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各項責任落到實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20號)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金政發〔2005〕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組織宣傳和貫徹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建立職責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加強監管力量和執法裝備建設,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監督檢測經費的落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下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并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調動和發揮社區居委會、農村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五)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六)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和區域性食品質量問題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七)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八)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明確產業發展導向,引導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責任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部署;
(二)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排查事故隱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整頓規范食品市場秩序;
(三)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四)定期向本級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及時主動向各有關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五)迅速報告當地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積極參與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下的綜合監督管理與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相結合的原則。市級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如下:
市農業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責組織對植物產品、動物產品中農藥、獸藥的殘留量檢測和動、植物的防疫檢疫;負責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制定農產品安全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初級養植可食林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責開展可食林產品產地、投入品和質量安全狀況的檢測;制定可食林產品安全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
市水利局: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實施漁業行業管理,規范漁業生產活動,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漁業環境、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疫情病害和漁業投入品的檢測管理。
市質量技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衛生監管;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和食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生產領域中的食品質量違法行為;組織制定、修訂、發布地方食品標準,開展食品標準備案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依法核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資格,實施食品市場規范管理和監督;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組織實施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和農副產品市場食品的定性檢測及質量檢查;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實施“萬村放心店”工程,抓好食品安全“群眾監督網”建設;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貿易糧食局:負責實施“千鎮連鎖超市”工程;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負責糧油收購、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原糧質量監管以及政策性糧油購銷活動中的糧食質量監管;監督檢查糧油經營者執行國家糧油倉儲技術規范的有關情況。
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食品消費環節的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以及流通、消費環節的衛生監督;負責組織實施食品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醫療救助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制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政策、規定、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匯總分析、預測及綜合發布工作;負責協調食品安全“現代流通網”、“監管責任網”、“群眾監督網”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管責任網”建設。
市法制辦:負責對我市出臺的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食品安全執法單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經委: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管理;組織協調“三綠工程”(提倡綠色消費、培育綠色市場、開辟綠色通道),貫徹實施國家食品產業發展政策。
市教育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學校突發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科技計劃的編制與實施;提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并組織聯合攻關。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維護執法秩序,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
市監察局:參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督查督辦,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及食品放心工程的經費保障。
市建設局:負責食品安全相關建設項目的審批與監管。
市交通局:負責道路交通經營運輸過程中的食品質量監管。
市文化局:負責食品外包裝印制的審批和食品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的監管。
市環保局:依法監督食品生產企業執行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并對其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管;組織開展初級農產品產地大氣、水質、土壤等環境要素的監測。
市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流動食品攤販的監管,配合其他執法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
市安全監管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食品相關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旅游景區(點)食品安全監督工作。
金華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的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出口食品企業的衛生注冊工作。
金華海關:負責食品進出口監管,執行和落實與食品進出口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貿易管制措施。
市供銷社:負責供銷社系統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加工和農資流通的行業管理職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現代流通網”建設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單位抓好食品安全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
金華日報社、市廣電總臺:負責做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準確報道食品安全狀況,積極開展輿論監督。
三、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在職責范圍內各負其責的領導責任體系。
1、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是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責任范圍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2、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及有關部門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2、負責本區域及本部門內食品安全工作總體規劃的制定和落實,組織協調解決食品安全重大問題。
3、組織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4、組織實施本區域及本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本區域及本部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救援。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2、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及時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3、定期主持召開食品安全工作會議,全面了解本區域及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分析掌握食品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負責實施本區域及本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本區域及本部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具體負責組織搶救和事故調查處理。
(四)政府及有關部門其他分管領導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在分管職責范圍內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2、負責部署和檢查分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有關工作。
(五)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縱向分級落實和橫向分片定責,縱向采取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辦法,把監管責任層層落實到位;橫向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落實監管責任人。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者下級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及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接到舉報后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四、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
(一)食品安全工作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每年年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所屬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簽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每年年底應對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總結。
(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每年年初對各縣(市、區)政府上一年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檢查。同時,視情對各縣(市、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檢(抽)查,并將檢(抽)查情況報市政府審定。檢(抽)查主要內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2、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設、經費保障、機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實施情況;
3、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
4、依法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5、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情況。
(三)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考核、評定干部和部門(單位)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并抄送被考核部門(單位)的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由與其簽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人民政府進行通報表彰;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由與其簽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責任。
五、食品安全責任制追究
(一)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2、從嚴治政、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二)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發生嚴重區域性、行業性食品質量問題,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的;
4、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情況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5、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6、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
7、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造成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
8、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三)食品安全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1、各級監察部門負責責任追究的調查處理及督查督辦,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2、有關部門(單位)應在職責范圍內對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并將責任追究情況通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3、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參與對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協調和督辦工作。
(四)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并劃分責任:
1、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2、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3、由于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等嚴重后果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4、領導不采納相關處(科)室及其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5、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6、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集體討論人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對行政過錯行為持反對意見的除外;
7、承辦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
8、兩人以上共同發生的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職務高的承擔主要責任;職務相當的,共同承擔責任。
(五)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1、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必要時予以誡勉;
2、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3、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4、故意違法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5、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組織宣傳和貫徹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建立職責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加強監管力量和執法裝備建設,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監督檢測經費的落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下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并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調動和發揮社區居委會、農村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五)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六)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和區域性食品質量問題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七)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八)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明確產業發展導向,引導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責任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部署;
(二)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排查事故隱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整頓規范食品市場秩序;
(三)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四)定期向本級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及時主動向各有關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五)迅速報告當地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積極參與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下的綜合監督管理與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相結合的原則。市級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如下:
市農業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責組織對植物產品、動物產品中農藥、獸藥的殘留量檢測和動、植物的防疫檢疫;負責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制定農產品安全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初級養植可食林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責開展可食林產品產地、投入品和質量安全狀況的檢測;制定可食林產品安全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
市水利局: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實施漁業行業管理,規范漁業生產活動,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漁業環境、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疫情病害和漁業投入品的檢測管理。
市質量技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衛生監管;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和食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生產領域中的食品質量違法行為;組織制定、修訂、發布地方食品標準,開展食品標準備案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依法核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資格,實施食品市場規范管理和監督;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組織實施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和農副產品市場食品的定性檢測及質量檢查;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實施“萬村放心店”工程,抓好食品安全“群眾監督網”建設;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貿易糧食局:負責實施“千鎮連鎖超市”工程;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負責糧油收購、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原糧質量監管以及政策性糧油購銷活動中的糧食質量監管;監督檢查糧油經營者執行國家糧油倉儲技術規范的有關情況。
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食品消費環節的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以及流通、消費環節的衛生監督;負責組織實施食品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醫療救助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制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政策、規定、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匯總分析、預測及綜合發布工作;負責協調食品安全“現代流通網”、“監管責任網”、“群眾監督網”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管責任網”建設。
市法制辦:負責對我市出臺的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食品安全執法單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經委: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管理;組織協調“三綠工程”(提倡綠色消費、培育綠色市場、開辟綠色通道),貫徹實施國家食品產業發展政策。
市教育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學校突發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科技計劃的編制與實施;提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并組織聯合攻關。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維護執法秩序,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
市監察局:參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督查督辦,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建設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及食品放心工程的經費保障。
市建設局:負責食品安全相關建設項目的審批與監管。
市交通局:負責道路交通經營運輸過程中的食品質量監管。
市文化局:負責食品外包裝印制的審批和食品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的監管。
市環保局:依法監督食品生產企業執行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并對其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管;組織開展初級農產品產地大氣、水質、土壤等環境要素的監測。
市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流動食品攤販的監管,配合其他執法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
市安全監管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食品相關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旅游景區(點)食品安全監督工作。
金華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的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出口食品企業的衛生注冊工作。
金華海關:負責食品進出口監管,執行和落實與食品進出口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貿易管制措施。
市供銷社:負責供銷社系統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加工和農資流通的行業管理職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現代流通網”建設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單位抓好食品安全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
金華日報社、市廣電總臺:負責做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準確報道食品安全狀況,積極開展輿論監督。
三、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在職責范圍內各負其責的領導責任體系。
1、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是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責任范圍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2、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及有關部門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2、負責本區域及本部門內食品安全工作總體規劃的制定和落實,組織協調解決食品安全重大問題。
3、組織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4、組織實施本區域及本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本區域及本部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救援。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2、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及時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3、定期主持召開食品安全工作會議,全面了解本區域及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分析掌握食品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負責實施本區域及本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本區域及本部門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具體負責組織搶救和事故調查處理。
(四)政府及有關部門其他分管領導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在分管職責范圍內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2、負責部署和檢查分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有關工作。
(五)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縱向分級落實和橫向分片定責,縱向采取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辦法,把監管責任層層落實到位;橫向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落實監管責任人。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者下級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及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接到舉報后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四、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
(一)食品安全工作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每年年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所屬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簽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每年年底應對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總結。
(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每年年初對各縣(市、區)政府上一年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檢查。同時,視情對各縣(市、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檢(抽)查,并將檢(抽)查情況報市政府審定。檢(抽)查主要內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2、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設、經費保障、機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實施情況;
3、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
4、依法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5、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情況。
(三)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考核、評定干部和部門(單位)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并抄送被考核部門(單位)的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由與其簽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人民政府進行通報表彰;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由與其簽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責任。
五、食品安全責任制追究
(一)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2、從嚴治政、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二)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發生嚴重區域性、行業性食品質量問題,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的;
4、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情況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5、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6、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
7、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造成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
8、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三)食品安全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1、各級監察部門負責責任追究的調查處理及督查督辦,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2、有關部門(單位)應在職責范圍內對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并將責任追究情況通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3、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參與對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協調和督辦工作。
(四)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并劃分責任:
1、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2、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3、由于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等嚴重后果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4、領導不采納相關處(科)室及其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5、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6、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集體討論人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對行政過錯行為持反對意見的除外;
7、承辦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
8、兩人以上共同發生的行為需被追究責任的,職務高的承擔主要責任;職務相當的,共同承擔責任。
(五)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1、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必要時予以誡勉;
2、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3、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4、故意違法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5、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