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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經信規〔2022〕4號)

   2022-07-25 375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食鹽儲備的實施和監督管理,保障我省食鹽安全穩定供應,經認真研究,對《四川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四川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為規范政府食鹽儲備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確保全省食鹽安全穩定供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各食鹽定點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食鹽儲備的實施和監督管理,保障我省食鹽安全穩定供應,經認真研究,對《四川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7日

四川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四川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為規范政府食鹽儲備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確保全省食鹽安全穩定供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鹽儲備是指省人民政府為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或其他因素導致食鹽市場異常波動,委托承儲企業儲備保障供應的食鹽政府儲備。

第三條食鹽儲備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二)保障質量,確保安全;

(三)合理布局,保障供應;

(四)政府儲備,財政支持。

第四條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以公平公正方式確定承儲企業,制定政府食鹽儲備方案并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財政廳負責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籌措、撥付,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配合轄區內食鹽儲備庫(點)儲備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儲備管理和實施

第五條承儲企業與經濟和信息化廳簽訂政府食鹽儲備承儲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六條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省級食鹽定點生產或省級食鹽定點批發資質;

(二)具備保障全省范圍內政府食鹽儲備的倉儲設施設備和能力;

(三)倉儲條件達到《食鹽批發企業質量等級及技術要求》(GB/T18870)A級或A級以上標準;倉儲點位交通便利,在短時間能夠到達相關區域;

(四)食鹽應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質量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

(五)管理規范,誠信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未發生過食鹽質量安全事故。

第七條承儲企業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承儲企業是政府食鹽儲備的責任主體,應嚴格落實儲備計劃,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未經批準不得調整、更改、拖延儲備計劃,不得擅自動用政府儲備食鹽和變更儲備庫(點);

(二)承儲企業應建立健全政府食鹽儲備的衛生、防火、防盜、防潮、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儲備庫(點)現場管理和檢查,確保儲備食鹽數量、質量達標和儲存安全;

(三)政府食鹽儲備實行專倉或專垛儲存,與其他庫存商品分區存放。嚴格執行出入庫登記和盤點制度,掛牌標注、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食鹽儲備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承儲企業采用滾動儲備、定期輪換的管理模式,自主安排每年對儲備食鹽至少輪換兩次。輪換出的食鹽應在30日內補足庫存;

(五)承儲企業按季度將承儲情況向經濟和信息化廳書面報告,不得虛報食鹽儲備的數量。

第八條政府食鹽儲備的動用由經濟和信息化廳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出現下列情況,可以動用政府食鹽儲備:

(一)全省或部分地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或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第九條動用政府食鹽儲備時,承儲企業根據經濟和信息化廳的指令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食鹽發送到指定地區和單位,并與接收單位銜接,辦理食鹽簽收和貨款結算等有關事宜。

承儲企業應按照食鹽存儲成本價格供應,有關價格損溢,按會計核算制度處理。政府食鹽儲備動用后,承儲企業要及時補齊儲備數量。

第三章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條省級財政負擔省級政府食鹽儲備的補貼費用,主要包括貸款貼息和管理費用,釆用包干使用方式核定。

政府食鹽儲備實行有償調用,調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十一條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對儲備規模、規格和補貼資金標準進行審核,報省政府同意后執行,原則上一定三年不變。

第十二條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對承儲企業的政府食鹽儲備量、儲備質量合格率、儲備輪換率、社會效益等績效目標進行考核。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承儲企業每年開展績效自評,適時會同財政廳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資金管理制度,規范使用財政資金,專人專賬管理,嚴禁挪用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不得將政府食鹽儲備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負責對承儲企業落實食鹽儲備情況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配合開展儲備補貼資金審計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政府食鹽儲備庫(點)儲備計劃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要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經濟和信息化廳每年安排全省政府食鹽儲備現場檢查、抽查。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要落實承儲責任,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和承儲協議,存在管理混亂、弄虛作假、延誤食鹽應急調用等情形,或在實施食鹽儲備計劃過程中無故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拒絕限期改正等,由經濟和信息化廳商財政廳取消其政府食鹽承儲資格,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在實施食鹽儲備過程中國家機關和承儲企業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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