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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新應急規〔2022〕1號)

   2022-04-02 415
核心提示:為了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規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礦山、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企業和冶金、機械、有色、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評審、審查公告和監督管理工作。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各地、州、市應急管理局:

《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7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2年3月22日

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規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礦山、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企業和冶金、機械、有色、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評審、審查公告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需要所屬企業80%以上達到相應等級。

第四條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評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執行。

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三級企業的等級評定技術規范,以及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地方標準規定;在相關標準頒布前,按原有規定執行。

自治區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的制修訂費用,由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安排專項資金保障。

第五條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評審、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分別由自治區、地州市應急管理部門公告。

第二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機構

第六條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評審的單位,由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考核確定;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審的單位,由地州市應急管理部門考核確定。

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三級企業評審的單位,統稱為評審單位。

第七條評審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程序文件、評審檔案、質量控制體系、管理制度和評審人員檔案;

(二)有5名以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專家;

(三)有5名以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員;

(四)有本單位網站用于公開評審報告等相關信息;

(五)屬于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或者公益事業單位、行業協會。

評審專家、評審員統稱為評審人員。

評審單位每年對本單位評審質量控制體系至少進行一次內部審核,驗證各項評審工作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形成內部審核報告在本單位網站公開,并將內部審核報告電子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第八條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且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相關領域5年以上安全生產工作經歷;

(三)熟悉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掌握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知識。

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聘書的安全生產專家,可以直接受聘擔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專家。

第九條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工作的評審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評審單位與評審員簽訂勞動合同,為評審員辦理社會保險;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且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熟悉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掌握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知識。

第十條評審單位、評審人員的有效期為3年。

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在有效期內,每年至少完成或者參與完成2個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工作。

評審人員有效期滿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工作的,應當參加評審人員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在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評審索取或者獲得不當利益;

(二)泄露被評審企業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結論或者報告;

(四)擅自更改、簡化評審程序和相關內容;

(五)評審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審活動;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公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單位名單,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評審人員名單。對未經公告的單位和人員,應急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審查、公告其評審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評審單位、評審人員的監管,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管的機構承辦。

第三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機構,明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目標和內容,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保障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所需的資源。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遵循“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持續提升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求,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相應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形成自我檢查、糾正和完善的長效機制。

企業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生產工作標準、現場作業標準,定期結合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適宜性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進行修訂完善。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對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培訓,使其熟悉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目標、任務,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工作標準、現場作業標準。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本企業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每年至少進行1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自評。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委托安全評價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服務。

第四章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審

第十九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實行企業申請、評審單位評審、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公告的工作方式。

應急管理部門、評審單位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審查公告、評審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應急管理部門預算承擔審查公告所需費用,采取向評審單位購買專業服務方式開展評審工作;未以購買專業服務方式確定評審單位的,評審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直接負責。

第二十條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應當在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后,申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在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后,可以自愿申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

第二十一條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已經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半年以上;

(二)企業已按照相應的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進行自評,達到相應等級的要求;

(三)安全生產績效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四)依法應當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已經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

(五)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參加聯合懲戒的相關失信懲戒名單;

(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應當在國家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提交自評報告,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申請表,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取得相關許可證件的編號;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三)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錄、證件編號;

(四)企業平面布置圖;

(五)有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交重大危險源資料。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的評審單位。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評審不通過的,自評審不通過之日起1年內應急管理部門不受理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申請。

自治區、地州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申請表、自評報告樣式下載服務。

第二十三條禁止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供服務的同一機構對該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

第二十四條評審單位應當組織由不少于1名評審專家、2名評審員組成的評審組(對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化工、煙花爆竹企業的評審組不得少于5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相應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審。

評審單位應當自接到評審任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工作,企業整改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評審時間內。

第二十五條評審單位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評審計劃。

評審單位進行現場評審,應當認真觀察現場、查閱資料,采取隨機詢問和正反向比對信息等方法,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效果進行評審。評審情況應當記錄、歸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評審單位完成現場評審后,應當向企業提出現場評審意見,對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企業收到現場評審意見后,原則上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項整改工作,并將整改情況報告評審單位。特殊情況下,經負責審查公告的應急管理部門批準,整改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評審單位應當指導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并自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書面檢查或者現場復核的方式,確認整改是否合格;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視為整改不合格。評審單位應當自復核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評審報告,報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公告的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應急管理部門有關業務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參照許可辦理的有關規定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核,辦理公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事宜;必要時應當派員到企業現場進行抽查驗證。

應急管理部門有關業務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審報告的審核;符合要求的,提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合格的建議,在本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評審單位和企業,并說明理由。

應急管理部門有關業務機構對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應當于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報應急管理部門研究行政許可事宜的會議審查。

第二十八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相關標準的,予以公告,同時抄告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通知評審單位和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應當載明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和應急管理部門公告文號。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的有效期為3年。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電子證書與實體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的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公告之日起,每年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評,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形成自評報告在本企業公開,并將自評報告電子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有效期滿3個月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審核和審查公告;符合標準的,重新公告、換發證書和牌匾。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有效期滿,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公告,由評審單位依據公告制作發放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

(一)按規定進行年度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公開、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二)落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按規定報告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情況;

(三)生產安全事故不超過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的規定值;

(四)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事故隱患;

(五)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應當納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和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的監督管理,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報告的審查情況、征求企業意見情況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本部門網站公開。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第三方評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服務單位、評審單位開展信用評定,公開信用評定結果,推動相關單位自律。

第三十五條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從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向企業收取評審費用的;

(二)信用評定不合格的;

(三)定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四)評審工作中出現重大疏漏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評審人員不到現場進行評審,編制虛假報告的;

(六)利用評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由被評審單位提供、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高消費,經查證屬實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列入公告名單的。

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從公告名單中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列入公告名單。

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因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從公告名單中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列入公告名單。

第三十六條企業性質或者組織機構發生變化,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等重大事項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進行自評,實施變更管理,并將變更后的情況及時報應急管理部門、評審單位。

第三十七條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作廢,同時抄告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弄虛作假通過評審單位的評審或者應急管理部門的審查的;

(二)生產安全事故超出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規定值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進行生產、經營、建設的;

(四)被撤銷、吊銷有關安全生產許可,或者1年內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應急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五)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公告撤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決定,按照行政處罰決定辦理合法性審核、作出審查決定事宜。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整改后,自撤銷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

第三十八條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的企業初次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費率優惠。

應急管理部門對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的企業應當適減少執法檢查次數;因政策性原因對相關企業實施區域限產、停產措施的,原則上一級企業不納入范圍,停產后復產驗收時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優先復產驗收。

第三十九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納入企業安全誠信評價指標,作為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聯合激勵的一個條件。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公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相關信息。

企業申請在全國、自治區進行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的,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應當達到一級、二級水平。

第四十條企業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牌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變造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牌匾,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牌匾。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應急管理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審查和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中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舉報。

第四十二條應急管理部門相關機構、有關人員在涉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監管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行為,損害企業、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合法權益,或者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單位、人員予以公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的企業,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的有效期不變。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是評審單位、評審人員的,其有效期不變;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公告。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應經管理廳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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