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寶雞、咸陽、榆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韓城市、楊陵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屬各單位,陜西糧農集團,省儲備糧管理公司:
現將《陜西省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陜西省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規范質量管理,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陜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及相關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市、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對轄區內收購、儲存環節省級儲備糧的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依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陜西糧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對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負責。承擔省級儲備糧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履行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規定從事政府儲備糧食活動。
第二章 入庫質量管控
第五條 采購的省級儲備糧應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采購的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采購的省級儲備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簽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六條 承儲單位應具有能夠保障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的設施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等級、水分、雜質等指標檢驗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相應的專業檢驗人員。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管理崗位和責任人。
第七條 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承儲單位采購省級儲備糧,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
不符合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經整理后仍不達標的,不得入庫。入庫水分應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第八條 建立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糧食入庫平倉后應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省級儲備糧。
驗收檢驗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原則,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統一組織,委托省糧食質量安全中心承擔。驗收檢驗完成后,驗收檢驗結果報送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同時抄送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三章 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
第九條 承儲單位應對驗收合格確認為省級儲備的糧食,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不得將品種、生產年份、等級和糧權不同的糧食混存。嚴禁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質量、品種。按要求嚴格儲糧化學藥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儲存期間承儲單位應嚴格執行質量管控相關規定,由省糧食質量安全中心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省級儲備糧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于2次,檢驗結果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同時抄送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一條 對發現的不宜存糧食,承儲單位應及時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對于儲存期間發生結露、蟲害、發熱、霉變等情況,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儲備糧出庫檢驗制度。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糧食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出庫糧食應附檢驗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入庫后,應按規定及時建立逐貨位質量安全檔案。按時間順序如實準確記錄入庫檢驗、自檢、出庫檢驗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完整保存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的原件或復印件,不得偽造、篡改、損毀、丟失。省級儲備糧承儲單位應加強信息化管理,按照要求實行線上動態更新有關質量信息。
第十四條 通過糧食交易平臺銷售的省級儲備糧,應公告糧食質量安全情況,且與交易糧食實物質量安全相符。
第十五條 鼓勵承儲單位主動對采購糧源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提前了解,根據市場需求,選購優質儲備糧源;根據不同品種和品質,實施精細化收儲,應用綠色儲糧或其他先進適用技術;在出庫時可主動提供加工品質、營養品質、食味品質以及儲存情況等信息。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定期對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等有關人員進行政策和技術培訓,使有關人員及時掌握省級儲備糧質量政策規定、標準和檢驗技術。對不能履行職責的檢驗人員應及時調整。承儲單位應定期維護、按規定報廢和更新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應按要求進行檢定;快檢儀器設備應當定期校驗。
第四章 檢驗機構要求
第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檢驗實行糧食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審核簽發人承擔管理責任,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八條 對存在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情況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省級儲備糧委托檢驗應現場扦樣,不得由承儲單位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采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確保扦樣過程規范、公正、真實、有效。
扦樣機構和扦樣人員對扦樣合規性、樣品真實性、信息準確性負責。
承儲單位應提供真實貨位信息、扦樣用具和樣品暫存地點等條件,選派輔助人員,配合做好扦樣工作,不得弄虛作假,調換樣品。
第二十條 扦樣過程中,應重點關注是否存在糧食發熱、霉變、異味、嚴重蟲糧等異常情況,是否存在倉房底部或其他部位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篩下物堆集等行為,是否存在埋樣、換樣及調換標的物等舞弊行為。
對存在以上情況的,扦樣人員應按相關規定采取有針對性的扦樣方式,單獨扦樣、單獨評價,如實記錄異常糧食數量,告知承儲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報告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應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省糧食質量安全中心應按照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要求的報告形式、報送時間和報送渠道,及時報送檢驗結果,并對檢驗結果承擔保密責任。
檢驗機構應妥善留存抽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應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對檢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應自接到結果反饋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處理原則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職責對省級儲備糧質量管理、質量安全狀況、驗收檢驗結果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糧食質量安全狀況,執行出入庫檢驗制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年度檢查比例一般不低于省級儲備規模的30%,檢查覆蓋面不低于承儲單位數量的30%。年度內已檢查過的承儲庫點或已抽檢過的糧食,未發現問題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檢查或抽檢。
承儲單位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檢查所需的各類文件、材料、記錄憑證,安排必要的輔助人員和相應的儀器設備。
第二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發生嚴重霉變、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等質量安全事故(事件),應及時報告,并按有關要求及時妥善處置。相關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建立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機制。對檢查發現的質量不達標、儲存品質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標等糧食質量安全問題,監督檢查部門應及時通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并抄送承儲企業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出整改要求。
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應及時反饋承儲單位,并督促指導承儲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人,并對整改工作跟蹤督辦。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監督檢查部門的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對水分、雜質、不完善粒含量等質量不達標的糧食,及時采取烘干、清雜、整理等措施,加強糧情監測、注意通風,確保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對儲存品質不宜存糧食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對檢出的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及時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超標糧食按照推進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合理化利用的原則,按《陜西省糧食收儲企業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有關整改情況按時報送監督檢查部門。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篩下物堆集,以及埋樣、換樣及調換標的物等舞弊行為,或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和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依據核查結果和管理權限,對承儲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承擔委托檢驗的糧食檢驗機構和人員,存在違反相關規定,不規范扦樣、未采用規定的檢驗方法、未按規范的檢驗程序檢驗、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12325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等方式,舉報省級儲備糧活動中存在的質量安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陜西省省級儲備糧油質量管理制度(試行)》(陜糧展發〔2010〕1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