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事指南
第一章 吉林省投資促進中心
根據《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以下簡稱《投訴辦法》),吉林省投資促進中心設在吉林省商務廳,負責受理外資企業的投訴,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具體受理以下投訴事項:
(一)投訴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督辦的投訴事項;
(三)地級以上市沒有投訴受理部門或投訴事項跨地區、部門的;
(四)投訴事項重大或者非常復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以按照《投訴辦法》的相關規定,通過面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
投訴咨詢電話: 0431-88787662
投訴監督電話: 0431-88787661
傳真:0431-88787662
郵箱:jlswzts@126.com
紙件投訴材料郵寄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呼倫路7號 吉林省商務廳(北區)116室(郵編130000)
第二章 受理條件與要求
一、有關定義
(一)投訴
一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企業設立、生產、經營或者終止過程中,認為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權益,向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部門反映問題并要求予以協調解決的行為。
二是投訴人向投訴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二)投訴人
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投資者。
(三)被投訴人
吉林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本省范圍內或有重大影響,省商務廳認為可以由其處理的事項中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投訴材料要求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投訴書面材料包括:
(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投訴申請建議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書模板》進行書寫);
(四)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投訴辦法》第十六條第(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投訴人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投訴材料應當包括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信息、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投訴人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供投訴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同時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條件
(一)投訴主體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
(二)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于《投訴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范圍的;
(三)不屬于本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范圍的;
(四)經通知補正后,投訴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六)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吉林省投訴工作機構重復投訴的;
(七)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八)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
四、受理時限
(一)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材料補正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期限;
(二)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投訴人發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三)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屬于投訴機構處理范圍內的事項,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投訴工作機構提出訴訟。
第三章 處理方式與流程
一、處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處理外商投訴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有據、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則。
投訴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企業商業秘密及投訴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二)投訴人義務
投訴機構進行處理投訴時,可以要求投訴人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投訴人應當予以協助;可以向被投訴人了解情況,被投訴人應當予以配合。
二、處理方式
根據投訴事項不同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議);
(二)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
(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議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三、處理期限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對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四、終結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投訴辦法》第二十條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系,投訴人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七)投訴處理期間,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以及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后,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五、結案登記
投案件辦結,應對協調處理的案件進行結案登記、歸檔,案件材料、相關工作日志和處理結果要詳實完備。
附件:
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流程圖.docx
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書.doc
外商投訴事項登記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