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規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現對我省入河排污口設置行政審批權限予以調整,調整后的審批權限范圍劃分如下: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范圍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
(二)跨市縣邊界河湖存在爭議、相關市縣協商不成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
二、市縣負責審批范圍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縣審批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市縣負責審批。
(二)依照相關規定,不需要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應進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項目。
本通知僅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行政審批權限予以調整,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按原有文件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