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農業(林、發)局,機關有關處室、委屬有關單位:
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是加強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升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質量安全水平,杜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現就加強我市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做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保證農產品質量和城鄉居民消費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中的監管職責有明確規定,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質量監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負責任的態度,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職責,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實加強對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監督、支持和指導,督促指導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和檢測制度,嚴格市場準入,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作為保障城鄉居民消費安全,防范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關鍵環節常抓不懈。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主動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抓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依法經營,將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與批發市場自身發展統一起來,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農產品在批發市場環節的質量監管。
二、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全面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一)建立完善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與經營業戶全面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對業戶的經營行為和其產品質量進行約束。建立業戶經營檔案和進銷貨臺賬,農產品經營業戶在采購農產品時,應主動索要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并在農產品進入產地批發市場后主動向市場檢測人員出示其證明,嚴格完善索證索票制度,產品上市要有檢測合格證,并載明農產品的產地、生產者、經銷者和經銷地,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據。
(二)建立完善農產品市場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調研,摸清現狀、制訂對策、完善制度。對已建立檢測機構的產地批發市場,要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培訓檢測人員,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其檢測工作;對尚未建立檢測機構的產地批發市場,要督促其盡快成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配備符合規定的檢測設備與經過培訓的檢測技術人員,開展日常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查檢測工作。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有一位市場領導分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工作開展;要有一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聯系人,負責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作情況和進行業務溝通。責任人和聯系人名單應于2013年8月20日前報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完善進場農產品質量抽檢自檢機制。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嚴格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大對進場交易農產品的抽檢力度,特別是對重點季節和重點品種要予以重點檢測,進一步擴大抽檢品種與數量,增加抽檢批次。要重點檢測具有以下情形的農產品:一是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其它化學物質的;二是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是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四是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五是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對于在檢測中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要立即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建立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市場監管水平
(一)依法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一是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自覺接受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管理,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組織管理與運行制度,包括檢測樣品采集規范、檢測工作流程、檢測結果發布與報告制度、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不合格農產品處理辦法、商戶經營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記錄與檔案等,并主動將上述與檢測工作有關的人員、機構、制度等情況及時報送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平時檢測中發現的超過國家規定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市場應依法作出停止銷售的處理,并最晚于次日前將檢測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要求、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件的農業部定點產地批發市場,堅決予以摘牌,取消其產地批發市場主體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二是農產品經營業戶要對其出售的農產品負直接責任,在生產、銷售過程中不得違法添加禁用添加劑和有毒有害物質,保證生產、出售農產品質量。對在生產、銷售過程中違法添加禁用添加劑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添加禁用添加劑和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產、銷售不合格農產品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件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做好本轄區內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監督指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對由于有關領導不重視,責任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事件和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舉報獎勵制度。對于生產、銷售不合格農產品的產地批發市場和進場交易的種植、經營業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其農產品質量安全違規違法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查處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以物質獎勵。
(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預警機制。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制訂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及時有力。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和人員要在按預案規定程序上報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擴大和蔓延。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及時報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要高度重視新聞宣傳和輿論導向作用,通過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遞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大力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提高農民和經營業戶質量安全意識,增強群眾識別假冒偽劣產品的能力,引導群眾和媒體積極參與監督,創造良好的質量安全監管氛圍。
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強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政策性強,各級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作為執法主體的責任,加強與產地批發市場的工作聯系,指導其有效開展質量檢測抽查工作,不斷改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強化對市場發展的服務。特別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機構設立、設備購置、人員培訓、技術指導、運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確保我市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規范有序、扎實有效地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青島市農業委員會
2013年7月31日
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是加強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升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質量安全水平,杜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現就加強我市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做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保證農產品質量和城鄉居民消費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中的監管職責有明確規定,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質量監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負責任的態度,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職責,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實加強對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監督、支持和指導,督促指導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和檢測制度,嚴格市場準入,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作為保障城鄉居民消費安全,防范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關鍵環節常抓不懈。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主動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抓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依法經營,將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與批發市場自身發展統一起來,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農產品在批發市場環節的質量監管。
二、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全面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一)建立完善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與經營業戶全面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對業戶的經營行為和其產品質量進行約束。建立業戶經營檔案和進銷貨臺賬,農產品經營業戶在采購農產品時,應主動索要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并在農產品進入產地批發市場后主動向市場檢測人員出示其證明,嚴格完善索證索票制度,產品上市要有檢測合格證,并載明農產品的產地、生產者、經銷者和經銷地,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據。
(二)建立完善農產品市場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調研,摸清現狀、制訂對策、完善制度。對已建立檢測機構的產地批發市場,要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培訓檢測人員,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其檢測工作;對尚未建立檢測機構的產地批發市場,要督促其盡快成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配備符合規定的檢測設備與經過培訓的檢測技術人員,開展日常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查檢測工作。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有一位市場領導分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工作開展;要有一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聯系人,負責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作情況和進行業務溝通。責任人和聯系人名單應于2013年8月20日前報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完善進場農產品質量抽檢自檢機制。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嚴格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大對進場交易農產品的抽檢力度,特別是對重點季節和重點品種要予以重點檢測,進一步擴大抽檢品種與數量,增加抽檢批次。要重點檢測具有以下情形的農產品:一是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其它化學物質的;二是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是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四是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五是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對于在檢測中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要立即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建立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市場監管水平
(一)依法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一是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自覺接受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管理,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組織管理與運行制度,包括檢測樣品采集規范、檢測工作流程、檢測結果發布與報告制度、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不合格農產品處理辦法、商戶經營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記錄與檔案等,并主動將上述與檢測工作有關的人員、機構、制度等情況及時報送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平時檢測中發現的超過國家規定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市場應依法作出停止銷售的處理,并最晚于次日前將檢測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要求、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件的農業部定點產地批發市場,堅決予以摘牌,取消其產地批發市場主體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二是農產品經營業戶要對其出售的農產品負直接責任,在生產、銷售過程中不得違法添加禁用添加劑和有毒有害物質,保證生產、出售農產品質量。對在生產、銷售過程中違法添加禁用添加劑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添加禁用添加劑和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產、銷售不合格農產品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件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做好本轄區內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監督指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對由于有關領導不重視,責任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事件和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舉報獎勵制度。對于生產、銷售不合格農產品的產地批發市場和進場交易的種植、經營業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其農產品質量安全違規違法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查處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以物質獎勵。
(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預警機制。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制訂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及時有力。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和人員要在按預案規定程序上報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擴大和蔓延。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及時報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要高度重視新聞宣傳和輿論導向作用,通過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遞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各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要大力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提高農民和經營業戶質量安全意識,增強群眾識別假冒偽劣產品的能力,引導群眾和媒體積極參與監督,創造良好的質量安全監管氛圍。
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強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政策性強,各級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作為執法主體的責任,加強與產地批發市場的工作聯系,指導其有效開展質量檢測抽查工作,不斷改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強化對市場發展的服務。特別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機構設立、設備購置、人員培訓、技術指導、運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確保我市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規范有序、扎實有效地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青島市農業委員會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