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 則
1.1 為規范甘肅省出口工業產品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提高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及產品風險評定工作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鼓勵出口工業產品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促進出口產品質量提高,根據《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113號令)和《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指南》的相關規定,結合甘肅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于對甘肅檢驗檢疫局轄區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企業的分類管理及監督管理工作。
1.3甘肅檢驗檢疫局對出口工業產品企業按照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企業進行分類,對出口工業產品按照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進行分級,并實施相應檢驗監督管理。
1.4 甘肅檢驗檢疫局法制與綜合業務處(以下簡稱法綜處)統一管理甘肅省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風險定級工作小組對出口工業產品進行風險定級;各分支局、各檢驗業務處負責各自轄區出口企業分類的評定、抽檢及監督管理工作。
2.企業分類
2.1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標準應當建立在企業的誠信及其自身對產品質量的保證能力基礎上,包含以下九方面要素:
(1)企業信用情況;
(2)企業生產條件;
(3)企業檢測能力;
(4)企業人員素質;
(5)原材料供應方管理能力;
(6)企業出口產品被預警、索賠、退貨及投訴情況;
(7)企業產品追溯能力;
(8)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情況;
(9)其他影響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情況。
2.2 甘肅局將以上要素細分為60各評定項目(見附件1),各項評定結果為符合、不符合、不適用。
2.3 企業綜合評定分為以下四種類別:
一類企業(優秀):企業的信用等級達到A級,“不符合”項不超過10%個適用項,其中關鍵項(評定要點為*號項,下同)的不符合項不超過關鍵項的10%,且任一大類的審核項目中,“不符合”項不超過50%個適用項;
二類企業(良好):企業的信用等級達到B級,“不符合”項不超過25%個適用項;其中關鍵項的不符合項不超過關鍵項的20%;
三類企業(一般):企業的信用等級達到C級,“不符合”項不超過40%個適用項;其中關鍵項的不符合項不超過關鍵項的30%;
四類企業(差):“不符合”項超過40%個適用項,或其中關鍵項的不符合項超過關鍵項的40%。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適用“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中的評定結果。
2.4 企業分類可采用書面審核或現場審核,或兩者結合的評定方式。
2.5 各分支局、各檢驗業務處應成立不少于三人的分類管理評定小組,負責出口企業分類的綜合評定工作。對于評定為二類、三類的企業須經其主要負責人的批準并報法綜處備案;對于擬評定為一類、四類的企業,最終評定結果須報法綜處進行審核,由分管局領導批準,并將評定結果告知生產企業。
2.6 企業分類審核時,按建檔要求還應收集下列基礎信息
(1)出口企業基本信息;
(2)出口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出口企業獲得的質量管理體系及其他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4)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注冊/備案登記)、型式試驗確認書復印件(適用于涉及質量許可管理及型式試驗管理產品生產企業);
(5)企業建立的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控制程序,出口企業現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項目清單和/或委托經CNAS認可的實驗室檢測產品質量的委托協議復印件;
(6)近2年來企業的檢驗合格率;
(7)出口企業主要生產設備和數量;
(8)出口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9)出口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10)出口企業獲得有關榮譽證書復印件。
2.8 首次出口生產企業、最近兩次出口批次時間間隔一年以上的企業、年出口少于5批次的企業納入三類企業管理。
2.9 企業分類管理期限一般為三年,并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10 對一類企業,給予以下便利措施:
(1)可申請免驗資格;
(2)優先推薦實施綠色通道制度;
(3)優先推薦直通放行;
(4)優先推薦享受檢驗檢疫其他優惠便利待遇。
3.產品風險定級
3.1 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評價標準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產品特性;
(2)質量數據(如產品不合格情況,國內外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退貨、索賠和投訴情況等);
(3)敏感因子(如進口國或者地區的標準和法規,產品的社會關注度,貿易方式等)。
3.2 根據甘肅省出口工業產品實際,分別成立化礦(包裝)產品、機電(輕紡)產品風險定級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視工作需要可抽調局科技委工作組成員或各相關專業業務骨干,由熟悉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熟悉商品特性、生產加工工藝等的人員組成,不少于三人。
3.3 風險定級工作小組根據甘肅出口工業產品情況,確定風險評價對象,并采用數據分析、專家論證等方式對產品風險進行綜合評價。
3.4 按照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基本評價標準(見附件3),逐項進行評價,評價意見分為嚴重、一般、不涉及。
3.5 根據產品風險分析的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分為以下三級。
(1)高風險產品:評價意見有3個及以上為“嚴重”的;
(2)一般風險產品:評價意見沒有“嚴重”的,“一般”的不超過5個;
(3)較高風險產品:除去上述兩種情況。 。
3.6 高風險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調整。我局風險定級工作小組結合轄區實際情況評估后,可提出增加本地區的高風險產品目錄建議。
3.7 法綜處負責匯總、發布甘肅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目錄及高風險產品目錄的增加情況(見附件4),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3.8 法綜處應根據各分支局和業務部門收集的風險信息變化情況適時組織風險定級專業組對產品的綜合風險進行調整。各分支局和業務處在檢驗監管過程中,如發現產品風險評價要素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提請評價小組進行重新評價。
4.檢驗監督管理
4.1 各分支局、各業務部門按照不同的企業管理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分別采用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式。
4.2 對實施特別監管方式的企業應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對企業出口工業產品實施全數檢驗。
4.3 對實施嚴密監管方式的企業采用在嚴格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對每一批次出口工業產品都按標準實施抽樣檢驗。
4.4 對實施一般監管方式的企業采用在日常監管基礎上,對出口工業產品按一定比例或規則抽取部分批次實施具體檢驗的檢驗監管措施。
4.5 對實施驗證監管方式的企業采用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查驗檢驗證單/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和出口工業產品的符合性,或在對企業生產過程進行有效監控的基礎上,對出口工業產品作出綜合評定結論,進行必要的抽檢或評估的檢驗監管措施。
4.6 對實施信用監管方式的企業只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產品為較高風險或高風險的,進行必要的抽檢,但僅對產品的安全、環保、衛生項目實施抽查,以驗證監管的有效性。
4.7 依據檢驗檢疫證書所列重量、數量、品質等計價結匯的出口工業產品,各分支局、各業務部門實施逐批檢驗。
4.8 對下列產品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1)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等的商品及其包裝(硅鐵除外);
(2)品質波動大或者散裝運輸的出口產品;
(3)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必須實施嚴密監管的其他產品。
4.9 對各類企業應采用與之相適應的監管方式、監管頻次和抽批比例(見附件5)。
4.9.1 監管是指通過檢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檢驗監管方式所對應的必備條件的符合性,從而評估檢驗監管措施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其內容包括:
(1)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必備條件的抽查;
(2)企業生產過程、檢驗原始記錄、實驗室檢驗原始記錄的抽查;
(3)對生產現場工作環境進行檢查,對企業人員素質進行檢查,有關人員是否全面理解掌握國內外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
(4)對關鍵設備的運行情況和檢測設備的精度和校準情況進行檢查;
(5)其他可能對產品質量造成影響的要素的監督檢查。
4.9.2 一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1)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或者信用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報檢批次的10%進行抽檢;
(2)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信用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報檢批次的5%進行抽檢;
(3)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信用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年一次。
4.9.3 二類企業出口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1)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報檢批次的35%進行抽檢;
(2)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或者驗證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報檢批次的15%進行抽檢;
(3)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年一次。按照不少于報檢批次的5%進行抽檢;
4.9.4 三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1)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季度一次;按照報檢批次進行逐批檢驗;
(2)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或者嚴密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季度一次;按照不少于報檢批次的30%進行抽檢;
(3)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進行,對企業的定期監管為每半年一次。按照不少于報檢批次的15%進行抽檢;
4.9.5 四類企業出口產品時,按照特別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監管頻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10 各檢驗業務處及分支局對其管轄生產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對企業分類可逐級調整,也可越級調整。
4.10.1 超過一年未出口產品的企業應重新實施分類評定。
4.10.2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降類處理:
(1)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存在主觀故意性的;
(2)日常抽查檢驗中,一類企業一年內出現2批不合格或1批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二類企業一年內出現3批不合格或2批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
(3)受到相關風險預警通報、通告或者公告,經查確屬企業責任的;
(4)因產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國外召回、退貨,且造成不良影響,確屬企業責任的;
(5)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6)在檢驗中弄虛作假,或擅自中斷檢驗檢疫業務的;
(7)發生其他不誠信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4.10.3 企業降類亦應履行審批手續,填寫企業綜合評定審批表。
4.10.4降類企業完成整改后可以向轄區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各單位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進行重新評估。
4.10.5 對出口企業評定為現分類管理類別一年以上,且符合現類別以上類別要求時,可實施企業分類類別升類評定工作。
4.10.6 對擬調入或調出一類、四類管理的企業,應按照2.7條相關規定報直屬局審批,其他的調整報主管業務處備案。
4.10.7 分類類別調整后,應同時調整相應的檢驗監管方式。
4.11 各分支局、各業務部門應按規定的頻次,作好抽批檢驗和監管工作。
4.11.1 各分支局、各業務部門檢驗監管人員實施監管過程中應如實填寫監管記錄,對存在問題跟蹤有關企業限期整改。
4.11.2 各分支局、各業務部門應及時將分類管理企業評定資料、日常監管資料、企業更新信息等納入出口企業質量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分類評定信息、企業信用記錄、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文件,日常監管記錄等。
5.工作質量檢查
5.1 法綜處、各檢驗業務處應定期組織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質量檢查,確保檢驗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5.2 工作質量檢查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分別對不同類別的企業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必要時到企業現場驗證。
5.3 工作質量檢查的內容包括:企業類別的評定資料、分類管理企業及產品檔案、日常監管頻次和記錄、信息報送、檢驗監管工作執行情況等相關內容。
6.附則
6.1 各分支局、各檢驗業務處每年應當將分類管理工作匯總并報法綜處,法綜處于每年元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有關情況匯總報國家質檢總局。
6.2 工作人員在分類管理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本規范進行分類管理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相關規定給予過錯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法綜處負責解釋。
附件:1、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審核表
2、企業綜合評定審批表
3、出口工業產品產品風險等級基本評價標準
4、甘肅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目錄
5、檢驗監管方式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