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六件法規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六件法規的決定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對《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省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和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與省國土空間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刪去第三十四條。
(三)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自然保護區內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四)將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自然保護區內的紅樹林濕地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五)將第五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
(六)將第五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七)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于本條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對《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而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對《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省和市(縣)國土空間規劃”。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沿海防護林總體規劃應當依據省和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三)將第十三條中的“《海南省林地管理條例》”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而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五、對《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中的“和備案”;將第四款第三項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二)將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三)將本辦法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六、對《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第二十條中的“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修改為“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
(三)將第五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四)將本條例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海南省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項序號和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