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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管理辦法(暫行)

   2013-05-30 739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第一條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質量監測,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職責組織執法人員和法定檢驗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測、質量判定,發布信息,指導消費,并對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年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安排和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食品質量監測工作任務,制定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工作計劃,并報上一級工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食品監測應當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地方標準的,應當采用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對該企業食品抽樣檢驗的判定依據。檢驗機構不得將檢驗工作委托其他檢驗機構進行,并保證檢驗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客觀性。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食品監測抽取樣品時,應當向被監測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監測人)出示證件并告知其權利義務。樣本抽取要堅持隨機性原則。

  第六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市場內經營者的食品進行質量監測,提供入場經營者的經營情況和其他方便條件,督促市場內經營者配合監測。

  第七條  被監測人應當如實提供監測樣品和相關票證、進銷價、存貨地點、存貨量等監測需要的證明文件、資料信息,不得無故拖延或者拒絕。

  抽取樣品留存的備份樣品封存于被監測人處的,被監測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封、調換、毀損。

  第八條  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記錄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承檢機構收到樣品后,應在15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九條  抽取的樣品檢驗結束后,承檢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和抽檢相關資料報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監測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監督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抄告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被抄告的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報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被監測人或標稱食品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同時,提供確定的申請復檢法定檢驗機構名單。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復檢時,復檢機構應對備用樣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確認。被監測人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封存的備份樣品的,視為放棄復檢。

  第十二條 被監測人或標稱食品生產者應當自接到同意復檢公函之日起1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辦理復檢樣品的移交以及辦理相關的復檢手續,并說明理由。逾期未辦理有關復檢手續,視為放棄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經營者對因初檢不合格下架退市的食品恢復上市。

  復檢程序結束后,被監測人所在地工商機關應當將不合格食品的后處理情況報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機關。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不得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或其他相關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復檢結果與初次檢驗結果不一致的,復檢經費由原承檢機構承擔;原檢驗結果準確無誤的,復檢經費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食品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食品抽樣檢驗最終結果后,應當及時對檢驗結果進行匯總分析,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向社會發布,對監測不合格食品依法進行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開的食品抽樣檢驗信息,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和“誰監測、誰審查、誰公布、誰負責”的原則,在本行政機關的門戶網站和安徽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網上發布。

  第十五條  公開食品質量監測信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實施監測的食品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審查食品質量監測信息的準確性、合法性,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構負責人審核。

  (二)食品監管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本級局分管領導審批。重大信息須報本級局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下列食品質量監測信息不得對外公布:

  (一)未經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對外公布的信息。

  (二)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運用快速檢測設備對食品質量進行快速檢測的結果未經法定檢測機構檢驗確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食品監測的信息應當報告當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質量不合格信息要抄告標稱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涉及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必要時,直接報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快速檢測獲取的食品質量監測信息應當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八條  公布的信息主要內容是:抽樣檢驗基本情況、組織監測的機關、監測的品種、監測發現的主要問題。

  發布的食品質量合格或不合格信息內容包括:食品名稱、被抽檢人、標稱商標、標稱生產企業、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判定結果、不合格指標項目。

  食品監測信息未經組織食品抽樣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披露。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實施。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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