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11月10日修訂版)》《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陜政辦函〔2025〕30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西安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版)》修訂情況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97號)修訂情況,刪去市公安局主管的“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市市場監管局主管的“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3項行政許可事項。
二、根據《陜西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版)》,刪去市城管執法局主管的“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批”1項行政許可事項。
三、根據機構改革要求,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營業管理部已撤銷,其實施的“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審批”“銀行賬戶開戶許可”“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4項行政許可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實施,已納入省級清單,市級清單不再納入。
四、根據機構職能調整和《陜西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版)》明確的實施機關,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審批”4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作出調整。
五、根據市級“水務一體化管理”改革情況,將“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批準”“在排水、防洪設施保護范圍內臨時進行施工作業批準”4項行政許可事項的主管部門由市城管執法局調整為市水務局,并對實施機關作出相應調整;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實施機關作出調整。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陜西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版)》明確的實施機關,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證明簽發”“臺灣居民定居證明簽發”2項行政許可事項,由市公安局主管,市公安局和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實施;新增“勘查礦產資源審批”1項行政許可事項,由市資源規劃局主管并實施;新增“博物館藏品取樣審批”1項行政許可事項,由市文物局主管并實施。“司法鑒定機構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延續、注銷登記”“司法鑒定人執業、變更、延續、注銷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壩頂兼做公路審批”“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及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審批”“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7項行政許可事項由省級有關單位實施,西安市不再實施。
七、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將市市場監管局主管的“食品經營許可”名稱調整為“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除外)”。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情況,將市文物局主管的“文物商店設立審批”名稱調整為“文物銷售單位設立審批”。
九、根據《陜西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版)》,將市檔案局主管的“贈送、交換、出賣國有檔案復制件審批”名稱調整為“贈送、交換、出售國有檔案復制件審批”;將市司法局主管的“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含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及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名稱調整為“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含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及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將市人社局主管的“中外、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合作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審批”名稱調整為“中外、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審批”。
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陜西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版)》明確的實施機關,結合我市實際,對“普通護照簽發”“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排污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資格認定”“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的實施機關作出調整。
十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修訂等情況,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內容作出調整。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西安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4年版)》修訂情況,及時調整修訂本單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完善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不斷強化實施情況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
此前我市行政許可事項與本清單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