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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通知(濰政辦字〔2009〕162號)

   2011-01-12 321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糧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切實維護糧食流通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糧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切實維護糧食流通正常秩序,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和山東省發改委、山東省糧食局《關于貫徹國糧電〔2007〕21號文件盡快規定并公布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的緊急通知》(魯糧機字〔2007〕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標準公布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落實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必要性
 
  國家規定從事糧食(含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保證全社會保有一定數量的糧食庫存量,更好地發揮糧食庫存“蓄水池”作用,維護糧食流通正常秩序。規定最低庫存量,是為了防止在糧食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糧食經營者不收購、存儲糧食,造成農民賣糧難,谷賤傷農,損害種糧農民利益;規定最高庫存量,是為了防止在糧食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糧食經營者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規定和落實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必要性,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嚴格執行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標準,規范糧食經營者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正常秩序,確保糧食安全。
 
  二、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
 
  (一)正常情況下必要庫存量。
 
  1.糧食收購企業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30%的必要庫存量。
 
  2.糧食銷售企業,包括貿易型批發企業與糧油供應站、連鎖超市等零售商(下同),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20%的必要庫存量。
 
  3.糧食加工企業的原料必要庫存量按收購企業標準掌握,成品糧油必要庫存量按銷售企業標準掌握。
 
  (二)異常情況下最低和最高庫存量。
 
  1.糧食收購企業。當糧食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最低庫存量不低于企業申報倉容量的30%;當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最高庫存量不高于企業申報倉容量的40%。
 
  2.糧食銷售企業。當糧食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最低庫存量按上年平均日銷售量的5天核定;當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最高庫存量按上年平均日銷售量的10天核定。
 
  3.糧食加工企業。當糧食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最低庫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實際加工天數平均日加工量的5天核定;當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最高庫存量按上年實際加工天數平均日加工量的10天核定。
 
  4.糧食經營者承擔的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等政策性業務,不納入必要庫存量和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范圍。
 
  三、引導糧食經營者認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規定,進一步加強領導,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引導和督促有關糧食經營者認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保持必要的糧油庫存量,并按月上報糧食購銷存情況。對違反規定的糧食經營者,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二ΟΟ九年八月三十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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