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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入河排污口設置行政審批權限的通知 (瓊府〔2024〕16號)

   2024-05-06 868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規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現對我省入河排污口設置行政審批權限予以調整,調整后的審批權限范圍劃分如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規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現對我省入河排污口設置行政審批權限予以調整,調整后的審批權限范圍劃分如下: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范圍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

(二)跨市縣邊界河湖存在爭議、相關市縣協商不成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

二、市縣負責審批范圍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縣審批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市縣負責審批。

(二)依照相關規定,不需要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應進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項目。

本通知僅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行政審批權限予以調整,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按原有文件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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