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處(室、局)、各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省直接管理縣(市)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贛辦發〔2014〕16號)文件規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4年6月12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省直接管理縣(市)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贛辦發〔2014〕16號)文件,確定共青城市、瑞金市、豐城市、鄱陽縣、安福縣、南城縣等6個縣(市)為試點縣(市)(以下簡稱各試點縣(市))。為切實做好該批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對接,制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贛辦發〔2014〕16號文件精神,圍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目標,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管理層級,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擴大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理清和明確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權力與責任,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省局成立以局黨組書記、局長鄺小平為組長,副巡視員袁建軍為副組長,機關各業務處(室、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規處,法規處副處長季建芳為聯絡員,具體負責聯絡協調。
三、對接內容
依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賦予試點縣(市)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如下:
(一)業務管理體制調整。各試點縣(市)工商局業務直接歸口省局相對應部門領導,享有與各設區市工商局相同的管理權限和參加省局相關會議、培訓、直接發送文件及其他材料的權利。凡省局發送各設區市工商局的各類文件及其他材料,均一并發送至各試點縣(市)工商局;發送單位統一調整為“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試點縣(市)工商局年度計劃、統計報表等工作資料直接向省局上報,并抄送所在地設區市工商局。
(二)專項補助經費直接撥付。省局撥付給各設區市工商局的各種專項補助經費,各試點縣(市)工商局所占份額應直接撥付。
(三)政策直接享受。省局新制定的、已有的各項政策,凡設區市工商局享有的,各試點縣(市)工商局直接享有。相關改革試點優先安排在各試點縣(市)工商局。
(四)相關業務對接。
1.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享受設區市工商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限,新增授權: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單位及分支機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登記;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除外)。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需指定專職機構和人員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監管業務,相關設區市工商局指導制定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程序及登記、管理范圍,明確工作職責。
2.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內資行政審批事項方面的各項權責,新增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3.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廣告行政審批事項方面的各項權責,新增授權:事業單位兼營廣告經營資格審批、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煙草廣告審批。
4.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個體行政審批事項方面的各項權責,新增授權: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登記和有限合伙登記。
5.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行政處罰權限,新增授權:對外資企業違法行為、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
6.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消費者投訴處理結果反饋權限,即:各試點縣(市)工商局對分送的消費者投訴,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直接反饋省局,同時錄入12315軟件系統。
7.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的權限,新增授權:負責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制定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并按規定直接上報省局。
8.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商標管理權限,新增授權:直接向省局推薦江西省著名商標,開展轄區范圍內知名商標認定工作,直接向省局推薦馳名商標。
9.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合同監管權限,新增授權: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接受本轄區申請人申請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材料,直接向省局推薦全國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
10.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行政復議選擇權,即:各試點縣(市)工商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選擇向屬地人民政府或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復議。
四、步驟安排
(一)學習動員階段(6月17日前)
組織學習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學習領會贛辦發〔2014〕16號文件,積極做好宣傳和動員工作,進一步提高對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為下一步正式實施做好準備。(省局各處(室、局),各試點縣(市)工商局負責)
(二)業務培訓階段(6月26日前)
以行政審批的實施為重點,對6個試點縣(市)工商局的業務骨干進行相關審批及處罰業務培訓。相關設區市工商局加快對試點縣(市)工商局業務的培訓。
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選派相關登記、監管人員于2014年6月下旬至相關設區市工商局登記窗口輪訓,跟班學習(為期一個月),熟悉登記相關業務,熟練掌握“江西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業務平臺”軟件操作實務,提高處理日常登記事務的能力;省局注冊局、外資局、個體處、廣告處直接負責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各試點縣(市)工商局,相關設區市工商局,省局注冊局、外資局、個體處、市場處、廣告處、公平交易局、商標局、消保局、法規處負責)
(三)制度完善階段(6月30日前)
試點縣(市)工商局要做好承接的準備工作,對承接的相關工作制定或完善相應制度;做好開展工作所需電腦、打印機等硬件配置工作;做好相關審批證照的制備工作。(各試點縣(市)工商局負責)
省局各相關處(室、局)協調在“江西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業務平臺”開通相關權限和功能。(信息中心、省局各相關處(室、局)負責)
(四)組織實施階段(7月1日后)
根據贛辦發〔2014〕16號文件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新的管理體制入軌運行,各試點縣(市)工商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規定保證相關工作的有序、正常開展;省局將適時進行督導檢查。
對各項新增行政審批權限,相關設區市工商局和各試點縣(市)工商局,要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做好檔案移交工作。
(各試點縣(市)工商局,相關設區市工商局,省局各處(室、局)負責)
五、工作要求
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擴大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激發縣域經濟發轉活力作出的重大決策,這項工作意義重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省局機關各有關處室要主動承擔任務,及時做好管理體制調整、管理權限下放等對接工作,特別是對下放權限的事項之配套政策和制度做好協調和銜接工作,加強指導、著重監督、做好服務,及時研究和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相關工商局要認真落實《方案》,加強學習,進一步明確職責,制定好、完善好相關工作制度,切實行使好管理權限,確保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運行規范有序。
附件
省直單位賦予試點縣(市)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清單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省直接管理縣(市)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贛辦發〔2014〕16號)文件規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4年6月12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省直接管理縣(市)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贛辦發〔2014〕16號)文件,確定共青城市、瑞金市、豐城市、鄱陽縣、安福縣、南城縣等6個縣(市)為試點縣(市)(以下簡稱各試點縣(市))。為切實做好該批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對接,制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贛辦發〔2014〕16號文件精神,圍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目標,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管理層級,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擴大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理清和明確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權力與責任,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省局成立以局黨組書記、局長鄺小平為組長,副巡視員袁建軍為副組長,機關各業務處(室、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規處,法規處副處長季建芳為聯絡員,具體負責聯絡協調。
三、對接內容
依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賦予試點縣(市)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如下:
(一)業務管理體制調整。各試點縣(市)工商局業務直接歸口省局相對應部門領導,享有與各設區市工商局相同的管理權限和參加省局相關會議、培訓、直接發送文件及其他材料的權利。凡省局發送各設區市工商局的各類文件及其他材料,均一并發送至各試點縣(市)工商局;發送單位統一調整為“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試點縣(市)工商局年度計劃、統計報表等工作資料直接向省局上報,并抄送所在地設區市工商局。
(二)專項補助經費直接撥付。省局撥付給各設區市工商局的各種專項補助經費,各試點縣(市)工商局所占份額應直接撥付。
(三)政策直接享受。省局新制定的、已有的各項政策,凡設區市工商局享有的,各試點縣(市)工商局直接享有。相關改革試點優先安排在各試點縣(市)工商局。
(四)相關業務對接。
1.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享受設區市工商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限,新增授權: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單位及分支機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登記;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除外)。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需指定專職機構和人員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監管業務,相關設區市工商局指導制定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程序及登記、管理范圍,明確工作職責。
2.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內資行政審批事項方面的各項權責,新增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3.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廣告行政審批事項方面的各項權責,新增授權:事業單位兼營廣告經營資格審批、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煙草廣告審批。
4.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個體行政審批事項方面的各項權責,新增授權: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登記和有限合伙登記。
5.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行政處罰權限,新增授權:對外資企業違法行為、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
6.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消費者投訴處理結果反饋權限,即:各試點縣(市)工商局對分送的消費者投訴,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直接反饋省局,同時錄入12315軟件系統。
7.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的權限,新增授權:負責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制定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并按規定直接上報省局。
8.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商標管理權限,新增授權:直接向省局推薦江西省著名商標,開展轄區范圍內知名商標認定工作,直接向省局推薦馳名商標。
9.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合同監管權限,新增授權: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接受本轄區申請人申請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材料,直接向省局推薦全國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
10.授權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開展實施設區市工商局的行政復議選擇權,即:各試點縣(市)工商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選擇向屬地人民政府或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復議。
四、步驟安排
(一)學習動員階段(6月17日前)
組織學習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學習領會贛辦發〔2014〕16號文件,積極做好宣傳和動員工作,進一步提高對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為下一步正式實施做好準備。(省局各處(室、局),各試點縣(市)工商局負責)
(二)業務培訓階段(6月26日前)
以行政審批的實施為重點,對6個試點縣(市)工商局的業務骨干進行相關審批及處罰業務培訓。相關設區市工商局加快對試點縣(市)工商局業務的培訓。
各試點縣(市)工商局選派相關登記、監管人員于2014年6月下旬至相關設區市工商局登記窗口輪訓,跟班學習(為期一個月),熟悉登記相關業務,熟練掌握“江西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業務平臺”軟件操作實務,提高處理日常登記事務的能力;省局注冊局、外資局、個體處、廣告處直接負責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各試點縣(市)工商局,相關設區市工商局,省局注冊局、外資局、個體處、市場處、廣告處、公平交易局、商標局、消保局、法規處負責)
(三)制度完善階段(6月30日前)
試點縣(市)工商局要做好承接的準備工作,對承接的相關工作制定或完善相應制度;做好開展工作所需電腦、打印機等硬件配置工作;做好相關審批證照的制備工作。(各試點縣(市)工商局負責)
省局各相關處(室、局)協調在“江西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業務平臺”開通相關權限和功能。(信息中心、省局各相關處(室、局)負責)
(四)組織實施階段(7月1日后)
根據贛辦發〔2014〕16號文件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新的管理體制入軌運行,各試點縣(市)工商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規定保證相關工作的有序、正常開展;省局將適時進行督導檢查。
對各項新增行政審批權限,相關設區市工商局和各試點縣(市)工商局,要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做好檔案移交工作。
(各試點縣(市)工商局,相關設區市工商局,省局各處(室、局)負責)
五、工作要求
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擴大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激發縣域經濟發轉活力作出的重大決策,這項工作意義重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省局機關各有關處室要主動承擔任務,及時做好管理體制調整、管理權限下放等對接工作,特別是對下放權限的事項之配套政策和制度做好協調和銜接工作,加強指導、著重監督、做好服務,及時研究和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相關工商局要認真落實《方案》,加強學習,進一步明確職責,制定好、完善好相關工作制度,切實行使好管理權限,確保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運行規范有序。
附件
省直單位賦予試點縣(市)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清單
單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號 | 權限名稱 | 權限類別 | 權限下放方式 | 備注 |
1 |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2 | 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單位及分支機構登記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3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4 |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登記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5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除外)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6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7 |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8 | 事業單位兼營廣告經營資格審批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9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0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1 |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2 | 煙草廣告審批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3 |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4 | 接受本轄區申請人申請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5 | 直接向省局推薦全國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6 | 直接向省局推薦江西省著名商標 | 內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7 | 開展轄區范圍內知名商標認定工作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8 | 直接向省局推薦馳名商標 | 內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19 | 外資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20 |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21 | 消費者投訴處理結果直接反饋省局 | 內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22 |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的具體實施 | 外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
23 | 針對試點縣(市)工商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可選擇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 | 內部管理權限 | 授 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