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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

   2025-04-07 534
核心提示: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擴大就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長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于2024年12月26日由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于2025年3月27日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3日

長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2024年12月26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2025年4月3日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三章 創業創新

第四章 市場開拓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擴大就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人員數量較少、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符合國家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第五條 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等提供服務。

第六條 統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評估中小企業發展狀況,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情況。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加強優秀企業家培育,激勵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宣傳中小企業先進典型,報道優秀企業家的先進事跡,營造尊重企業家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等。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應當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第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公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和辦稅服務指南,明確公開發布平臺,加強宣傳,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辦理稅收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優化辦稅流程,推行網上辦稅,降低中小企業辦稅成本。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省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運用信貸風險補償、增信、貼息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減少貸款附加費用,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并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鼓勵各類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鼓勵社會資本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支持中小企業依法、自愿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培育工作,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直接融資。

市金融管理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開展分類指導、梯度培育、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促進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推動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過平臺直達中小企業。支持融資擔保機構入駐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優化融資對接,合理簡化融資擔保相關手續,提高融資服務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第三章 創業創新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保障制度,建立創業信息資源庫,定期向社會發布創業信息,加強創業指導和服務,降低創業成本。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節能環保型等中小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鼓勵中小企業建設綠色工廠,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開發綠色設計產品。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創業人員、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扶持,提供便利,加強指導。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創業貸款擔保政策,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支持,由創業貸款擔保機構給予貸款擔保。

支持中小企業創造就業崗位,對積極吸納就業的中小企業按照規定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培訓機構,對有創業意愿和處于創業初期的創業者,開展創業輔導和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開展創業教育,設置創業創新輔導課程和模擬創業平臺。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組織開展面向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等群體的創業咨詢和培訓,增強其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用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產業用地。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產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科技園區等產業集聚區,建設培育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增強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法律政策咨詢、項目策劃、技術支持、融資擔保、商務代理等服務功能。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投資建設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基地。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支持。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開展供應鏈創新,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

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稅前加計扣除。

運用財政補助機制鼓勵中小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企業人才支持,建立和完善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吸引各類科技人才來本市創業創新。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使用、激勵、保障等機制,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對獲批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級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和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中小企業按照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市場開拓等環節,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加快技術升級、裝備更新和產品迭代,改進工藝流程,提高生產經營效率,促進數字化轉型升級。

支持中小企業新建智能生產線、智能車間、智能工廠等項目,并按照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支持數字化轉型服務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工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等主體,開發具備細分行業特性的數字化轉型產品服務,并針對中小企業個性化轉型需求提供診斷服務和解決方案。對幫助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取得顯著成效的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發展水平,完善分層分類扶持政策,構建從孵化培育、成長扶持到推動壯大的全生命周期優質企業梯度培育體系。

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中的中小企業,按照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中小企業集約集聚,加快汽車、高端裝備、農產品加工、光電信息、生物醫藥等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壯大,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發展水平。

第二十七條 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協作配套、協同創新、共建載體、資源共享等形式,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科技、商務等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人才、供需等交流活動,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

第四章 市場開拓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不得設置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小企業拓展電子商務銷售渠道,為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提供有關政策支持、信息咨詢和技術指導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利用各類電子商務平臺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擴大網絡銷售份額。

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境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對參加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辦或者組織參與的國內外重要展會和經貿、技術交流活動的中小企業,按照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圍繞本市重點發展產業方向自籌資金,主辦、承辦國際性或者全國性專業展會、論壇等活動。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到境外投資建立生產基地、研發機構、海外倉、海外營銷公司和合作園區,開展企業并購、資源開發、國際工程承包、勞務合作和營銷網絡建設等生產經營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法律咨詢、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商標注冊、營銷機構建立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并為其在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依法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實現從采購預算到采購過程及采購結果的全過程信息公開,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打造具有影響力、競爭力的長春品牌,并對中小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咨詢輔導和專業培訓,引導中小企業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的能力。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市級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龍頭,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骨干,公益性和專業性社會化服務機構為成員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免費或者低成本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臺,通過集中發布、歸類展示、查詢搜索等功能,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和動態更新。根據中小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等,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單,主動精準推送政策信息,跟蹤督促政策落實,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無償服務。

推動中小企業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確需申報的,合理設置并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對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業重復提供。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校企合作對接機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求,培養創新、專業和實用人才。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合作共建實習實踐基地,支持職業教育院校教師和中小企業技術人才雙向交流,創新中小企業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十七條 支持有關機構、高等學校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以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培訓,提高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對符合條件的培訓項目,按照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服務。支持律師、調解、公證、仲裁、司法鑒定等行業組織為中小企業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幫扶紓困和風險應對機制。對受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應當及時出臺穩定就業、資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幫助中小企業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執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對中小企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嚴禁以任何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和接受指定服務;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管理工作,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評比、表彰、培訓、考核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中小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中小企業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聯系溝通渠道,聽取中小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對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并在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查處理,并進行書面答復。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理:

(一)對中小企業設置不平等標準或者條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中小企業訴求或者反饋辦理結果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

(四)實施本條例禁止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長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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