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畜牧局、區農委,高新區社管局、航空港區社會事業局:
為加強畜禽強制免疫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鄭州市畜禽強制免疫監管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鄭州市畜禽強制免疫監管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鄭州市畜禽強制免疫監管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加大畜禽強制免疫工作力度,狠抓規模養殖場(戶)防疫監管,創新監管機制,嚴格規模養殖場(戶)防疫責任,扭轉規模養殖場(戶)防疫工作被動局面,保障各項綜合防控措施落到實處,消除免疫空白點,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
二、監管對象
對存欄畜禽實施強制免疫,重點抓好存欄禽1000只以上、豬2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戶)防疫監管。
三、主要措施(一)做好調查摸底和防疫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由于畜禽養殖行為動態性強、業主變動性較大、防疫意識不強等特點,防疫工作存在一定漏洞和疫情隱患。各縣(市)區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要組織專門人員對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情況逐個進行排查、登記造冊,澄清底數;二是要做好《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宣傳與培訓,提高養殖場(戶)自覺防疫意識。
(二)加強規模養殖場(戶)動物防疫條件監管。
各縣(市)區要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嚴格規模養殖場(戶)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通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推進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布局合理、人畜分離、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離、配置必要的消毒設施設備、無害化處理設施及病畜禽隔離圈舍等標準化建設,建立免疫、用藥、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使用等制度,健全養殖檔案、免疫記錄、診療記錄等,制定各項人員崗位職責,實施封閉管理,提高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防疫工作水平。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依法責令并監督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動物防疫法》要求予以處罰,甚至取締。(三)強力推行“簽約式”防疫制度
各縣(市)區在開展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的基礎上,對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實施備案制度。規模養殖場由本場獸醫人員按照免疫程序進行自防,并將防疫程序和具體防疫時間報責任區村級動物防疫員備案,接受防疫員指導和監督;中小規模養殖場(戶)必須在責任區村級動物防疫員的監督指導下,按照免疫程序,共同完成免疫任務,免疫程序在村級動物防疫員指導下建立和備案;散養畜禽統一由村級動物防疫員實施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和補免補防。應免畜禽強制免疫率必須達到100%。村級動物防疫員要加強對責任區內的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日常防疫監督和指導,每月每場(戶)現場督導不少于2次,并有詳細督導記錄,進一步促進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綜合防控措施的落實。
(四)落實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免疫回執”制度
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進行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時,防疫員必須及時告知養殖場(戶)到指定地點領取強制免疫疫苗,或者 “供貨上門”,將強制免疫疫苗送到養殖場(戶),并認真填寫“規模養殖場(戶)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回執單”,詳細登記養殖畜禽種類、存欄數、應免數、免疫時間、免疫疫苗種類、批號、疫苗廠家等信息。如果養殖場(戶)拒絕使用政府采購疫苗,而用自購疫苗,也必須填寫“回執單”。如果養殖場(戶)拒絕實施強制免疫,“回執單”上注明原因。“回執單”需經防疫員和戶主共同簽字(一式兩份,格式見附表),一份由防疫員存檔,一份由養殖場(戶)存放。
(五)嚴格落實防控責任
各縣(市)區要加強畜禽強制免疫工作監管,明確任務,責任到人,嚴格落實防控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落實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動物防疫企業法人責任制和動物防疫承諾制,明確中小規模以上養殖場(戶)防疫責任和義務。對不履行職責,防控措施不落實,導致疫情發生和擴散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