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行政事業單位:
2010年9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要求將乳制品列為食品流通許可項目核定類別單獨審核。2011年3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流通環節乳制品市場主體準入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號),對乳制品許可單列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工商總局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局決定對《河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并重新下發。具體修改如下:
一、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登記注冊機構依據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項目,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予以標注,嚴格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核準的事項,不做任何更改,進行相關經營范圍的登記。”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能實施食品流通許可管轄的區域或范圍,由所屬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管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直屬機構在其管轄區域或管轄范圍內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受委托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屬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以所屬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義實施食品流通許可。”
三、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前款的規定的范圍內,進一步明確對乳制品經營者的資質要求。”
四、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如下內容:“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四種類別核定,其中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只能核定一項;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表》作相應修改。
五、第二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申請的經營項目中含‘乳制品’的”,并將其余項目號順延修改。
六、第三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食品經營者變更名稱和經營場所等登記事項的,應在登記機關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加蓋經營者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提供營業執照原件交許可機關核對。”
對《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表》和《食品流通變更許可審核意見表》作相應修改。
附件:
1、河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試行)(修訂)
2、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表(修訂)
3、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表(修訂)
4、食品流通變更許可審核意見表(修訂)(注:原網站無法下載)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