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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充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暫行)》的通知(南府辦發〔2014〕42號)【2014-11-01實施】

   2014-10-23 830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南充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南充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30日
 
  南充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會參與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3〕1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指導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12〕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發現的,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第三條  市、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監督、審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案件查處工作。
 
  第二章          舉報受理及核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函及網絡舉報渠道等有效聯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范圍和部門。
 
  第六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認真受理食品安全違法舉報,并形成接報記錄(舉報登記表見附件1)。
 
  第七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核查;對不屬于本級或者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在接報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管部門,同時抄送市食安辦,并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有權獲得相應的獎勵:
 
  (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九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實,屬于獎勵范圍者,按如下原則進行獎勵:
 
  (一)舉報對象限于實名舉報;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同一案件進行獎勵,由舉報人自行協商獎金分配比例;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五)對同一對象的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最先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取得生產、經營、銷售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銷售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未取得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資質違法生產、經營進出口食品的;
 
  (九)生產或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十)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偽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濫宰”的黑窩點,將餐廚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
 
  (十一)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為需要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食品安全各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人員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新聞媒體披露和記者舉報;
 
  (五)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六)監管部門認為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證據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貨值金額,以及對案件調查的協助程度,舉報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第一級:能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并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第二級:能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直接掌握部分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三級: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第四級:懷疑性線索的舉報,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等級由各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食安辦審定;認定不清或難以界定者,提交食安辦組織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進行認定;特別重大的舉報案件獎勵,須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負責人審定。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原則上不得超過3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
 
  (四)屬于四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
 
  (五)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根據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給予2000、1000、500、200元的獎勵。
 
  (六)對于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偽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濫宰的“黑窩點”,將餐廚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和屠宰場點廢棄物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內部舉報,可適當提高獎勵額度。具體獎勵金額由食安辦提出獎勵意見,報食安委負責人審定。
 
  (七)經舉報并查處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個地區甚至更大范圍,造成大量人員中毒或死亡,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額很大、社會影響很壞的重大食品安全惡性案件,對舉報人的獎勵,可以不受上述獎勵標準的限制,具體獎勵金額由食安辦提出獎勵意見,報食安委審定。
 
  (八)舉報線索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規定核定的獎勵金低于1萬元的,或者無實際罰沒收入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第五章          獎勵兌現
 
  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刑事判決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提出獎勵意見,并向市、縣(市、區)食安辦申報。市、縣(市、區)食安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告知舉報人(申報表見附件2)。
 
  第十六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區)食安辦領取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獎勵金領取單見附件3)。
 
  第十七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他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本人有效銀行帳號,由舉報獎勵部門核實后將獎金匯到指定賬號。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八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移送的,由最終做出處理的執法機關申報獎勵。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舉報后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在司法機關立案后,由受理舉報的行政執法機關申報獎勵。
 
  第十九條  案件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做出處罰決定的,監管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可按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但需向舉報人書面說明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領獎通知需在違法行為制止或違法行為場所清除后20個工作日內發出。
 
  第六章          獎勵保障及監督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本級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用于本級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同級食安辦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食安辦,應當每半年向財政部門通報舉報獎勵資金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工作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獎勵兌現實行“屬地管理、分級承擔”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和執法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舉報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案件進行宣傳報道時,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執法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市、縣(市、區)食安委成員單位原有的與食品安全舉報有關的獎勵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南充市食品安全舉報獎辦法(暫行)》(南府辦發〔2012〕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南充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
 
  2. 南充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獎金申報審批表
 
  3. 南充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金領取單


 
地區: 四川
標簽: 獎勵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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