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東江干流水域的環境衛生,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依法依規對東江干流市區段水面無證無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船只進行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未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東江干流河源市區段水面利用船舶或浮排等從事餐飲經營活動。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5月5日前,已在東江干流河源市區段水面無證無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船只,必須立即停業,自行拆除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設施及廣告招牌,自行處理用于經營的船只或浮排。
三、2009年5月6日至15日,市各行政職能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對無環保許可手續擅自經營餐飲活動的船只,市環保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取締。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船只,由市環保、海事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對無《衛生許可證》擅自經營餐飲活動的船只,由市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取締。
對有相關許可手續但無《營業執照》擅自經營餐飲活動的船只,由市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取締。
對私自搭接電線和水管的船只,由市供電、供水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拆除電線和水管,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對發生阻礙執法行為的,市公安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2009年5月16日至31日,對不聽勸阻繼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和未拆除相關經營設施的船只,由市政府牽頭組織環保、海事、衛生、工商、公安、供水、供電等部門組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組,進行依法依規集中清理整治。
五、廣大市民要支持市政府對東江干流河源市區段水面無證無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船只的清理整治工作,主動抵制到這些無證無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船只上用餐。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積極配合此次清理活動,不得到上述場所內就餐。市政府將組織督查組進行督查,一經發現,詳細記錄有關人員姓名、單位、職務和車牌號碼,并由市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東江干流各縣域段水面無證無照經營餐飲業的清理,由各縣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實施。
一、未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東江干流河源市區段水面利用船舶或浮排等從事餐飲經營活動。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5月5日前,已在東江干流河源市區段水面無證無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船只,必須立即停業,自行拆除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設施及廣告招牌,自行處理用于經營的船只或浮排。
三、2009年5月6日至15日,市各行政職能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對無環保許可手續擅自經營餐飲活動的船只,市環保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取締。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船只,由市環保、海事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對無《衛生許可證》擅自經營餐飲活動的船只,由市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取締。
對有相關許可手續但無《營業執照》擅自經營餐飲活動的船只,由市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取締。
對私自搭接電線和水管的船只,由市供電、供水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拆除電線和水管,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對發生阻礙執法行為的,市公安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2009年5月16日至31日,對不聽勸阻繼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和未拆除相關經營設施的船只,由市政府牽頭組織環保、海事、衛生、工商、公安、供水、供電等部門組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組,進行依法依規集中清理整治。
五、廣大市民要支持市政府對東江干流河源市區段水面無證無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船只的清理整治工作,主動抵制到這些無證無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船只上用餐。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積極配合此次清理活動,不得到上述場所內就餐。市政府將組織督查組進行督查,一經發現,詳細記錄有關人員姓名、單位、職務和車牌號碼,并由市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東江干流各縣域段水面無證無照經營餐飲業的清理,由各縣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