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酒類行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酒類商品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安全,是特殊商品,必須實行嚴格管理。我國是酒類生產和消費大國,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我國酒類流通規模逐漸擴大,酒類人均消費不斷增加。但是,在酒類行業穩步發展的同時,酒類市場普遍存在著流通秩序混亂,假冒偽劣酒類商品屢禁不止,假酒中毒傷亡事件時有發生。以上問題的存在,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及合法企業的經濟利益,也直接威脅到了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從建設和諧社會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酒類流通管理工作,使我市酒類管理盡快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進一步促進酒類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飲酒安全。
二、認真貫徹實施《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務部頒布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二○○五年第25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的頒布實施,是酒類行業的一件大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辦法》的貫徹實施作為加強酒類流通管理的中心工作認真抓緊抓好。
(一)大力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和商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辦法》的學習、宣傳工作,認真研究部署學習、宣傳工作的主要活動,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各種渠道向全社會廣泛宣傳《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規定,使經營者增強依法經營意識,自覺抵制銷售假冒偽劣酒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使消費者增強維權意識,自覺到合法經營場所購買酒類商品,積極舉報違法經營行為;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對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從事酒類流通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深入學習、準確理解《辦法》的精神和有關制度,熟練掌握具體的操作程序規定。
(二)加強酒類流通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加強酒類流通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是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保證。全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把健全酒類管理機構、強化酒類管理職能、提高管理人員隊伍素質做為一項重點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酒類流通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和執法隊伍,為加強酒類流通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撐和保障。要加強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建設一支適應酒類監管特殊要求的、高素質、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隊伍。為開展備案登記和監督執法工作奠定基礎。
(三)認真做好調查摸底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好所轄區域酒類流通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把酒類經營網點數量、分布情況以及企業經營情況、從業人員情況等搞清楚,登記造冊,建立臺帳,為《辦法》的實施奠定基礎。
(四)建立備案登記制度
和溯源制度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把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作為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工作,督促酒類經營者按《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并按要求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三、采取有效措施,凈化酒類商品市場
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等違法行為,依法取締無照經營企業、查處制假售假企業,限期整改經營行為不規范的企業,積極支持經營行為良好的企業。要對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重點地區、重點市場、重點企業進行一次徹底清查,對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符合標識規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標和名稱等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并把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要將監管重點和工作重心下移,對分散于社區、城鄉結合部、村鎮的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小食品店、餐館,加大監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冒偽劣和有毒假酒流向農村。
四、加強酒類流通現代化建設和市場監測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新型營銷方式改革,大力發展酒類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組織形式,支持、培育建立品牌酒的連鎖、加盟、特許及專營等企業,努力提高現代流通組織形式和新型營銷方式在酒類流通中的比重。要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重點做好對酒類市場規模、運行質量、消費結構、重點企業的監測,密切跟蹤酒類市場運行情況,及時分析酒類市場的發展趨勢,為政府決策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
五、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實施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受理有關酒類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查處全市范圍內違反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區域的違規行為。
(二)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所轄區域酒類經營企業的備案登記手續,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登記情況報表,受理有關酒類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投訴和舉報,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違規行為。
(三)工商部門負責酒類經營者的市場準入,流通領域酒類質量的監管,查處無照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偽劣酒類商品等違法行為;加強對酒類經營者的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信用激勵機制、失信懲戒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酒類生產領域的質量監管,根據酒類流通溯源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部門移送的生產源頭情況進行徹底追查,依法追究質量及制假責任。
(五)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酒類經營企業的衛生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
(六)公安部門要協助商務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立案偵查。
(七)酒類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積極協助商務主管部門實施酒類經營備案和溯源制度。
(八)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杜絕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樹立文明管理、規范執法的良好形象。對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