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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有獎!《貴陽貴安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機制》發布 (筑市監通〔2024〕89號)

   2024-12-17 622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監管,鼓勵廣大師生、家長及社會公眾主動參與社會監督,進一步發揮社會共治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校園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貴陽貴安校園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獎勵機制。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監管,鼓勵社會公眾主動參與監督,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貴陽貴安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機制》。

貴陽貴安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機制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監管,鼓勵廣大師生、家長及社會公眾主動參與社會監督,進一步發揮社會共治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校園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貴陽貴安校園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獎勵機制。

一、舉報受理

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舉報依托12345、12315投訴舉報平臺進行統一受理。學校、教育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舉報線索,經初步核實后及時通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二、舉報獎勵范圍

舉報貴陽貴安轄區內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校園食堂、校內食品小賣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校園食材配送單位等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涉嫌犯罪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舉報人可以申請舉報獎勵: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超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五)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六)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七)中小學及幼兒園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生食類及冷葷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材食品,以及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

(八)校園食堂或校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設施設備配置使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場所衛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或隱患;(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校園食品安全相關違法行為。

三、獎勵條件

(一)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2.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教育部門掌握;

3.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事項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2.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事項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3.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4.原則上舉報獎勵為實名舉報,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匿名舉報人應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約定身份代碼、舉報密碼、告知方式等信息,便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獎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2.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3.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四、獎勵標準

(一)舉報線索等級

1.一級。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2.二級。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3.三級。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線索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二)舉報獎勵金額標準

1.重大違法案件舉報獎勵

重大違法行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由市場監管部門遵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相關標準規定執行,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不低于1000元,最高為100萬元。

2.一般違法案件舉報獎勵

一般違法行為指舉報事項經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未達到重大違法行為標準,給予警告或較大數額以下罰沒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一級、二級、三級舉報分別按貨值金額的5%、3%、1%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不低于500元,最高為5萬元。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200元至1000元獎勵。

3.其他

教育部門應鼓勵學校及校園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獎勵制度,對反映食品安全質量風險問題的人員給予獎勵。

五、獎勵程序

(一)獎勵申請: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

(二)獎勵審批: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三)獎勵發放: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六、監督管理

(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嚴肅財經紀律。

(二)舉報受理和核查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三)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實施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獎勵機制由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貴陽市財政局、貴陽市教育局解釋。

(六)各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會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機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




 
地區: 貴州 貴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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