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明確監管目標,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
1?按照“狠抓原料,把好生產源頭;規范企業,實施標準生產;監管經營,保持良好秩序;整治場戶,嚴禁違法使用”的思路,嚴厲查處在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過程中違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堅決杜絕使用有害化學物質的問題,堅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無產品標簽的“三無”飼料生產企業,堅決追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違禁添加物的源頭,杜絕有害飼料產品流入市場,消除飼料質量安全隱患,整頓規范飼料市場秩序,提高飼料質量安全水平。
二、嚴格規范管理,加強飼料生產企業監管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五個”條件,即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工藝及倉儲設施;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3?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按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可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也可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4?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崗位責任、生產管理、檢驗化驗、質量管理、安全衛生、產品留樣觀察、計量管理等制度。
5?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需具備天平、干燥箱、馬福爐、分光光度計、酸度計、樣品粉碎機等檢驗儀器,以及相應的檢驗技術人員。有條件的企業可配置對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質定量檢測的儀器和設備,無條件的可委托檢驗。
6?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經省飼料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申領《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經農業部審核合格后發放《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料)生產許可證》,并執此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7?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嚴禁添加使用農業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中規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蘇丹紅等有害化學物質,對所采購原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產品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并嚴格產品留樣觀察制度,出現問題可追根溯源。按照以上要求,達不到標準的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堅決予以關停。
三、強化監督檢查,嚴把經營和使用環節
8?經營飼料的單位必須有與經營飼料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和具備飼料使用、貯存、分裝等知識的技術人員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
9?飼料經營企業進貨時必須核對產品的標簽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禁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審定公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未經農業部登記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農業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中規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蘇丹紅等有害化學物質。
10?切實加強對養殖場(戶)使用飼料及自配飼料、青貯飼料的管理。養殖場戶要建立完善的飼料采購登記制度和飼料使用記錄制度,查驗飼料原料和商品飼料的來源、企業名稱和產品證號等。
11?養殖場(戶)自配飼料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禁止添加使用農業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中規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蘇丹紅等有害化學物質。禁止添加使用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添加使用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審定公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添加使用未經農業部登記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加強對養殖場戶科學、安全配置飼料的指導,完善飼料使用記錄制度。
12?加強對青貯飼料監管,搞好青貯飼料中添加使用尿素、碳酸氫銨、磷酸二氫銨等非蛋白氮物質的技術指導,鼓勵開展帶穗青貯,提高青貯飼料質量,從而提升生鮮乳的品質。
四、加強抽查檢測,建立健全定期監測報告制度
13?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要對所進原料和生產的產品批批檢驗,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當地飼料工作辦公室。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內的所有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養殖場(戶)進行登記造冊,全部納入監管范圍。
1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檢測機構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飼料管理部門認定認可,方可承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產品質量檢測工作。飼料質量檢測部門要健全檢測設備和人員,定期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的產品和養殖場(戶)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抽查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送飼料管理部門。
15?切實加強對奶牛養殖場(戶)所用飼料的檢測,未經檢測合格的自配飼料、蛋白飼料、精料補充料和濃縮飼料不得飼喂產奶牛,確保生鮮奶質量達到新公布的原料乳限量值。各縣(市)、區要根據養殖及飼料生產實際,選擇證照齊全附具檢測合格證的飼料產品。養殖小區通過共同協商或招標采購,提倡使用相對固定的企業合格產品。
五、依法履行職責,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16?各級飼料管理部門依法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安全衛生隱患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必須依法調查,及時做出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辦理《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和《營業執照》。未辦理《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17?無證生產的飼料生產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取締,并進行查處。對在檢驗、檢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或人為添加違禁物品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產、下架、召回、銷毀問題產品,依法吊銷《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并予以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8?對查封停產的企業,凡屬不是人為向飼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違禁物品,僅是對飼料原料把關不嚴導致產品質量問題的,在銷毀有問題原料和庫存問題產品,召回并銷毀售出產品,確已整頓合格并向當地飼料主管部門作出質量承諾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級以上飼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19?對各級監管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搞好培訓指導,切實提高服務水平
20?各級飼料業務管理部門要制定培訓計劃,定期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養殖場(戶)進行有關飼料法律法規和飼料使用、養殖技術培訓。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檢測化驗人員、設備維修工、中控工的組織培訓工作,實現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特殊工種全部持證上崗。
21?積極發揮飼料協會及其他養殖協會的作用,搞好飼料原料生產企業的選擇、飼料生產企業和養殖場(戶)的產銷銜接工作。糧食、財政、金融、電力、交通部門要積極搞好服務,為飼料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各縣(市)、區要充分發揮飼料企業與養殖場(戶)聯系緊密的特點,發揮飼料企業人才及技術的優勢,積極推廣健康養殖模式,引導養殖方式轉變,不斷提高飼料生產企業對養殖業的服務水平和產業化經營水平。
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
22?各級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抓好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導落實。
23?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畜牧部門負責飼料生產許可審查申報工作及日常生產經營飼料原料及產品的質量監管;工商部門負責營業執照的發放、年檢和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的查處,負責問題飼料產品經營流通環節的下架、召回、封存和銷毀工作;質監部門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標準的審核備案;公安部門負責對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企業或人員的立案偵查。
24?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抓好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此意見有效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止。
一、明確監管目標,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
1?按照“狠抓原料,把好生產源頭;規范企業,實施標準生產;監管經營,保持良好秩序;整治場戶,嚴禁違法使用”的思路,嚴厲查處在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過程中違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堅決杜絕使用有害化學物質的問題,堅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無產品標簽的“三無”飼料生產企業,堅決追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違禁添加物的源頭,杜絕有害飼料產品流入市場,消除飼料質量安全隱患,整頓規范飼料市場秩序,提高飼料質量安全水平。
二、嚴格規范管理,加強飼料生產企業監管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五個”條件,即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工藝及倉儲設施;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3?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按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可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也可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4?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崗位責任、生產管理、檢驗化驗、質量管理、安全衛生、產品留樣觀察、計量管理等制度。
5?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需具備天平、干燥箱、馬福爐、分光光度計、酸度計、樣品粉碎機等檢驗儀器,以及相應的檢驗技術人員。有條件的企業可配置對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質定量檢測的儀器和設備,無條件的可委托檢驗。
6?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經省飼料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申領《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經農業部審核合格后發放《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料)生產許可證》,并執此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7?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嚴禁添加使用農業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中規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蘇丹紅等有害化學物質,對所采購原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產品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并嚴格產品留樣觀察制度,出現問題可追根溯源。按照以上要求,達不到標準的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堅決予以關停。
三、強化監督檢查,嚴把經營和使用環節
8?經營飼料的單位必須有與經營飼料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和具備飼料使用、貯存、分裝等知識的技術人員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
9?飼料經營企業進貨時必須核對產品的標簽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禁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審定公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未經農業部登記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農業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中規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蘇丹紅等有害化學物質。
10?切實加強對養殖場(戶)使用飼料及自配飼料、青貯飼料的管理。養殖場戶要建立完善的飼料采購登記制度和飼料使用記錄制度,查驗飼料原料和商品飼料的來源、企業名稱和產品證號等。
11?養殖場(戶)自配飼料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禁止添加使用農業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中規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蘇丹紅等有害化學物質。禁止添加使用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添加使用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審定公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添加使用未經農業部登記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加強對養殖場戶科學、安全配置飼料的指導,完善飼料使用記錄制度。
12?加強對青貯飼料監管,搞好青貯飼料中添加使用尿素、碳酸氫銨、磷酸二氫銨等非蛋白氮物質的技術指導,鼓勵開展帶穗青貯,提高青貯飼料質量,從而提升生鮮乳的品質。
四、加強抽查檢測,建立健全定期監測報告制度
13?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要對所進原料和生產的產品批批檢驗,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當地飼料工作辦公室。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內的所有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養殖場(戶)進行登記造冊,全部納入監管范圍。
1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檢測機構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飼料管理部門認定認可,方可承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產品質量檢測工作。飼料質量檢測部門要健全檢測設備和人員,定期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的產品和養殖場(戶)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抽查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送飼料管理部門。
15?切實加強對奶牛養殖場(戶)所用飼料的檢測,未經檢測合格的自配飼料、蛋白飼料、精料補充料和濃縮飼料不得飼喂產奶牛,確保生鮮奶質量達到新公布的原料乳限量值。各縣(市)、區要根據養殖及飼料生產實際,選擇證照齊全附具檢測合格證的飼料產品。養殖小區通過共同協商或招標采購,提倡使用相對固定的企業合格產品。
五、依法履行職責,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16?各級飼料管理部門依法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安全衛生隱患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必須依法調查,及時做出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辦理《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和《營業執照》。未辦理《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17?無證生產的飼料生產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取締,并進行查處。對在檢驗、檢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或人為添加違禁物品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產、下架、召回、銷毀問題產品,依法吊銷《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并予以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8?對查封停產的企業,凡屬不是人為向飼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違禁物品,僅是對飼料原料把關不嚴導致產品質量問題的,在銷毀有問題原料和庫存問題產品,召回并銷毀售出產品,確已整頓合格并向當地飼料主管部門作出質量承諾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級以上飼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19?對各級監管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搞好培訓指導,切實提高服務水平
20?各級飼料業務管理部門要制定培訓計劃,定期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養殖場(戶)進行有關飼料法律法規和飼料使用、養殖技術培訓。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檢測化驗人員、設備維修工、中控工的組織培訓工作,實現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特殊工種全部持證上崗。
21?積極發揮飼料協會及其他養殖協會的作用,搞好飼料原料生產企業的選擇、飼料生產企業和養殖場(戶)的產銷銜接工作。糧食、財政、金融、電力、交通部門要積極搞好服務,為飼料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各縣(市)、區要充分發揮飼料企業與養殖場(戶)聯系緊密的特點,發揮飼料企業人才及技術的優勢,積極推廣健康養殖模式,引導養殖方式轉變,不斷提高飼料生產企業對養殖業的服務水平和產業化經營水平。
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
22?各級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抓好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導落實。
23?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畜牧部門負責飼料生產許可審查申報工作及日常生產經營飼料原料及產品的質量監管;工商部門負責營業執照的發放、年檢和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的查處,負責問題飼料產品經營流通環節的下架、召回、封存和銷毀工作;質監部門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標準的審核備案;公安部門負責對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企業或人員的立案偵查。
24?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抓好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此意見有效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