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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食品安全信息征集發布制度

   2011-07-28 420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征集、發布,確保發布信息的及時、客觀、科學和準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促進食品產業健康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征集、發布,確保發布信息的及時、客觀、科學和準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八部(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征集、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是政府有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運輸、貯存、銷售、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能夠對我市食品安全總體趨勢及產業狀況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信息,通過多方面的監測獲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通過監督機制(含抽檢)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及人畜共患疾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四條 信息征集、發布要遵循依法、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及時發布信息,確保信息質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予以保密。信息發布人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應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征集、發布。

  三亞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分析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對我市食品安全形勢作出分析,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審定后,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依法發布;綜合發布我市其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分類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由牽頭監管部門收集和匯總,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審定后,由牽頭監管部門依法發布;監督部門日常監管的食品安全信息,由監管部門負責征集,依法發布。行業協會對本行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信息可依法發布。各部門對各類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時間、形式等都要嚴格審核把關。

  第六條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個時期的工作任務和要求明確食品分類監管的牽頭部門。由監管牽頭部門會同有關監管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對食品生產質量標準,分類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征集項目,確定安全指標,定期和不定期地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征集,相關監管部門要互通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目的確定信息發布的形式。

  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八條 各監管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與報送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瞞報、漏報、謊報、緩報、不報或阻礙他人報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條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發布程序。

  第十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制度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征集、發布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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