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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21〕31號)

   2021-10-18 732
核心提示:為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糧食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糧食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西轄區內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聯系電話、通訊地址、資金籌措能力、收購區域、糧食倉儲設施、計量設備、檢化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隊伍等信息。

第二章 辦理程序

第四條 糧食收購企業辦理糧食收購備案,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廣西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此表由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統一制作)。

第五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現場提交備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提交等方式進行備案及備案變更。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材料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表格填寫不完整的,應按規定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內容,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15日內變更備案。辦理備案和變更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有關規定的宣傳,并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要求和程序。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信息管理,每季度向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備案信息,設區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半年向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報送備案信息。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公開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管方式和內容

第九條 廣西轄區內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收購企業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企業收購備案相關信息。

第十條 廣西轄區內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備案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業協會以及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第十二條 主要監管以下內容:

(一)糧食收購企業是否按規定備案;

(二)備案信息是否真實;

(三)備案內容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及時更新;

(四)是否定期報告糧食收購品種和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17〕38號)同時廢止。

文件下載: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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