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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支持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辦發〔2014〕14號)

   2014-06-04 521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支持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支持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28日
 
  沈陽市支持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推進全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農業部《農產品加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2011年4月),制定支持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政策措施適用范圍為東陵區(渾南新區)、于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以下簡稱四郊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下簡稱一市三縣),以及鐵西區涉農街道。
 
  二、如無特殊說明,本政策措施適用的項目(企業)為在沈陽市區域內經工商部門注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企業)。
 
  三、在四郊區和鐵西區涉農街道新增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在一市三縣新增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按同期央行規定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1000萬元。
 
  四、上年度銷售收入達3億元以上(含3億元),稅金排序前10名,且當年未享受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的市級以上農產品加工重點龍頭企業,對其本年度實際流動資金貸款(貸款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元執行),按同期央行規定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補助,貼息補助額度不高于企業上年度納稅額。已享受此項政策的企業,2年內不再享受此項政策。
 
  五、在沈陽市年出口農產品結匯額達100萬美元,且出口的產品為自行生產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按出口結匯額年增量的3%給予獎勵,每個企業最高獎勵500萬元人民幣。農產品出口額達500萬美元以上、出口額與上年同比持平或增長的企業,對其當年實際流動資金貸款(貸款超過2000萬元的按2000萬元執行),市財政按同期央行規定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補助。
 
  六、鼓勵農產品加工企業設立研發中心、技術中心,被評為國家、省、市級研發中心、技術中心的,按市政府扶持政策實行以獎代補。
 
  七、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展品牌建設,獲得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的,市財政按國家、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標準給予補助。當年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的,按政策實行以獎代補。
 
  八、市財政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向農產品加工項目傾斜,每年安排農產品加工類科技項目占農業科技項目數量比例達10%。
 
  九、對申報上市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按市政府相關扶持政策給予獎勵。
 
  十、當年新建的農產品冷藏保鮮冷鏈物流項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達300萬元以上的,按同期央行規定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100萬元。
 
  十一、在我市工商部門注冊、專門從事融資擔保服務,并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法人機構,為我市農產品加工企業提供融資貸款擔保服務,且擔保費不超過2%,對融資擔保機構當年發生貸款擔保部分按2%給予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對已享受政策存續貸款擔保部分(不含展期貸款擔保)按1%給予貸款擔保風險補償。
 
  十二、區、縣(市)政府當年每引進1個1年期內開工建設并投產,固定資產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企業),市財政給予其以獎代補資金1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達1億元以上的給予以獎代補資金2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達3億元以上的給予以獎代補資金50萬元。以獎代補資金用于鼓勵區、縣(市)招商引資、農產品加工產業規劃設計、農產品加工項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補助等。
 
  十三、對區、縣(市)農產品加工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實行以獎代補,其中對一市三縣政府每年最高補助1000萬元,對四郊區政府每年最高補助500萬元。
 
  十四、特殊事項市政府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自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15年12月31日廢止。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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