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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

   2024-08-19 306
核心提示:為了加強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推進文明、健康唐山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4年6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人居環境改善

第四章  社會健康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推進文明、健康唐山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主要包括組織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城鄉環境衛生整治、生態環境改善、重點場所衛生治理、食品和生活飲用水安全管理、疾病防控與醫療衛生服務、健康服務和健康保障等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多部門協作、全社會參與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實行屬地管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構建大衛生、大健康治理格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工作體系建設,建立工作考核評價制度,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宣傳教育,引導公眾樹立健康第一責任人的理念,提升健康素養水平。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活動,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踐行合理膳食、科學運動、心理平衡等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機關工作人員、醫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應當發揮模范帶動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支持公共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科學研究,推廣適用先進技術,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每年四月全國愛國衛生月期間,本市集中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整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知識和技能普及等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活動。

對在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市、縣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愛衛會辦公室設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作為同級愛衛會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成員單位履行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縣級愛衛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統一規劃、部署、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三)組織實施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監督檢查、考核鑒定和效果評價;

(四)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活動,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門前三包”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交流和科學研究;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健全下屬公共衛生委員會,明確其成員職責分工,落實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具體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開展監督考核,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構建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單位自治、個人自覺的愛國衛生綜合監管制度。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開展監督考核。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和回復。依法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三章  人居環境改善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垃圾、污水、廁所等公共衛生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將衛生環境改善納入城市更新工作,組織開展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推進城鄉環境衛生優質均衡發展。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以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農貿市場、建筑工地、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等為重點,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治理,提升環境衛生網格化、精細化、規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污水處理以及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置等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實施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規范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理。

第十五條  推動農村衛生戶廁、城鄉公共廁所和學校、旅游景點、農貿市場、醫療衛生機構、交通場站等重點場所廁所的改造建設,強化運營維護管理和廁所糞污治理,促進人民群眾健康文明習慣養成和生活品質提升。

公共廁所改造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科學設置男女廁位比例。

第十六條  堅持日常與集中、專業與常規相結合原則,積極開展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蚊、蠅、蟑螂、鼠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降低病媒生物致病傳播風險。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應當采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應當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藥物和器械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推進城鄉生活生產供水設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建設,開展水質衛生監測,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完善飲用水的水源保護、生產、安全供水全過程管理和監督體系,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加強管道直飲水、現場制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管道直飲水或者現場制售飲用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

第四章  社會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貫穿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不斷提升社會健康綜合治理能力,推動從環境衛生治理向全面社會健康管理轉變,提升健康唐山建設水平。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科學配置醫療衛生資源,加強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的建設,建立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為居民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保障。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愛國衛生運動與傳染病、慢性病防控等緊密結合,提高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能力,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并重、傳承與創新相結合,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獨特作用,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二十一條  加快推進健康村(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學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細胞建設,全面推進健康鄉鎮、健康縣區、健康城市建設,針對本地居民突出的健康問題,在健康生活、健康環境、健康服務等方面實施重點健康治理項目,開展健康干預行動。

第二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應當為居民提供篩查評估、健康教育、隨訪管理等健康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應當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簽約人員開展健康評估,針對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點人群制定個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健康指導與干預。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培訓和監測評價,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做好相關技術指導工作。

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和精神衛生教育,提升公眾心理健康素養,預防心理疾病和精神障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養老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健康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健康巡查、清潔消毒、健康宣傳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生餐配送企業和中小學校、托育機構、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營養工作人員,供應符合中小學生、嬰幼兒營養餐標準的食品。食品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控制吸煙等工作。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免費提供煙(含電子煙)、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違禁藥品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管道直飲水或者現場制售飲用水管理者供應的生活飲用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地區: 河北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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