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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的通知 (云市監辦發〔2025〕24號)

   2025-04-30 692
核心提示: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各州、市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所屬事業單位:

現將《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檢查事項 檢查對象 檢查依據 法定實施主體 法定行使層級 備注
1 對公示信息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24修訂)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第十五條、第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2025修訂)第六條、第十一條;4.《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辦法》(2025修訂)第五條、第八條;5.《企業公示信息抽查辦法》(2025修訂)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 對登記注冊事項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24修訂)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八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20修訂)第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5.《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八章;7.《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 對備案事項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 對廣告活動的檢查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2.《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修訂)第三十二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八條、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5 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條;2.《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情況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7 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檢查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2.《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8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檢查 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三條、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 省、州(市)、縣(區)  
9 對直銷行為的檢查 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1.《直銷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2.《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 省、州(市)、縣(區)  
10 對涉嫌傳銷行為的檢查 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 《禁止傳銷條例》第四條、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 省、州(市)、縣(區)  
11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檢查 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  
12 對價格行為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2.《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四條、第五條;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修訂)第六條、第七條;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四條;5.《國家計委關于請明確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問題的函》的復函(國法發〔1999〕27號)在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臺前,由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查處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13 對產品質量的檢查 產品生產、銷售單位及市場上或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14 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23修訂)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2.《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3.《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15 對棉花(毛、絨、繭絲、麻類纖維)等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監督抽驗 經營者、收購者、加工者、銷售者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八條;2.《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3.《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五條;4.《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16 對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的檢查 珠寶玉石飾品經營者 《云南省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旅游主管部門 省、州(市)、縣(區)  
17 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事業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22修訂)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3.《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九條;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3修訂)第十二條第一款;5.《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4修訂)第十一條第三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18 對在用強檢計量器具的檢查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三條;2.《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4修訂)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3.《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五條、第九條第一項;4.《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四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19 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計量檢定機構的檢查 法定及授權計量技術機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22修訂)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4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3.《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2024修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4.《計量授權管理辦法》(2021修改)第十四條、第十八條;5.《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20修改)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0 對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情況的檢查 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八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22修訂)第二十三條、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1 對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c標志”使用生產企業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涉及定量包裝商品生產、銷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修正)第四條、第十八條;2.《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3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2 對能源計量的檢查 企業、事業單位、公共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四條;2.《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3.《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3 對能效標識、水效標識計量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七十三條;2.《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十六條;3.《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2016修訂)第十八條;4.《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4 對注冊計量師的檢查 已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人員及執業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修正)第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條、第二十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22修訂)第二十六條;4.《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5.《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6.《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5 對制造、修理、銷售(包括進口)計量器具和標準物質的檢查及型式批準的檢查 標準研究和生產機構、制造修理銷售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22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4.《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第十八條;5.《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2023修訂)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6 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及電梯維保)單位的檢查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修訂)第五十條;3.《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5.《云南省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7 對特種設備經營單位的檢查 特種設備經營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修訂)第五十條;3.《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4.《云南省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8 對特種設備使用(含充裝)單位的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含充裝)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修訂)第五十條;3.《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5.《云南省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29 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查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修訂)第五十條;3.《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4.《云南省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0 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查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1 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情況的檢查 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2 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及作業人員培訓、考試機構的檢查 安全管理及作業人員考試機構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2.《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3.《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Z6001-2019)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3 對食品生產活動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條;2.《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3.《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條;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5修正)第十六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6.《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22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4 對食品銷售活動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條;2.《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修正)第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4.《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十一條;5.《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21修改)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7.《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22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8.《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5修正)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5 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活動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2.《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3)第三條;3.《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6 對餐飲服務活動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九條;3.《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21修改)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6.《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22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7.《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5修正)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7 對特殊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2.《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4.《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等;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22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6.《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5修正)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8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檢查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2.《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22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39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反食品浪費情況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律規定的其他部門 省、州(市)、縣(區)  
40 對食鹽生產、經營活動的檢查 食鹽生產、經營者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1 對標準制定、實施的檢查 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修訂)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省、州(市)、縣(區)  
42 對企業、團體標準自我聲明的檢查 企業、社會團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2.《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3 對認證活動的檢查 認證獲證組織、生產或流通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4 對自愿性認證活動及結果合規性、有效性的檢查 自愿性認證獲證組織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四條;2.《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5 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驗檢測活動及結果的合規性、有效性的檢查 強制性產品認證獲證組織、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市場主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四條;2.《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22修訂)第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6 ccc認證產品認證有效性抽查 獲證組織、市場銷售ccc認證目錄內的獲證產品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四條;2.《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22修訂)第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7 有機認證產品認證有效性抽查 獲證組織成品倉庫內的待售產品或市場銷售的有機認證目錄內的獲證產品、有機認證產品獲證組織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四條;2.《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22修訂)第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8 其他認證項目的認證有效性抽查 ccc產品符合性聲明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49 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查 檢驗檢測機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七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十五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5.《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一條;6.《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六條;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21修改)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九條;8.《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修訂)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50 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活動的檢查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 1.《專利代理條例》(2018修訂)第二十二條;2.《專利代理管理辦法》(2019)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級  
51 對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產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修訂)第一百零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州(市)、縣(區)  
52 對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修訂)第一百零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州(市)、縣(區)  
53 對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代理行為的檢查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3.《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州(市)、縣(區)  
54 對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第七十一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八條、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州(市)、縣(區)  
55 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第四條;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州(市)、縣(區)  
56 對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三條至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州(市)、縣(區)  
57 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二條;2.《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州(市)、縣(區)  
58 對涉嫌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行為的檢查(包括奧林匹克標志、世界博覽會標志) 各類經營主體 1.《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八條;2.《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18修訂)第十三條;3.《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 省、州(市)、縣(區)  
59 對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省、州(市)、縣(區)  
60 對涉投訴舉報事項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1.《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2.《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2修正)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1 對涉嫌違反《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的合同行為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2 對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第十一條、第六十條;2.《拍賣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四條、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3 對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的檢查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4 對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檢查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省、州(市)、縣(區)  
65 對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檢查 煙草制品零售經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6 涉未成年人保護的檢查 各類經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4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 法律規定的其他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7 對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制品的檢查 生產、經營軍服的經營主體 《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8 對國旗國徽制作和銷售的檢查 國旗國徽制作和銷售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020修正)第二十二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2020修正)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69 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情況的檢查 各類學校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條;2.《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70 車用油品質量抽查監測 車用油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企業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71 對機動車安全、排放檢驗情況和設備使用情況的檢查 機動車安全、排放檢驗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修訂)第十五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72 對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的檢查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訂)第六條、第十八條;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73 對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機構的檢查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機構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訂)第六條、第十八條;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省、州(市)、縣(區)  
省級行政檢查主體: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云南省鹽業產品質量檢驗站




 
地區: 云南
標簽: 市場監督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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