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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重點領域違法行為專項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榕市監規〔2025〕1號)

   2025-04-02 733
核心提示:為鼓勵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特別是違法主體內部人員積極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重點領域違法行為,提高打擊違法行為的精準性和時效性,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社會事業局),市市場監管局機關有關處室、局屬有關單位:

現將福州市市場監管局、財政局聯合制定的《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重點領域違法行為專項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抓緊貫徹落實。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做好協調配合及舉報獎勵資金保障工作,積極推進舉報獎勵制度落實。對于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財政局反饋。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5年3月28日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重點領域違法行為專項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特別是違法主體內部人員積極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重點領域違法行為,提高打擊違法行為的精準性和時效性,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專項整治、社會關注、隱蔽性強的違法行為,確定重點領域違法行為舉報清單,適時更新公布在市局門戶網站和“e福州”舉報小程序。社會公眾可以通過舉報小程序,高效便捷抓拍、留存、舉報違法線索;也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舉報的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后,可以自主選擇現場兌獎或銀行轉賬兌獎。選擇現場兌獎的,舉報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出示身份代碼等信息,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對無誤后予以現場兌獎。選擇銀行轉賬兌獎的,舉報人應當提供銀行賬號的詳細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兌獎人身份等保密工作,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個人隱私。同時保存好領獎手續、轉賬記錄等,歸入財務和案件檔案。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的案件,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及下屬單位辦理的案件,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除給予相關舉報人獎勵金之外,還將其舉報行為納入“e福州”茉莉信用評分機制,即根據舉報線索質量、調查核實、處置結果等情況,給予相關舉報人“茉莉分”加分獎勵。對惡意舉報、弄虛作假騙取舉報獎勵金等不良行為,將扣減相關舉報人的“茉莉分”以示懲戒。

“茉莉分”加減分標準由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重點領域違法行為舉報清單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重大違法行為不受此限);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下同)。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對列入各級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對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工業產品等各類產商品的標簽、說明書等存在瑕疵,但不影響產商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舉報;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四)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五)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違法主體內部人員除外);

(六)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罰沒款入庫后,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屬于一級舉報(即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且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重大違法行為,下同)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即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下同)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給予5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即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下同)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元的,給予300元獎勵。

第十條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800元的,給予8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給予500元獎勵。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包括違法主體內在崗在職和離職、退休等人員。內部舉報人在申請領取舉報獎勵時,應當如實提供其在違法主體內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錄(聘)用通知、勞動合同、任(離)職證明、任命書、解聘通知、退休通知、工作證、表彰決定、榮譽證書等。

第十一條  對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系統性、區域性重大風險隱患問題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獎勵額度不受上述標準限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個案研究認定獎勵金額。

第十二條  對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上限為100萬元,具體按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食安辦《轉發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藥監局關于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相關事項的通知》(榕市監規〔2023〕1號)的規定執行。

對非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上限為10萬元,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按照“誰辦案、誰辦理”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負責辦理舉報獎勵具體事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負責舉報獎勵金的給付、財務憑證歸檔等。

第十四條  辦案機構對于符合舉報獎勵情形的,應當在罰沒款入庫后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可申請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或身份代碼等信息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七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違法行為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及時核查線索、辦結案件、執行到位、兌現獎勵,提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公信力,保護社會公眾舉報違法行為的積極性。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30萬元以上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重點領域違法行為專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榕市監規〔2023〕2號)同時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件主動公開)




 
地區: 福建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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