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數據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降低經營主體創業成本,提升全市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規范化水平,現將《無錫市經營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 托管機構信息表 .docx
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無錫市經營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活力,降低經營主體創業成本,提升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規范化水平,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15〕113號)、《關于印發<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市監規〔2022〕7號)等文件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無錫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是指無錫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
無錫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經營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對經營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登記,是指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產(創)業園區、孵化器等區域內,多個經營主體以一家托管機構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作為自己的住所(經營場所)(以下簡稱住所)登記,在該住所集中辦公或由該托管機構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經營主體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機構,是指為多個經營主體提供集中辦公或住所托管服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是指由托管機構提供住所集中辦公或住所托管服務的經營主體。
本辦法所稱住所托管服務,是指托管機構為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提供住所辦理注冊登記,并為其代理簽收公函、信件以及提供聯絡等活動。
第四條 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所登記的住所地址遞送相關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托管機構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法律、法規對特定文書送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托管機構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的公函文書、信函和郵件后,應當立即通知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
第五條 下列場所不得作為集群注冊登記的住所:
(一)違法建筑;
(二)納入政府征收范圍的建筑;
(三)住宅;
(四)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其它建筑。
第六條 下列經營主體不適用集群注冊登記:
(一)經營范圍包含許可審批事項的;
(二)從事生產加工、食品經營、倉儲物流、再生資源回收和處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幼兒園外托管)、民宿經營、娛樂場所等不適宜的經營活動的;
(三)設有分支機構且該分支機構已有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足以證明從事相關經營活動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適用集群注冊登記的情形。
第七條 辦理集群注冊登記,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網上登記注冊系統提出申請。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辦理集群注冊登記,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利用集群注冊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二章 托管機構
第八條 托管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無錫市注冊登記的產(創)業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的運營企業;在無錫市注冊登記的商務秘書企業、代理記賬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機構;
(二)具有與集群注冊登記相適應的經營場地、規模、規章制度等;
(三)提供集群注冊登記的住所應當有明確可供送達文書的自有或者租賃、受托管理的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或受托管理合同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四)托管機構及其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兩年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違法案件當事人等不良信用記錄;
(五)無其他不適宜從事集群注冊登記服務的情形。
第九條 從事住所托管服務前,托管機構應當向住所所在地各市(縣)、區登記機關申報集群登記場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簽署的《托管機構信息表》(附件1);
(二)托管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用于集群注冊登記的住所產權證明文件;場地為租賃或受托管理的,需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該場所從事集群注冊登記的證明;
(四)集群注冊登記服務協議范本;
(五)托管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簽署的承諾書(附件2),承諾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無違法違規不良信用記錄、遵守本辦法及行業規則、履行托管機構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 由托管機構提出申請、簽訂承諾書后,各市(縣)、區登記機關將其添加至“江蘇省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綜合管理平臺”的“集群注冊信息維護”中。
各市(縣)、區登記機關應當將認定符合集群注冊登記托管條件的場所,在單位網站及時向社會公示并做好動態調整。
各市(縣)、區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本轄區托管機構臺賬,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住所發生變化,但不涉及跨區遷移的,應依法及時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并協助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托管機構住所發生變化,涉及跨區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重新申報集群登記場所,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托管機構終止住所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通知并協助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歇業備案。在全部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完成相應登記后,方可終止住所托管服務。
托管機構終止住所托管服務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簽署的《托管機構信息表》;
(二)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住所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歇業備案、托管協議到期或解除的情況說明。
登記機關在確認托管機構終止住所托管服務的情況后,應及時將其申報的場所從“登記注冊管理系統軟件”的“集群注冊信息維護地址數據庫”中移除,并在單位網站及時向社會公示,做好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托管機構與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應當訂立集群注冊登記服務協議,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經營主體入駐、服務內容、退出、爭議解決途徑等雙方權利和義務;
(二)托管機構代理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簽收各類法律文書、公函、信件以及與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工作;
(三)托管機構每季度至少聯系一次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并以臺賬方式保留聯系記錄,督促其辦理經營主體相關登記、申報年度報告、公示相關信息等;
(四)托管機構建立集群注冊登記服務臺賬,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應當如實向托管機構提供和及時更新聯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聯絡員信息情況等。托管機構不得未經授權使用或者泄露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名冊、聯絡信息及其他經營信息(政府管理部門查閱除外)。
第十四條 托管機構應當配合政府管理部門完成以下工作:
(一)配合依法對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檢查;
(二)督促指導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報送年度報告;
(三)督促指導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按時辦理涉稅事項;
(四)協助開展長期停業未經營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的清理工作;
(五)協助開展對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的統計、服務、管理等活動;
(六)協助查閱、調取集群注冊登記服務臺賬;
(七)發現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托管機構應建立季度報告制度,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登記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送履行托管義務情況、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聯絡情況。
托管機構應建立聯絡員制度,向屬地登記機關、監管機關報備聯絡員信息,經報備的聯絡員負責托管機構的日常聯系工作。
第十六條 托管機構要搭建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管理服務平臺,為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提供創業指導、市場營銷、崗位招聘、銀企對接等培育指導服務,為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做大做強、獨立運營提供支持支撐,提升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的發展質量。
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黨員人數條件的托管機構,可以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托管機構黨組織可以吸納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中的黨員,共同開展黨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
第十八條 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憑托管機構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集群注冊登記表》(附件3)作為住所使用證明,辦理經營主體注冊登記。登記機關在集群登記經營主體營業執照住所地址后統一加注“(集群登記)”字樣。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歇業備案或者與新的托管機構簽署托管協議:
(一)集群注冊登記協議期屆滿未續約、被撤銷、被解除或確認無效的;
(二)托管機構終止集群注冊登記服務的;
(三)托管機構住所變更的;
(四)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應當配合、協助托管機構履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托管機構實施信用監管,依照ABCD四個信用等級每年度對托管機構進行賦分評級。
第二十二條 托管機構年度初始信用分為100分,一個年度內得分不低于75分的,為信用評級A級;得分不低于50分的,為信用評級B級;不低于25分的,為信用評級C級;其余為信用等級D級。
第二十三條 托管機構年度信用評級為A級的,在金融貸款、政策推送、參與治理等信用正向激勵方面享有優先待遇,托管機構年度信用評級為C級以下的,屬地監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約談,連續兩年信用評級為D級的,取消托管機構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信用分由30分靜態分與70分動態分構成,靜態分依據集群內經營主體的市場監管通用型信用評價情況進行評分,動態分由監管部門按照日常管理進行評分。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托管機構信息臺賬,在辦理托管機構報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托管機構信息表》復印件送達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托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管機關可根據相關政府部門反饋,視情況停止其從事集群注冊登記服務,情節嚴重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每存在一個主體違規的,扣一分信用分:
(一)托管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隱瞞違法違規不良信用記錄等有關情況的;
(二)未按本辦法開展集群注冊登記注冊服務的;
(三)未按本辦法對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進行管理,導致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無法取得聯系超過總數一定比例的;
(四)托管的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個體戶、企業)當年年報率分別低于全市年報率的;
(五)未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督促托管的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改正年報公示信息中錯誤數據的;
(六)未按本辦法配合政府管理部門對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實施監督管理的;
(七)經核實認定,存在為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經營主體登記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和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托管機構管理的集群登記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二)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
(三)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的。
第二十七條 發現集群登記的托管機構或者經營主體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八條 鼓勵托管機構成立集群注冊登記托管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制定集群注冊登記托管服務行業規范、集群注冊登記托管業務規程、集群注冊登記服務協議格式文本,明確托管機構、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的權利義務;對集群注冊登記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評估預測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協調解決托管機構與集群注冊登記經營主體之間的經營糾紛;對違法失信的托管機構予以公示;為會員機構提供集中公示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托管機構加入行業協會,遵守行業規范,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無錫市注冊登記的具備商業活動自營、交易鏈條閉環、政企協作聯動、合規保障有力等條件的互聯網交易平臺型企業,為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提供集群注冊登記服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