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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臺安縣生豬中轉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臺政辦發〔2009〕46號)

   2011-04-13 433
核心提示:  各鎮人民政府、農林牧場、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全縣生豬中轉、交易場所管理,促進生豬經營者合法經營和維護

  各鎮人民政府、農林牧場、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全縣生豬中轉、交易場所管理,促進生豬經營者合法經營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第15號令)要求,特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的生豬中轉、交易管理。

  第二條  生豬中轉、交易實行集中管理制度。

  第三條  縣動監局負責對全縣生豬中轉、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縣工商、公安、稅務部門要互相協調、密切配合,對生豬中轉、交易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生豬中轉、交易場所的設置應符合全縣生豬中轉、交易場所設置規劃和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第五條  生豬中轉、交易場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防疫條件:

  1.選址要遠離居民區、水源、動物飼養場所;建筑、布局和設計符合生豬轉運要求,設有檢疫室、消毒室;設施設備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2.設有患病動物隔離間和污水、污物、糞便處理設施。

  3.設有標準裝豬臺、無害化處理、消毒池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4.設有動物防疫、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5.各生豬中轉、交易場所之間距離必須大于5公里,并且每天生豬吞吐量在600頭以上。

  第六條  設置生豬中轉、交易場所需向縣動監局提出建設申請,經審批后方可建設;建成后縣動監局組成驗收專家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逐項進行評估、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生豬中轉、交易場所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允許進行生豬中轉和交易。

  第七條  生豬經營運輸單位和個人需向縣工商局畜禽管理辦公室申請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在生豬交易市場內經營。

  第八條  全縣各養殖場、養殖戶生產的及從外埠調運本縣的生豬,必須集中在生豬中轉、交易場所內進行交易,違者由縣動監、工商、稅務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生豬檢疫實行集中定點強制檢疫制度。檢疫地點設在生豬中轉、交易場所內,開辦者負責提供場地,縣動監局負責提供檢疫設備和設置人員。所有生豬進入中轉、交易場所前,必須經過動物檢疫,佩帶畜禽耳標;已在外埠檢疫的,必須經過縣動物檢疫部門查驗;沒有畜禽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行交易的,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處罰。

  第十條  縣動監局依法對中轉、交易場所、運輸工具等進行檢疫和消毒,并按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和消毒費。

  第十一條  全縣各養殖場、養殖戶生產的及從外埠調運到本縣各屠宰廠(場)進行屠宰的生豬,必須持有動監部門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疫病傳播的,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對無照、無證進行生豬中轉、交易等擾亂市場管理秩序行為的,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抗拒、阻撓、拒絕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對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牛、羊等動物中轉、交易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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