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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9號))

   2022-05-30 424
核心提示: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9號)

《河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2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27日

河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

(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是指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服務活動。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加工、制作、傳菜、銷售等餐飲服務工作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酒店、飯店、餐館、茶藝館、飲品店、咖啡廳、酒吧、校外托管機構(小飯桌)、餐飲攤點等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宣傳引導以及衛生健康防疫知識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指導行業協會共同做好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佩戴符合國家、行業等相關標準的口罩,佩戴口罩應當遮住口鼻并及時更換。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管理,為其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行業等相關標準的口罩,監督從業人員佩戴口罩,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廢棄口罩進行收集處理;加強對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公共衛生意識。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服務場所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方便公眾舉報。

第五條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指導和服務,依照有關規定參與佩戴口罩規程、指引的制定和修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規范佩戴口罩的,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推動餐飲服務從業人員自覺養成佩戴口罩的良好習慣。

第七條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規范佩戴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未盡到管理責任,其從業人員被累計處罰三人次以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為其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行業等相關標準的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疫情期間,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規范佩戴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標簽: 餐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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