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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臨時進口使用保健食品管理暫行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臨時進口使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瓊府

   2024-12-31 890
核心提示:為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以下簡稱先行區)醫療機構臨時進口使用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臨時進口使用保健食品管理暫行規定》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臨時進口使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

臨時進口使用保健食品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以下簡稱先行區)醫療機構臨時進口使用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特指先行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根據需要,依據《決定》獲得省人民政府臨時進口審批,已在境外合法上市、國內尚未注冊或備案,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的適量保健食品。臨時進口審批不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注冊或備案。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進行審批。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建海南省食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組織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依法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涉及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醫療執業活動,并負責開展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效果監測。

省醫療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使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收費管理。

海口海關負責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口岸查驗和通關。

先行區管理局負責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建設、維護、管理和數據核驗,開展政策解讀以及產品申報服務工作。

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醫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樂城醫藥監管局)負責指定可臨時進口使用保健食品的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涉及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醫療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各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溝通協作機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各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自身職能和實際需要,制定具體監管措施。

第四條  醫療機構對申請臨時進口保健食品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負責。

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對保健食品的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使用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  相關部門依職責推動建立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真實世界研究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指導醫療機構按照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獲得產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質量相關數據。經過嚴格的數據采集和系統處理、科學的統計分析以及多維度的結果評價,形成真實世界證據。

使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所產生的真實世界數據和評價結論符合技術評價要求的,可用于支持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在國內的注冊或備案。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申請人為先行區內有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需要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具備與所申請使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相適應的專業條件;

(二)具有符合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特性和說明書要求的運輸及儲存方面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建立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效果監測及應急處置工作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并已接受專業培訓;

(四)具有針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可能發生的嚴重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能力。

樂城醫藥監管局根據醫療機構的申請,將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指定范圍,并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備案。

第七條  申請人按照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申報指南要求,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上提交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使用申請,承諾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僅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申報指南及相關要求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申請后,組織審評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質量可控性、境外上市情況以及境外生產企業情況出具審查結論。

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補正材料的,審評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性補正材料。審評機構收到補充材料后,審查時間重新計算。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審查時限的,經審評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延長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根據審查實際需要,審評機構應當組織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實施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時限,根據生產廠商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經審查認為需要進行產品檢驗的,可對下線產品封樣送復核檢驗機構檢驗。復核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申請材料中的測定方法以及相關說明進行操作,對產品質量可控性進行復核檢驗,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檢驗,將復核檢驗報告送交審評機構。

第十一條  審查時限不包括現場核查、復核檢驗、補正材料時間。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審評機構出具的審查結論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準予進口的,將批準文件發送申請人,同時推送給??诤jP,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不準予進口的,向申請人制發不予進口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準予進口批復應當以中文載明以下事項:產品名稱、醫療機構名稱和地址、境外生產廠商名稱和地址、原產國家及地區、準予進口的有效期限、適量要求、審批結論,并附產品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產品質量安全等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批復內容一致,并注明“本產品僅限在博鰲樂城先行區臨時進口使用”。中文標簽無法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允許加貼。

第十五條  進口批復在《決定》實施期限內有效。批復文件不得轉讓。

第十六條  先行區內其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已批復進口的同一國家(地區)、同一企業、同一配方保健食品,經審評機構形式審查出具審查結論,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審查結論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在進口批復有效期內,保健食品臨時進口批準文件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變更的,醫療機構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變更并書面提交變更的理由和依據。受理申請后,審評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結論,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審查結論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變更事項可能影響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質量可控性要求的,應當按照首次臨時進口使用進行申請。

第十八條  未經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同意,申請人及參與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審查審批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披露相關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章  進口通關管理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自行或委托相關企業憑保健食品臨時進口批準文件及相關貿易單證向海口海關申報,申報的目的地海關為??诤jP所屬博鰲機場海關。海關受理進口申報,驗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核對證貨是否相符,特別是實貨是否與批準文件中載明的信息相符,依據批準文件所列技術要求實施檢驗監管。

第四章  進口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和質量管理,定期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建立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制度,確保臨時進口保健食品風險可控、來源合法、儲存規范、去向清晰。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與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生產廠商簽訂食品安全和質量協議,明確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對食品的質量和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使用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說明書要求運輸、儲存和管理使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應當保存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相關證明文件、交易票據、購進記錄和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使用前應當告知使用人臨時進口保健食品按先行區政策進口獲批情況,相應的保健功能以及產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等信息,并與使用人簽署知情同意書等文件。

第二十三條  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使用對象為在先行區內醫療機構接受醫療康養服務的人員。醫療機構應當接受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生產廠商的指導,按照產品說明書正確合理使用保健食品。

醫療機構醫師、臨床營養師等相關專業人士根據使用人健康需求,出具使用建議,使用量不得超過個人合理適量使用的范圍。所購臨時進口保健食品應限定本人使用,不得轉售。

醫療機構應當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全面記錄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產品名稱及數量。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先行區保稅倉及相關主管部門等,應當使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對臨時進口和使用保健食品進行管理,做到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申請、采購、進口、儲存、配送、使用、召回等全過程可追溯,確保來源可查、去向可追,依法承擔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相應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及時上傳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情況、相關檢驗檢測數據等,確保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真實世界數據的采集和收錄。

第二十五條  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性監測。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诤jP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依職責及時進行處置。

海關對進口環節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應及時通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等,配合相關部門督促進口商落實主體責任,按要求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風險消減措施。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關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的使用情況,發現或獲知境外發布安全風險預警、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或者停用等影響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安全情況的,醫療機構應立即暫停使用、停止采購并及時報告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海口海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發生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風險,保障使用人安全,并及時向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诤jP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指定醫療機構使用的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海口海關通報。??诤jP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控制措施。決定終止進口、使用的,省人民政府應依法撤銷臨時進口保健食品批準文件,并及時通報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和??诤jP。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情況評價,每年向樂城醫藥監管局報告評價情況、醫療機構人員和能力等基礎條件變化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樂城醫藥監管局對醫療機構涉及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醫療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條  臨時進口保健食品被要求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召回臨時進口保健食品。

醫療機構應當將召回和處理的情況,及時報告樂城醫藥監管局、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海關。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需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監督銷毀過期、損壞和召回的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并如實記錄。

第三十二條  因使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造成人體傷害的,醫療機構根據與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生產廠商簽訂的質量安全協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先行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機構未按照管理規范要求購進、儲存臨時進口保健食品,未按規定保存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相關證明文件、交易票據、購進及驗收記錄的,采取告誡、責任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使用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醫療機構未配備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未規范開展臨床營養診療活動的,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指導樂城醫藥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樂城醫藥監管局對存在下列情形的,采取告誡、責任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使用等措施:

(一)醫療機構未按批準目的和要求使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未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前向使用人履行告知義務;

(二)醫療機構未按要求開展臨時進口保健食品安全事件監測工作,或未針對境外使用預警、召回情況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三)醫療機構未開展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情況評價或未對評價情況進行年度報告。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進口、使用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诤jP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對于超出醫療機構范圍使用臨時進口保健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臨時進口保健食品使用人轉售保健食品的,取消其再次使用資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予以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時間至2029年9月30日止。

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

先行區臨時進口使用特殊醫學用途

配方食品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以下簡稱先行區)醫療機構臨時進口使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簡稱特醫食品)的監督管理,更好滿足就診病患臨床營養需求,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關于支持建設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特指先行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依據《決定》獲得省人民政府臨時進口審批,已在境外合法上市、國內尚未注冊,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的少量罕見病類特醫食品和少量特定全營養特醫食品。臨時進口審批不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注冊。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進行審批。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建海南省食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組織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進行審評并提出初審意見,依法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監測,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臨床急需性和少量要求進行評估,指導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醫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樂城醫藥監管局)指定可臨時進口使用特醫食品的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涉及特醫食品的醫療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醫療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收費管理。

海口海關負責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口岸查驗和通關。

先行區管理局負責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建設、維護、管理和數據核驗,開展政策解讀以及產品申報服務工作。

樂城醫藥監管局負責指定可臨時進口使用特醫食品的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涉及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醫療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溝通協作機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各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自身職能和實際需要,制定具體監管措施。

第四條  醫療機構對申請臨時進口特醫食品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負責。

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生產企業對特醫食品的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臨床使用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  相關部門依職責推動建立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真實世界研究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指導醫療機構按照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獲得產品的安全性、營養充足性、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相關數據。經過嚴格的數據采集和系統處理、科學的統計分析以及多維度的結果評價,形成真實世界證據。

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所產生的真實世界數據和評價結論符合技術評價要求的,可用于支持特醫食品在國內的注冊。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申請人為先行區內臨床急需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規范設置臨床營養科,成立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管理委員會;

(二)具有符合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特性和說明書要求的運輸及儲存方面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建立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監測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并已接受專業培訓,能夠正確履行相應監測職責;

(四)具有針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可能發生的嚴重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能力。

樂城醫藥監管局根據醫療機構的申請,將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指定范圍,并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備案。

第七條  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科室或醫療團隊醫師應當依法取得在先行區醫療機構執業資格,對所申請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具有充分認知,能夠正確、合理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

第八條  醫療機構按照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申報指南要求,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上提交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使用申請,承諾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僅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申報指南及相關要求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受理醫療機構提出的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申請后,組織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對醫療機構申請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臨床急需性和少量要求進行審核評估,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意見。

第十條  審評機構根據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的評估意見,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特醫食品注冊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對申請產品的安全性進行技術審評,同時對產品境外生產企業情況、產品境外上市情況、境外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情況以及產品的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進行審查,出具審評結論。

審評過程中認為需要補正材料的,審評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性補正材料。審評機構收到補充材料后,審評時間重新計算。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審評時限的,經審評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延長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審評機構可組織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必要時,可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等開展延伸核查。

現場核查時限,根據生產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經審評認為需要進行產品檢驗的,可對下線產品封樣送復核檢驗機構檢驗。復核檢驗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嚴格按照申請材料中的測定方法以及相關說明完成樣品檢驗,將復核檢驗報告送交審評機構。

第十三條  審評時限不包括現場核查、復核檢驗、補正材料時間。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審評機構出具的審評結論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準予進口的,將批準文件發送申請人,同時推送給??诤jP,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不準予進口的,向申請人制發不予進口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準予進口批復應當以中文載明以下事項:產品名稱及產品類別、申請人名稱和地址、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生產地址、原產國家及地區、準予進口的有效期限、少量要求、審批結論,并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產品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及產品質量安全等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  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批復內容一致,并注明“本產品僅限在博鰲樂城先行區臨時進口使用”。中文標簽無法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允許加貼。

第十七條  進口批復在《決定》實施期限內有效。批復文件不得轉讓。

第十八條  先行區內其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已批復進口的特醫食品,經審評機構形式審查出具審評結論,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審評結論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在進口批復有效期內,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申請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受理申請后,審評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結論,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審查結論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可能影響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情況應當按照首次臨時進口使用進行申請。

第二十條  未經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生產企業同意,醫療機構及參與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審評審批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披露相關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章  進口通關管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可自行或委托相關企業憑特醫食品臨時進口批準文件及相關貿易單證向??诤jP申報,申報的目的地海關為海口海關所屬博鰲機場海關。海關受理進口申報,驗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核對證貨是否相符,特別是實貨是否與批準文件中載明的信息相符, 依據批準文件所列技術要求實施檢驗監管。

第四章  進口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食品安全和質量管理,定期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建立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制度,確保臨時進口特醫食品風險可控、來源合法、儲存規范、去向清晰。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與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生產企業簽訂食品安全和質量協議,明確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生產企業對食品的質量和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臨床使用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說明書要求運輸、儲存和管理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應當保存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相關證明文件、交易票據、購進記錄和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條  患者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首診應當在本規定的醫療機構內進行。醫療機構使用前應當向患者或者家屬告知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獲批情況和相應的臨床營養支撐作用以及產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等情況,并與患者或者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等文件。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接受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生產企業的指導,按照產品說明書正確合理使用特醫食品。

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僅用于本醫療機構患者特定營養需求,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售,并保存與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相關的臨床診療病歷及數據。

醫療機構應當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全面記錄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產品名稱及數量。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先行區保稅倉及相關主管部門等,應當使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對臨時進口和使用特醫食品進行管理,做到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申請、采購、進口、儲存、配送、使用、召回等全過程可追溯,確保來源可查、去向可追,依法承擔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相應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在先行區進口特殊食品追溯管理平臺及時上傳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使用情況、相關檢驗檢測、電子病歷等全量數據,確保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真實世界數據的采集和收錄。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事件監測和報告制度,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實施主動監測,發現可能與臨時進口特醫食品有關的食品安全事件,按要求上報樂城醫藥監管局、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海關。

海關對進口環節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應及時通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等,配合相關部門督促進口商落實主體責任,按要求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風險消減措施。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關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在境外的使用情況,發現或獲知境外發布安全風險預警、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或者停用等影響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安全情況的,醫療機構應立即暫停使用、停止采購并及時報告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海口海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發生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風險,保障使用人安全,并及時向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诤jP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指定醫療機構使用的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诤jP通報。??诤jP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控制措施。決定終止進口、使用的,省人民政府應依法撤銷臨時進口特醫食品批準文件,并及時通報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和??诤jP。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科室、醫療團隊應當確保持續具備規定的條件和能力。不再具備的,應當主動停止進口和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并報告樂城醫藥監管局。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情況評價,每年向樂城醫藥監管局報告評價情況、醫療機構人員和能力等基礎條件變化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樂城醫藥監管局對醫療機構醫療執業活動開展日常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發現醫療機構不再具備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條件和能力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停止進口和使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  臨時進口特醫食品被要求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召回臨時進口特醫食品。

醫療機構應當將召回和處理的情況,及時報告樂城醫藥監管局、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海關。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需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監督銷毀過期、損壞和召回的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并如實記錄。

第三十五條  因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造成人體傷害的,醫療機構根據與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生產企業簽訂的質量安全協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先行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機構未按照管理規范要求購進、儲存臨時進口特醫食品,未按規定保存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相關證明文件、交易票據、購進及驗收記錄的,采取告誡、責任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使用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對醫療機構未配備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未規范開展臨床營養診療活動的,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指導樂城醫藥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樂城醫藥監管局對存在下列情形的,采取告誡、責任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使用等措施:

(一)醫療機構未按批準目的和要求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未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前向患者或者家屬履行告知義務;

(二)醫療機構未按要求開展臨時進口特醫食品安全事件監測工作,或未針對境外使用預警、召回情況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三)醫療機構未開展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情況評價或未對評價情況進行年度報告。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進口、使用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口海關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對于超出醫療機構范圍使用臨時進口特醫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臨時進口特醫食品使用人轉售特醫食品的,取消其再次使用資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予以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時間至2029年9月30日止。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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