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社會發展局,委屬各單位、委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保障各項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委制定了《石家莊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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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1年4月3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石家莊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提高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各項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以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合法、規范、高效為基本要求,以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為保障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的內容應當包括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處罰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實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建立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并組織實施;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職能調整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執法范圍和工作任務;
(二)劃分執法責任,具體內容有:
1.明確法定職責和權限范圍;
2.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3.執法的目標和要求;
4.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根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范圍和工作任務建立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分別落實到各級負責人、各處室(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
第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證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文書及檔案管理制度;
(三)衛生健康監督稽查制度;
(四)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五)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制度;
(六)衛生健康監督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和獎懲制度。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不得失職、瀆職、越權和濫用職權。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和舉報,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轄和職權范圍;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有關標準;
(四)執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處罰合法、適當。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依法執法。
第三章 監督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監督工作,其職責是:
(一)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二)參與重大執法和聽證活動;
(三)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實施監督;
(四)組織對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機關及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標準、過程和結果都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公開。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實施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應當針對其不合格內容限期整改,對于整改不力的,應當取消其評比先進資格。
第五章 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執法機構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執法人員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七)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八)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不落實,責任不清造成重大過失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有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所在機構可以依據情節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存在本章規定的免責情形時,對有關責任人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行政執法行為被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存在本章規定的免責情形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明確,或者對法律、法規、規章等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二)因行政相對人、第三方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過錯,致使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對事實作出錯誤認定或者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三)因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或者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
(四)依據法定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鑒定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且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
(五)因行政相對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礙執法,或者因有權機關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法律解釋等原因,致使行政執法行為超出法定時限的,但法律、法規、規章對執法期限扣除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七)行政執法決定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在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過程中,經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依法調解而變更行政行為的;
(九)因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錯誤,已向上級機關提出改正或者撤銷的意見,上級機關不予改變或者要求繼續執行的,但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除外;
(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在日常監管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一)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計劃和有關監管工作計劃、制度已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按照工作計劃雖未履行,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未被檢查到的行政相對人發生事故的;
(二)因標準缺失或者現有科學技術手段、監管手段等的限制,未能及時發現存在問題或者無法定性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或者事故隱患已責令改正、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依法查處,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違法啟用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等行為而發生事故的;
(四)已依法對行政相對人作出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行政相對人仍違法生產經營的;
(五)社會輿論發生負面輿情,輿情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無關,或者雖涉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但已經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在媒體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響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接到舉報或者客觀上無法先行發現的;
(七)違法線索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已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其他部門或者報告當地政府,仍產生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改革創新中的容錯情形)在推進行政執法改革創新中,符合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但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在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但是,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過錯責任,是指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不良結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石家莊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