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質量與名牌戰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市質量與名牌戰略領導小組: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試行)》已于2011年8月18日經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試行)
為做好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規范評審程序,保證評審質量,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評審細則。
一、參評范圍
組織獎: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建設施工及服務的單位。
個人獎:本省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方面工作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
2、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效,工業、建設施工企業已通過認證。建立并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3、認真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企業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工業、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業及同類產品前列。服務業企業的服務質量在全省同行業處于先進水平,顧客滿意度高;
4、產品(工程)在近3年各級質量監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檢驗中全部合格,主導產品為省級以上名牌產品。工業企業獲得兩次河北省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稱號,施工企業、服務單位獲兩次以上省級優質工程、優質服務方面的表彰;
5、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境事故。
(二)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從事質量工作5年以上;
2、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3、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技術攻關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推進區域、行業、企業提高質量作出突出貢獻;
4、個人為所屬單位負責人的,所屬單位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境事故。
三、評價方法
(一)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對申報單位(個人)進行量化評價打分。各評分項分值及評分方法詳見《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分項分值表》(附件1)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分系統和評分指南》(附件2)。
1、對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單位,評審專家組主要從領導、戰略等7個方面進行評價打分,總分為1000分。其中,領導100分,戰略80分,顧客與市場90分,資源120分,過程管理110分,測量、分析與改進100分,經營結果400分。
2、對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評審專家組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標準》(附件3),對其從事質量工作取得的成就及業績等4個方面進行評價打分,同時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總分為100分。其中,從事質量工作取得的成就、業績40分,主持撰寫發表質量方面的論文、著作、政策性文件以及創新性的質量管理成果20分,職業道德及行業影響15分,個人及所在單位獲得的質量獎項、榮譽5分,公眾滿意度測評20分。
(二)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得分為綜合得分,由兩部分組成。其中,組織獎綜合得分由資料評審得分和現場評審得分組成;個人獎綜合得分由資料評審得分和專家評審得分組成。在綜合得分中,資料評審得分占30%,現場評審(專家評審)得分占70%。
(三)對近5年內曾獲得全國質量工作先進單位、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受到國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服務質量方面獎勵的單位,在其綜合得分的基礎上加10分;對曾獲得全國質量工作先進個人、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的人員,在其綜合得分的基礎上加2分,同時在單位(個人)最終得分相同的情況下予以優先考慮。
四、評價程序
(一)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委辦公室”)對申報單位(個人)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確定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二)省政府質量獎資料評審階段,由評審專家組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單位(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價打分,得分為資料評審得分。資料評審得分達到500分以上的單位作為進入現場評審的候選單位,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的個人作為進入專家評審的候選人,經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委”)主任審批后進入現場評審和主要業績公示及專家評審和公眾滿意度測評階段。
(三)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專家評審)階段,由評審專家組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和《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審要點》(附件4)對候選單位(個人)的工作情況進行實地評價審核,所得分數為現場評審(專家評審)得分。
(四)省質評委辦公室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經省質審委主任批準的進入現場評審單位名單及其主要業績,征求社會意見。同時,公布進入專家評審的人員名單及個人事跡,通過網絡投票等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并依據得票數量計算其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
(五)省質評委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在資料評審階段和現場評審(專家評審)階段評審打分結果,按照兩個評審階段得分所占權重,計算申報單位(個人)的綜合得分。綜合得分在550分以上的單位、85分以上的個人,作為入選組織獎和個人獎的對象;綜合得分低于550分的單位、低于85分的個人,不作為省政府質量獎的授獎單位(個人)。
(六)省質評委辦公室根據當年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單位(個人)數量、被評審單位(個人)最終得分和社會公眾反饋意見等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提出年度省政府質量獎的授獎建議,提交省質評委研究審議。
(七)省質評委審議確定的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授獎單位(個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報請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五、評審組織
1、省質評委負責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統一管理工作。省質評委辦公室負責省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省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設區市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政府質量獎的培育、推薦等工作。
2、省質評委辦公室負責建立“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每年從中選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組(一般每組為4-5人)。評審期間,委派督察員觀察、監督評審工作進展情況,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3、評審組負責將評審記錄、評審報告提交省質評委辦公室,評審報告應包括被評審單位(個人)名稱、評審組長和成員姓名、評審日期、評審結論等。
六、其他
本細則由省質評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試行)》已于2011年8月18日經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試行)
為做好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規范評審程序,保證評審質量,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評審細則。
一、參評范圍
組織獎: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建設施工及服務的單位。
個人獎:本省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方面工作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
2、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效,工業、建設施工企業已通過認證。建立并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3、認真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企業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工業、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業及同類產品前列。服務業企業的服務質量在全省同行業處于先進水平,顧客滿意度高;
4、產品(工程)在近3年各級質量監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檢驗中全部合格,主導產品為省級以上名牌產品。工業企業獲得兩次河北省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稱號,施工企業、服務單位獲兩次以上省級優質工程、優質服務方面的表彰;
5、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境事故。
(二)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從事質量工作5年以上;
2、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3、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技術攻關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推進區域、行業、企業提高質量作出突出貢獻;
4、個人為所屬單位負責人的,所屬單位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境事故。
三、評價方法
(一)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對申報單位(個人)進行量化評價打分。各評分項分值及評分方法詳見《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分項分值表》(附件1)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分系統和評分指南》(附件2)。
1、對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單位,評審專家組主要從領導、戰略等7個方面進行評價打分,總分為1000分。其中,領導100分,戰略80分,顧客與市場90分,資源120分,過程管理110分,測量、分析與改進100分,經營結果400分。
2、對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評審專家組依據《河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標準》(附件3),對其從事質量工作取得的成就及業績等4個方面進行評價打分,同時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總分為100分。其中,從事質量工作取得的成就、業績40分,主持撰寫發表質量方面的論文、著作、政策性文件以及創新性的質量管理成果20分,職業道德及行業影響15分,個人及所在單位獲得的質量獎項、榮譽5分,公眾滿意度測評20分。
(二)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得分為綜合得分,由兩部分組成。其中,組織獎綜合得分由資料評審得分和現場評審得分組成;個人獎綜合得分由資料評審得分和專家評審得分組成。在綜合得分中,資料評審得分占30%,現場評審(專家評審)得分占70%。
(三)對近5年內曾獲得全國質量工作先進單位、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受到國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服務質量方面獎勵的單位,在其綜合得分的基礎上加10分;對曾獲得全國質量工作先進個人、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的人員,在其綜合得分的基礎上加2分,同時在單位(個人)最終得分相同的情況下予以優先考慮。
四、評價程序
(一)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委辦公室”)對申報單位(個人)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確定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二)省政府質量獎資料評審階段,由評審專家組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單位(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價打分,得分為資料評審得分。資料評審得分達到500分以上的單位作為進入現場評審的候選單位,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的個人作為進入專家評審的候選人,經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委”)主任審批后進入現場評審和主要業績公示及專家評審和公眾滿意度測評階段。
(三)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專家評審)階段,由評審專家組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和《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審要點》(附件4)對候選單位(個人)的工作情況進行實地評價審核,所得分數為現場評審(專家評審)得分。
(四)省質評委辦公室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經省質審委主任批準的進入現場評審單位名單及其主要業績,征求社會意見。同時,公布進入專家評審的人員名單及個人事跡,通過網絡投票等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并依據得票數量計算其公眾滿意度測評得分。
(五)省質評委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在資料評審階段和現場評審(專家評審)階段評審打分結果,按照兩個評審階段得分所占權重,計算申報單位(個人)的綜合得分。綜合得分在550分以上的單位、85分以上的個人,作為入選組織獎和個人獎的對象;綜合得分低于550分的單位、低于85分的個人,不作為省政府質量獎的授獎單位(個人)。
(六)省質評委辦公室根據當年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單位(個人)數量、被評審單位(個人)最終得分和社會公眾反饋意見等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提出年度省政府質量獎的授獎建議,提交省質評委研究審議。
(七)省質評委審議確定的年度省政府質量獎授獎單位(個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報請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五、評審組織
1、省質評委負責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統一管理工作。省質評委辦公室負責省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省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設區市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政府質量獎的培育、推薦等工作。
2、省質評委辦公室負責建立“河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每年從中選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組(一般每組為4-5人)。評審期間,委派督察員觀察、監督評審工作進展情況,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3、評審組負責將評審記錄、評審報告提交省質評委辦公室,評審報告應包括被評審單位(個人)名稱、評審組長和成員姓名、評審日期、評審結論等。
六、其他
本細則由省質評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