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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優化商品交易市場監管的通知

   2025-03-11 474
核心提示:為做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后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促進我省商品交易市場高質量發展,現就優化我省商品交易市場監管通知如下。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做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后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促進我省商品交易市場高質量發展,現就優化我省商品交易市場監管通知如下:

一、實施商品交易市場經營主體登記

本通知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商位、相應設施和市場綜合服務,實施市場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入場獨立從事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等現貨商品集中交易的合法固定場所。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提供場地、設施,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經營主體。

設立商品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所在地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有關規定,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經營主體名稱的行業表述規范為“市場管理”,經營范圍應包含“集貿市場管理服務”字樣。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不再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或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變更(備案)、注銷登記。場內經營者應當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應向場內經營者提供市場規劃等相關證明,協助場內經營者申領營業執照;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還應向場內經營者提供委托管理證明。場內經營者憑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提供的相關證明和租賃合同申領營業執照。

存量商品交易市場有序銜接經營主體登記。原來已經以企業法人辦理市場名稱登記證的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依申請統一規范,應包含有“集貿市場管理服務”字樣。原來以企業法人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辦理市場名稱登記證的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依申請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后,原已登記核發的《市場名稱登記證》自動失效。

二、加強商品交易市場日常監管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綜合運用法治、信用、智慧等監管手段,從登記注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安全監管、知識產權保護、價格監管、計量監管、廣告監管、反不正當競爭、信用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集成發力,合力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發改、商務、農業、公安、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建設、應急管理、消防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完善聯合共治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協會自律自治作用,推動會員單位加強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助力商品市場健康規范發展。

三、強化商品交易市場信用監管

實施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信用分類分級管理,健全“通用+專業”、統分結合的商品交易市場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完善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星級文明規范市場評定機制,向社會公開星級文明規范市場信用評定結果。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將商品交易市場信用評定結果納入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商品交易市場信用修復機制。

開展市場經營者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建立市場經營者常態化信用管理機制,優化完善市場經營者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科學合理設置信用評價頻次,加強市場經營者信用評價結果獎懲應用,構建信用承諾、動態評價、信用公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全鏈式的市場經營者信用管理閉環體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請各地結合實際,貫徹落實,遇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向省市場監管局報告。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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