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和贛江新區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促進江西老字號傳承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助力江西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商務部等5部門印發《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江西省商務廳、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
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商務廳江 西省文化和旅游廳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江西老字號傳承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助力江西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商務部等5部門印發的《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江西老字號,是指我省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江西老字號所屬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四條江西老字號示范創建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創建、擇優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江西省商務廳負責江西老字號示范創建工作,會同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在全省范圍內原則上每兩年新認定一批示范引領性較強的品牌為江西老字號,其所屬企業為江西老字號企業,每批次不超過50家。江西老字號申報和認定的具體工作安排由江西省商務廳發布通知確定。
第二章示范條件
第六條江西老字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字號、商標等)創立時間在40年及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江西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江西老字號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江西境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江西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江西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經營時間累計達20年及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企業申報江西老字號應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向住所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具體材料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或字號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的申報材料后,會同級相關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后,提出推薦名單并對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向省商務廳提出推薦意見并上報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江西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并按照相應標準評分。根據評分由高到低,提出擬認定的江西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機構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江西省商務廳在廳網站對擬認定的江西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江西省商務廳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江西省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有關機構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江西省商務廳認定為江西老字號,并向社會公布。依據本辦法授予江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江西老字號證書及牌匾。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等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三)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住所、實際控制權等發生變更的。
企業應按要求報送信息變更申請,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涉及江西老字號證書內容變更的,一并提交原有證書。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材料后,應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江西省商務廳。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
江西省商務廳收到信息變更審核意見后進行核查,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在廳網站公布核查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換發變更后的江西老字號證書。
第十五條江西老字號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送)。
第十六條江西老字號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復核一次,并依據復核結果,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分別采取約談整改、暫停使用、取消稱號等措施。
第十七條江西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按時填報相關信息的;
(三)江西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破壞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被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為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八條江西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江西省商務廳暫停其江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江西省商務廳經核查,可作出暫停其江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整改到位的,江西省商務廳作出恢復其江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九條江西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江西省商務廳取消其江西老字號,并收回江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最近連續3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江西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江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江西老字號和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省商務廳經核查,可作出取消其江西老字號,收回江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江西省商務廳作出暫停江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或取消江西老字號決定的,在省商務廳網站予以公布。被取消江西老字號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江西老字號。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條各地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區域內老字號信用誠信建設和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二條江西老字號企業被暫停江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江西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且不得繼續以江西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被取消江西老字號的,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江西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江西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宣傳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冒用或濫用江西老字號標識或證書及牌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江西老字號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后,按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十四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原已認定的江西老字號無需重新申報,但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江西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江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doc
2.江西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doc
江西省商務廳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西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