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各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
根據工作需要,我局對《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查辦法》(魯牧屠管發〔2020〕4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1年11月9日
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查,有效保障肉類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2號)、《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8號)、國家發改委修訂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改委令第2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6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當達到年屠宰生豬15萬頭以上的設計能力,具有有效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負責全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資格條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進行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辦理機構實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辦理。
市、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省畜牧獸醫局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屠宰行業專家庫。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條件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區應遠離受污染的水體,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
(二)符合《GB/T39499-2020 大氣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衛生防護距離推導技術導則》要求;
(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選址風險評估要求。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周圍建有圍墻;
(二)運輸生豬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建有隔離設施;
(四)配備生豬及生豬產品運輸車輛洗消間;
(五)生豬入場口和生豬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
(六)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七)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化驗室、辦公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間;
(九)廠區內禁止飼養與屠宰加工無關的動物;
(十)待宰圈、急宰間、屠宰車間的面積應達到設計規模標準。
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配備生豬清洗裝置、致昏設備、懸掛輸送機、隧道式噴淋燙毛機或運河式豬體浸燙機、脫毛機(或剝皮機)、劈半設備等;有與屠宰數量相適應的頭、蹄、內臟存放設備,實行一豬一筐(籃、桶);
(二)有病害生豬或不合格肉品專用軌道及密閉不漏水的專用容器、運輸工具;
(三)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設備,地面、操作臺、墻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四)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臺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設備;
(五)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委托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進行處理的需簽訂有效合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生豬及生豬產品運輸車輛洗消間配備清洗、消毒設備;
(七)配備與規模相適應的冷鏈設施設備。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獸醫衛生檢驗員和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員,年屠宰15萬頭-20萬頭之間配備8名以上,20萬頭-30萬頭之間配備16名以上,年屠宰規模在30萬頭以上配備20名以上;
(二)獸醫衛生檢驗員和屠宰技術工人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統一著裝,不同崗位人員配備不同顏色工作服。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生豬入場登記查驗、停食靜養、“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非洲豬瘟自檢實驗室管理、屠宰車間管理、清洗消毒、肉品品質檢驗管理、檢驗檢測設施設備使用管理、產品出廠及不合格產品召回、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無害化處理、生產設備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配備網絡、電腦和打印機等開展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出證的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章 審查發證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生豬定點屠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設立申請表》(樣式見附件1);
(二)屠宰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方案;
(三)地理位置圖、屠宰企業各功能區平面規劃布局圖、屠宰車間設計圖、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非洲豬瘟自檢實驗室布局圖;
(四)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條 市級生豬定點屠宰辦理機構自受理申請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和省、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設置規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并征求省畜牧獸醫局意見,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被審查單位。
征求省畜牧獸醫局意見時,應上報符合省、市設置規劃的函和屠宰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方案(包括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布局圖、屠宰車間設計圖、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非洲豬瘟自檢實驗室布局圖)。
省畜牧獸醫局自收到市級生豬定點屠宰辦理機構征求意見函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意見。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竣工后,市級生豬屠宰辦理機構從省級屠宰行業專家庫隨機抽取至少3名專家進行現場驗收評分(評分表樣式見附件2),驗收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驗收意見作為發放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主要依據。生豬定點屠宰辦理機構自收到驗收意見后,提出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批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編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醫〔2015〕28號)執行(具體見附件3)。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官方獸醫配備情況(附件4)及相關驗收材料由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具體格式見附件5)。省畜牧獸醫局代表省人民政府接收備案材料,審查合格后,報送農業農村部申請錄入全國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十七條 變更屠宰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完成工商變更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變更信息、官方獸醫和獸醫衛生檢驗員配備情況由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具體格式見附件6)。省畜牧獸醫局代表省人民政府接受備案材料,審查合格后,報送農業農村部申請變更企業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被刪除的,原發證機關應于30日內將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收回并注銷。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刪除情況由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具體格式見附件7)。省畜牧獸醫局代表省人民政府接受備案材料,審查合格后,報送農業農村部申請刪除企業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二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原來印發的有關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查文件同時廢止。

1.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設立申請表
2.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查評分表
3.生豬定點屠宰區域編碼規則
4.官方獸醫配備情況表
5.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備案表
6.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變更備案表
7.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刪除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