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任會議原則通過)
為科學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根據立法法及我省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提出本工作計劃。
一、項目安排
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擬安排2023年結轉項目4件,2024年初次審議項目17件,預備審議項目1件,調研項目17件,以及區域協同立法項目和法規清理。具體安排如下:
(一)2023年結轉項目(4件)
1.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改)(3月常委會會議表決)
2.湖北省平安建設條例(3月常委會會議表決)
3.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3月常委會會議表決)
4.湖北省種子條例(3月常委會會議二審)
(二)2024年初次審議項目(17件)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流域綜合治理有關事項的決定(5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濕地保護的決定(9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3.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保護條例(7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4.湖北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7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5.湖北省質量促進條例(3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6.湖北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5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7.湖北省內部審計條例(5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8.湖北省稅費征收保障條例(7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9.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3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10.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11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11.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修改)(9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12.湖北省老年教育條例(11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13.湖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5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14.湖北省檔案管理條例(修改)(5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15.湖北省英雄烈士保護條例(9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16.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修改)(9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17.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修改)(9月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2024年預備審議項目(1件)
1.湖北省數據條例(結合辦理代表議案,視項目成熟度安排審議)
(四)2024年調研項目(17件)
1.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修改)
2.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修改)
3.湖北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4.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5.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改)
6.湖北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條例
7.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修改)
8.湖北省水庫管理條例
9.湖北省城鎮住房租賃條例
10.湖北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11.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條例
12.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1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改)
14.湖北省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15.湖北省養老服務條例
16.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
17.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修改)
(五)區域協同立法
與相鄰省市人大常委會協調協作,圍繞長江船舶污染防治、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保護開展省際區域協同立法。持續指導、推進相關市州人大常委會圍繞沮漳河、府澴河等二級流域綜合治理,開展省內區域協同立法。
(六)法規清理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統一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實施國家新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法規,適時組織開展法規清理,充分運用地方性法規梳理分析和調查研究成果,一攬子打包修改、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及時有效解決地方性法規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不銜接、不適應”等問題,切實增強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協同性、實效性。
二、扎實推進立法工作計劃實施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法規制度,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實施。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重要立法項目、立法項目中涉及重大體制和政策調整的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加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立法協調小組對立法工作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充分發揮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對立法工作全程領導和把關,保證立法進度和質量。夯實法規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黨組(黨委)主體責任,加強對法規草案起草、調研、修改、審議、表決等各環節立法工作的領導,集體研究、及時協調解決立法各環節中的重大問題,對各環節的立法質量負責。
(二)完善立法工作體制機制。健全立法項目組織、責任、論證評估體系。堅持實行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工作安排“同向同行”,立法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并聯并行”,立法項目領導小組和立法工作專班全程參與立法工作“直通直行”。納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初次審議項目實行領導小組“雙組長制”,工作專班“雙班長制”。統籌組織協調各方面資源,推進重要項目“攻關立法”。立法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應當嚴格按時按要求執行立法工作計劃。認真落實立法項目“五個之前”論證評估工作機制,保障各環節法規草案的總體質量。法規草案起草責任單位負責組建立法工作專班,并于立法工作計劃公布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制定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人大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和省司法廳同意后組織實施。法規草案應當于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60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會;需要調整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書面提出調整事由、依據和具體方案,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相關方面的建議,提出方案,報主任會議決定。
(三)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在立法的全過程各環節廣泛聽取和吸納各方面意見,通過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豐富實踐,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制,確保立法全流程各環節都充分吸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改進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加大宣傳推送力度,豐富參與方式。完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的制度機制,注重發揮相關領域或具有專業背景的代表作用,堅持邀請代表參加立法座談、實地調研、論證評估,廣泛征求、認真研究吸收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建好用好基層立法聯系點,拓寬基層群眾直接參與立法的途徑,充分發揮“民主、民意、立法直通車”作用。完善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制度,推進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養基地建設,進一步發揮專家學者的智囊作用。
(四)認真做好立法調研工作。省人大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納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調研項目抓緊開展調研,做好立法課題研究,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理論支持。調研項目責任單位應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調研工作,并將調研報告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為編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重要參考。
(五)加強對市州立法工作的指導。健全完善省和市州人大立法項目選題聯動、工作安排聯動、調研聯動、咨詢論證聯動、審查批準聯動等工作機制。統籌省和市州人大立法項目,指導市州聚焦“特殊、特色、特有”,堅持“小切口”“小快靈”立法,不搞重復立法、同名立法,增強立法整體實效。全程跟蹤、全程指導、全程服務市州立法,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住房租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養老服務、養犬管理等相同或者相近立法項目組織開展聯合調研、聯審聯評,共同研究,保障立法質量。
三、著力推進法律法規有效實施
(一)堅持立法與法律法規實施并重。積極開展新制定和修訂法規、法規性決定的宣傳,解讀立法宗旨、重點內容,為地方性法規有效實施營造良好氛圍和環境。對所有新制定和修訂的法規、法規性決定,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制定法規貫徹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工作任務、完成時限等,做到“一法一案”“一款一策”。加強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綜合運用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立法后評估等方式,做到“一年一評”“三年一查”,統籌推進法律法規全面、準確、有效實施。
(二)健全和完善備案審查工作制度。健全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增強備案審查制度剛性,加強主動審查、專項審查,加強對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的研究處理工作,堅決糾正一切違反憲法法律、違背黨中央精神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規范工作流程,不斷提升審查工作水平。持續推進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功能完善。加大與省“一府一委兩院”備案審查工作的協同配合,加強對市縣人大備案審查工作的聯系指導,增強備案審查工作整體實效。
四、加強立法隊伍建設
立法的政治性、專業性、理論性、實踐性都很強,需要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作為支撐。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論述;以組織建設為基礎,加強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機構建設,選優配強育好立法工作機構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以能力建設為重點,加大立法人才培養力度,采取專題培訓、聯審聯評、掛職鍛煉、輪崗交流等多種方式,提高立法干部專業素質和綜合能力,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的立法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