示牌,在餐飲服務單位張貼,擴大公眾知曉度;要將相關案例向餐飲服務單位做好宣傳,以儆效尤。
 
  四、落實責任
 
  市局將對該項工作開展不定期督查,對因落實不力、告知不到位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將嚴肅追究相關監管人員的責任。
 
  附件:1.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公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8日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餐飲服務單位禁用亞硝酸鹽監管工作的通知
 
  魯食藥監餐飲〔2014〕212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國家早已公告明令,目前個別餐飲服務單位仍在違禁使用,嚴重危害飲食安全,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務必令行禁止,強化措施,根除這一頑疾,特通知如下:
 
  一、實行許可告知
 
  將餐飲服務環節禁用亞硝酸鹽列入餐飲服務許可告知事項。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許可申請材料中增列“禁用亞硝酸鹽”一款,由申請人簽字承諾;許可審批人員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新辦、變更、延續等)時,必須單獨聲明,告知申請人嚴守禁令,并要求告知其所有從業人員。
 
  二、列為必查內容
 
  餐飲服務單位是否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要作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必查內容,并在檢查記錄上留下亞硝酸鹽的檢查痕跡。尤其在學校食堂、學生小飯桌、學生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職工食堂、工地食堂、集體聚餐場所的日常監管中要逢檢必查,不留死角,杜絕使用。
 
  三、執行吊證處罰
 
  嚴格貫徹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2012年第10號公告,對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一旦發現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一律吊銷其餐飲服務許可證;對發現的亞硝酸鹽,以及來源不明、無標識、外觀類似亞硝酸鹽且不能證實是食鹽、味精、白糖的,要監督其就地銷毀。
 
  四、禁令人人皆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餐飲服務單位禁用亞硝酸鹽的宣傳力度,要把禁用亞硝酸鹽列入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教材,作為必講、必考內容;要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張貼禁用亞硝酸鹽禁示標語,制作食鹽、味精、白糖標識以示區分,使從業人員人人皆知,自覺禁用。
 
  五、嚴肅追究責任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落實本通知相關要求,確保餐飲服務單位禁用亞硝酸鹽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發生亞硝酸鹽食物中毒事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事件責任調查,如有未落實本通知相關措施的,要嚴肅追究相關監管人員的責任。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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