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有效維護生態平衡,保障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現就全省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安徽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辦理特許獵捕證、狩獵證。
三、禁止在城市市區、鄉鎮政府所在地、農村居民區、學校、工礦企業、部隊營區、軍事禁區、機場,自然保護地等重要生態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獵區,以及上述區域外陸生野生動物遷徙期間的遷徙通道范圍內獵捕。
四、根據陸生野生動物的生物學特性,哺乳類、鳥類禁獵期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兩棲類、爬行類禁獵期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經科學評估后對禁獵期作適當調整。
五、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軍事武器、體育運動槍支、獵套、獵夾、捕鳥網、地弓、地槍、氣槍、排銃、土槍、土銃、鐵夾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陷阱、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其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六、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數量增長超過生態容量并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種群調控計劃,合理確定獵捕數量,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獵捕。野豬等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種群采取獵捕調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獵捕活動應當避免破壞、干擾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生態環境。
七、獵捕者應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將獵捕情況向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八、林業、農業農村、網信、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海關、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獵捕、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食用、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非法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流入市場和經營場所。
九、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承擔野生動物保護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狩獵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狩獵區域的通知》(皖政秘〔2007〕9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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