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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12-28 586
核心提示: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局,深圳、陽江市發展改革委(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2月1日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規范糧食收購活動,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應當堅持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利企業的原則。

第二章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

第四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收購糧食前或者收購活動開始后10個工作日內,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下稱受理機構)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變更備案。

第五條  糧食收購企業申報備案可采取現場辦理,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廣東政務服務網提交《廣東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下稱《備案表》,見附件)等方式開展。

第六條  受理機構收到《備案表》后,屬本辦法規定備案范圍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出具憑證;不屬備案范圍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告知申報企業。

屬備案范圍,但填報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受理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更正相關信息。申報企業補充、更正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機構的備案辦理時限。申報企業無正當理由未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更正相關信息的,視為放棄當次備案申報,受理機構應當告知申報企業當次備案未完成。

第七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其部門網站公示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的法律依據、所需的全部備案材料、備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關備案材料填寫示范文本,并發布備案結果。

第八條  受理機構不得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提供與備案無關的材料。

第九條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  信息報告

第十條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糧食的,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具體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本轄區內上一季度的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報市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市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本轄區內上一季度的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糧食收購許可管理辦法》(粵糧調〔2018〕6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

附件

廣東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

(□首次備案 □變更備案)

企業基本信息 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姓名   證件類型 □居民身份證 □其他
證件號碼  
聯系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方式 聯系地址  
  聯系郵箱  
糧食收購地 廣東省      市      縣(區)
倉儲 庫區名稱 自有/ 地址 倉容(噸)
設施 租賃
         
         
         
         
變更項目 □企業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倉儲設施   (變更時填寫)
聲明:已知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關于糧食收購的有關規定;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如有不實之處,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承辦意見: 復核意見:
   
承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備案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變更備案的,若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倉儲設施無變化的,相關項目可不填寫;變更備案表與首次備案表一并存檔。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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