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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市監規字〔2022〕4號)

   2024-07-25 958
核心提示:現將《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聯系人:梁立濱、周冰如,聯系電話:3168365、3168380。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2日

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審批制度,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136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以下簡稱告知承諾制),是指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級市場監管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書面承諾進行審批并作出是否準予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市告知承諾制統籌協調工作,縣級市場監管局負責職權范圍內告知承諾制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的核發、變更和延續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五條  下列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許可告知承諾制:

(一)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飲)的變更申請;

(二)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飲)、單位食堂(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制售)的延續申請。

第六條  以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其權利和義務與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致,縣級市場監管局不得區別對待。

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縣級市場監管局應當依照一般程序實施許可。

第七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其行政服務窗口和政務服務網站上公示辦事指南、辦事流程和承諾書格式文本等,便于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應當主動向社會公示以下內容:

(一)許可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許可事項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許可事項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請渠道;

(四)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人自主選擇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相關許可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所填寫的信息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已經知曉縣級市場監管局公示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確認自身能滿足取得許可事項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自主選擇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相關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承諾書格式文本由市級市場監管局統一制定。

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務服務網平臺或者服務窗口辦理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許可事項。

第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實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如下:

(一)書面告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適用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的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二)審查材料。縣級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應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審批決定。相關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當場或3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申請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出具《不適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告知書》,指引申請人改由一般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

需現場核查類事項,縣級市場監管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以及相關審查細則等要求,組織現場核查并對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要求等如實記錄,綜合評估判定,確定核查結果。

不需現場核查類事項,縣級市場監管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在現場核查中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不符,應根據核查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被許可人準予一次整改機會,應當在縣級市場監管局發出整改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

(二)對未通過現場核查且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縣級市場監管局可以撤銷被許可人依照本辦法已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縣級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撤銷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市、縣級市場監管局需及時更新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人員或單位名錄,依托各級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十六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實行告知承諾制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附件下載:

   江市監規字〔2022〕4號_(JMBG2022027)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門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地區: 廣東 江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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