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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關于印發《湖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糧調〔2024〕133號)

   2024-10-21 937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糧食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證全社會保有一定數量的糧食庫存量,提高糧食安全水平,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印發《湖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湖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糧食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證全社會保有一定數量的糧食庫存量,提高糧食安全水平,根據《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南省內市場監管理部門注冊的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的糧食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經營者),應當執行特定情況下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規模以上的糧食經營者的認定,參照國家統計局劃分標準。

第三條 在糧食市場嚴重供過于求、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下跌的情況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經請示省人民政府批準,啟動實施糧食最低庫存量標準,以公告形式發布。糧食經營者保持的庫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庫存量標準。具體標準為:

(一)從事糧食收購及加工的糧食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應當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15%。

(二)從事成品糧批發及零售的糧食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應當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8%。

第四條 在糧食市場嚴重供不應求、出現《湖南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糧食突發事件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經請示省人民政府批準,啟動實施糧食最高庫存量標準,以公告形式發布。糧食經營者保持的庫存量不得高于最高庫存量標準。具體標準為:

(一)從事糧食收購及加工的糧食經營者最高庫存量應當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20%。

(二)從事成品糧批發及零售的糧食經營者最高庫存量應當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16%。

第五條 經營時間不足1年的糧食經營者,按照已有經營業績的月平均量計算其相關標準。

第六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兩種業務以上的,最低庫存量標準按其高值執行,最高庫存量標準按其低值執行。

第七條 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數量不受最高庫存量的限定。

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承擔的各級政府糧食儲備等政策性糧食的收儲、輪換、銷售等經營數量,不納入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范圍。

糧食經營者不得以承擔的各級政府糧食儲備等政策性糧食充抵要求達到的庫存量。

糧食經營者按規定建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時,可充抵要求達到的最低庫存量;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時,納入最高庫存量計算范圍。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下限要求高于最高庫存量標準要求的,按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下限要求執行最高庫存量。

第九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作為上年度月平均經營量的計算依據。具體要求依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

第十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糧食經營者拒不執行特定情況下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的,由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照《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從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加工、銷售的企業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經營量特指經營者糧食出庫和入庫的數量之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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