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現將《廣東省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1月3日
廣東省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建立或者確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建立或者確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并負責全省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監督管理。
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屬地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在原產地或與原產地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的區域。
(二)場區布局合理規范,保種群與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商品群分開飼養,具有相對獨立的養殖區域。
(三)防疫隔離條件良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
(四)有與保種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直接從事保種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掌握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五)種畜禽來源清楚,符合品種特征特性。
(六)有切實可行的保種方案,包括保種原則、保種目的、保種方法、技術路線、保障措施、保種效果監測等。
(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飼養、繁育、免疫等技術規程,有完整的保種記錄和系譜檔案資料。
(八)符合種用標準的單品種基礎畜禽數量要求:
豬:母豬100頭以上,公豬12頭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牛:母牛150頭以上,公牛12頭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雞:母雞500只以上,家系不少于50個;
鵝、鴨:母禽300只以上,家系不少于30個;
鴿:300對以上;
蜂:60群以上;
蠶:100個品種以上,每個品種1-3齡飼養數量不少于1500頭,4齡至結繭飼養數量不少于400頭。
其他品種的基礎群數量可參考上述數量要求執行,搶救性保護品種基礎群數量可適當下浮。
第五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在畜禽遺傳資源的中心產區,范圍界限明確。
(二)保護區內應有2個以上保種群,保種群之間的距離不小于3公里;蜂種保護區具有自然交尾隔離區,其中,山區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于12公里,平原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于16公里。
(三)保護區具備一定的群體規模,單品種資源保護數量不少于保種場群體規模的5倍,所保護的畜禽品種質量符合品種標準。
(四)有切實可行的畜禽遺傳資源保護方案,有科學合理的配種留種制度、血緣更新計劃和動物防疫制度等。有保護區建設單位與保護區內養殖場(戶)簽訂的保種協議。
(五)有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配備集中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設施。
第六條 從事以低溫生物學方法保存遺傳材料的省級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以下簡稱遺傳材料基因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區無重大疫病發生史。
(二)有遺傳材料保存庫、質量檢測室、技術研究室、資料檔案室等;有畜禽遺傳材料制作、保存、檢測、運輸等設備;具備防疫、防火、防盜、防震等安全設施;水源、電源、液氮供應充足。
(三)有從事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專職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70%;從事畜禽遺傳材料制作和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保存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或《廣東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地方品種數量18個以上。
(五)保存品種遺傳材料數量和質量要求:
豬冷凍精液保存5000劑以上,精液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公畜符合其品種標準,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豬冷凍胚胎保存100枚以上,胚胎供體必須符合其品種標準,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
家禽冷凍精液保存500劑以上,精液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種公禽符合其品種標準;家禽細胞保存500份以上,供體符合其品種標準,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
牛羊冷凍精液保存1500劑以上,精液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公畜符合其品種標準;牛羊冷凍胚胎保存100枚以上,胚胎供體必須符合其品種標準,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
其他畜禽冷凍精液、冷凍胚胎以及其他遺傳材料(組織、細胞、基因物質等)的保存數量和質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六)有相應的保種計劃和質量管理、出入庫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以及遺傳材料制作、保存和質量檢測技術規程;有完整系統的技術檔案資料。
第七條 從事活體保種的省級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以下簡稱活體基因庫)應當具備保種場相應條件,保護的畜禽地方品種不少于4個,符合種用標準的單品種基礎畜禽數量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八)項的要求。
第三章 建立和確定程序
第八條 建立或者確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應當符合廣東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要求。對《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或《廣東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內的同一保護品種采取原產地與異地保護雙保險制度,在全省范圍內原則上只建立兩個保種場,在同一縣區級轄區內原則上只建立一個保種場。
對珍貴、稀有、瀕危的新發現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應建立搶救性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
第九條 從事《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或《廣東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內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單位,可以申報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第十條 申請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單位,應向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紙質版一式3份(附電子版):
(一)申請表(見附表)。
(二)詳細闡述品種歷史、種群現狀、保種能力、單位概括和開發利用規劃等情況的申請報告。
(三)保種場和活體基因庫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手續、設施農用地備案等有關復印件;
2.種畜禽來源、系譜及選育記錄等有關材料;
3.場區平面圖,設施設備清單和技術人員列表及相關證件復印件;
4.保種方案、保種選育及生產記錄表,技術規程、管理制度等檔案資料。
(四)保護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1.保護區平面圖,設施設備清單和技術人員列表及相關證件復印件;
2.保種方案、保種選育及生產記錄表,技術規程、管理制度等檔案資料;
3.與保護區內養殖場(戶)簽訂的保種協議;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保護區的文件(規劃、公告)。
(五)遺傳材料基因庫應提交以下材料:
1.基因庫平面圖、設施設備清單;
2.負責人、技術人員列表及學位、職稱等證書復印件;
3.遺傳材料采集、保存、質量檢測、恢復等技術規程、基因庫管理制度等資料;
4.基因庫保存遺傳物質種類、數量情況表。
第十一條 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地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地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自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開展現場審驗,形成審驗意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并予以公告,同時將申報材料蓋章后返還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經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保護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重新申請。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報告原批準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嚴格實施保種規劃,開展選種選配和提純復壯工作,確保保種群體的數量和質量,并準確、完整記錄所保護畜禽品種的種群數量、系譜檔案、繁殖記錄等基本信息,要積極配合省級畜禽遺傳材料基因庫遺傳材料采集、數據采集、物聯網監控設備安裝等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周邊交通要道、重要地段,應當設立保護標志。
第十七條 省級畜禽遺傳材料基因庫應當根據保種計劃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補充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條件的要對保存的遺傳材料進行備份。
第十八條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原批準單位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從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應及時向原批準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報送所屬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至省農業農村廳。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群體規模數量。
(二)主要性狀的變化情況。
(三)保護與選育的主要工作。
(四)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條 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協助省農業農村廳對轄區內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保種工作進行檢查。發現保種工作中存在重大問題的,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處理建議,并跟蹤落實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條 每滿三年,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專家對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進行一次保種工作績效評估,根據保種群血緣純度、群體雜合度和近交系數等確定保種效果等級,并形成書面評估意見。保種效果分良好、合格、不合格3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凡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十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擅自變更地址或者保護內容的,或者擅自變更名稱、性質等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三)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報告的。
(四)省級保種效果評估為不合格等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保種場,是指有固定場所、相應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以活體保護為手段,以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為目的的單位。
(二)保護區,是指國家或地方為保護特定畜禽遺傳資源,在其原產地中心產區劃定的特定區域。
(三)基因庫,是指在固定區域建立的,有相應人員、設施等基礎條件,以低溫生物學方法或活體保護為手段,保護多個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基因庫保種范圍包括活體、組織、胚胎、精液、卵、體細胞、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5年內有效。
附表: 廣東省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