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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推行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2024-11-13 464
核心提示:為及時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更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知識產權監管工作實際,就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以下簡稱禁令)制定本實施意見。

各區(市)縣市場監管局、市局各處室(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成都市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方案(2023-2025年)》《成都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快保護”,充分發揮行政執法高效便捷的優勢,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關于推行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的實施意見(試行)》,并已經局長辦公會通過,現印發你們,請在實際工作中遵照執行。

附件: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的實施意見(試行)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更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知識產權監管工作實際,就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以下簡稱禁令)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定職權處理的侵犯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和特殊標志的行為。

第三條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存在侵權事實的,可以根據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并依法處理。

第四條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先行發布禁令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被許可人自己的名義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第二章 禁令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先行發布禁令應當遞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身份信息,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登記住所地址,實際經營地址等;

(三)申請先行發布禁令的具體內容和明確期限;

(四)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清單,包括權屬證明、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存在侵權事實的具體說明、侵權對比分析等;

(五)為先行發布禁令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資信證明等,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六條  申請人以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為依據申請先行發布禁令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維持專利權部分有效的侵權投訴依據的全部權利要求應當屬于被維持有效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市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知識產權執法辦案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關)可以做出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七條  作出禁令決定的的執法機關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適當擔保。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同時提交承諾書。聲明在申請有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情形下,同意以擔保金承擔對被申請人損失的賠償責任。以現金形式提供擔保的,擔保金可以存入本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定賬戶。申請人不按執法機關要求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數額,可以參考被申請人可能因執行禁令措施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責令停止涉嫌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銷售收益、倉儲保管費用、直接受影響的人員工資等合理損失。

在禁令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損失超過申請人擔保數額的,作出禁令決定的執法機關可以責令申請人適當追加擔保。申請人拒不追加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內追加的,可以作出解除或者部分解除禁令的決定。

第三章 禁令的審查與發布

第八條  執法機關審查先行發布禁令的申請時,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二)先行發布禁令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不先行發布禁令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可能無法挽回或將明顯超過先行發布禁令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禁令涉及的產品設計,生命周期的長短;

(五)禁令期限;

(六)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第九條  執法機關審查判斷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涉權利的類型或者屬性;

(二)所涉權利是否經過實質審查;

(三)所涉權利是否處于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程序中,以及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可能性;

(四)所涉權利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五)其他可能導致所涉權利效力不穩定的因素。

第十條  執法機關作出先行發布禁令決定前,應當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因情況緊急或者詢問可能影響禁令執行等情形除外。

第十一條  執法機關采取的禁令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執法機關作出先行發布禁令的決定,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或者投訴的具體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禁令期限。禁令期限一般應當維持至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理決定生效時止,原則上不超過4個月。

第十三條  禁令期限屆滿前,執法機關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作出延長禁令期限的決定。申請人請求延長禁令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七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十四條  執法機關作出先行發布禁令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決定書。執法機關作出駁回禁令申請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執法文書的送達參照執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四章 禁令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執法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第十六條  為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侵權危害發生、擴大等情形,對有證據證明是侵權物品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執法機關發布禁令后,涉嫌侵權人拒不執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權行為,經認定構成侵權的,可以按照《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從重行政處罰。

第五章 禁令的解除

第十八條  執法機關發布禁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禁令:

(一)禁令期限屆滿;

(二)禁令依據的行政處罰案件或行政處理案件已結案,且已作出侵權與否的結論;

(三)申請人撤回禁令申請;

(四)申請人撤回行政案件投訴請求;

(五)禁令依據的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

第十九條  執法機關發布禁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禁令:

(一)禁令依據的知識產權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

(二)被申請人提供了反擔保,且申請人同意在此反擔保基礎上解除禁令的;

(三)執法機關認為可以解除禁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解除禁令的,應當作出《解除先行禁令通知書》并依法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禁令自動解除。

第二十一條  禁令解除后,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裁決認定構成侵權的,擔保金全額退回擔保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禁令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在相應的行政案件中依法提出損害賠償調解請求,執法機關可以依申請組織調解。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地區: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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