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防止市場供應和價格大幅波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2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促進我省生豬生產和價格穩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積極落實生豬生產扶持政策
(一)加快推進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各市、縣(區)政府要積極支持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發展,改善生豬飼養和防疫條件,提高糞污處理能力,確保本地區生豬生產能力不下降。畜牧獸醫部門要積極開展生豬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逐級建立和完善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項目儲備庫。省發改委、省農業廳要抓緊組織2011年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項目申報工作,盡快立項并組織實施。省財政繼續安排生態畜牧小區(規模養殖場)沼氣工程以獎代補資金,促進養殖場可持續發展。
(二)落實好能繁母豬飼養補貼政策。2011年繼續實施能繁母豬飼養補貼政策,每頭能繁母豬補貼100元,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60%,省級財政負擔20%,縣級財政負擔20%。其中:省直管養殖場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按60%、40%的比例負擔;設區市直管養殖場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設區市財政按60%、20%、20%的比例負擔。各地要按照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11年能繁母豬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農計字〔2011〕86號),在今年9月25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到養殖場(戶)。
(三)加強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要進一步加強我省生豬良種繁育能力建設,穩定提高全省生豬良種供應水平,2011年起省財政畜禽良種繁育補貼專項資金重點用于生豬原種場和省一級擴繁場優質種豬更新和擴群。按照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11年江西省畜牧良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農計字〔2011〕67號),組織實施好12個國家生豬良種補貼縣的生豬補貼工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加快實施進度。
(四)實施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各生豬調出大縣要按照省財政廳、省農業廳《關于做好2011年生豬調出大縣獎勵實施工作的通知》(贛財建〔2011〕177號)要求,完成資金使用方案的編制和上報,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生豬清潔生產、標準化示范創建、良種繁育與推廣等方面,改善生豬生產和防疫條件,提高生豬產業發展質量和水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要抓緊審核,盡快批復,各生豬調出大縣要搞好部門協調,落實責任,抓緊組織實施,加快補助項目建設進度,搞好資金撥付,盡早見到成效。獎勵資金使用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充分發揮獎勵資金的激勵和引導作用。
二、切實加強生豬疫病公共防控體系建設
(一)實行免費強制免疫。要落實好國家一類動物疫病免費強制免疫政策,做好疫苗的采購供應、調撥調劑及使用監管工作,保障免疫工作需要。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余全部由省財政負擔。健全基層動物防疫隊伍,中央財政對基層動物防疫員的工作補助標準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地方財政也要給予相應補助。
(二)落實生豬撲殺和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因防疫需要撲殺生豬的補助標準,由目前的每頭600元提高到800元。對病死生豬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加大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力度,支持生豬重點區域、規模養殖場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建立無害化處理設施。加大病死生豬無害化處理補助,對屠宰環節病害豬損失補貼標準由每頭500元提高到800元;對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費用給予每頭80元的補助。
(三)強化生豬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切實加強生豬疫病監測和疫情分析上報,做到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處置”,嚴格按照“早、快、嚴、小”四字方針處置疫情。進一步完善我省22個國家級和省級動物疫情測報站建設,增加監測范圍和監測頻次,掌握疫情流行動態,認真做好生豬疫情的預警預報,確保科學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財政部門要將監測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監測計劃和任務,足額安排專項經費,保證生豬疫病、疫情監測及預警預報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加大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建設力度和經費投入,省發改委、省農業廳要抓緊編制項目建設規劃,分兩年完成28個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建設改造。市縣財政要加大基層動物防疫機構的投入,落實工作經費,加大基層動物衛生監督建設,完善檢疫監督設施,改善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條件,強化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嚴防病死豬流通和疫情擴散。
三、健全穩定生豬生產的保障措施
(一)保障必要的生豬養殖用地。國土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促進畜禽規模養殖用地政策,將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保證畜禽規模養殖用地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養殖場,鼓勵利用荒山、荒坡、荒地發展畜禽規模養殖場。
(二)加大生豬生產的信貸支持。各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加大對養殖場(戶)的信貸投放力度,尤其要對標準化規模養殖場給予重點支持。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對擔保機構的生豬貸款風險給予必要補助。加快推進農村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采取生豬專業合作社擔保等方式,為生豬規模養殖場(戶)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省直各種貸款擔保公司要重點向生豬產業化龍頭企業傾斜,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擴大信貸擔保范圍和擔保額度。
(三)落實好能繁母豬保險政策。要按照現行規定,繼續落實好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保費由中央財政、省財政、縣級財政和保戶分別負擔50%、20%、10%和20%。畜牧獸醫部門與人保財險部門要加強協作,繼續做好能繁母豬保險與防疫合作,建立嚴格的保險與耳標識別、生豬防疫和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切實提高能繁母豬保險覆蓋面。
(四)加強生豬養殖環境保護。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正確處理生豬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提出切實可行的有力措施,大力推進畜禽清潔生產行動。縣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社會、經濟和生態發展的實際,組織規劃、國土、農業(畜牧)、環保等部門合理劃定可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農業部門要加強行業引導,鼓勵和扶持生豬養殖場科學設計,采用先進的養殖工藝和糞污處理工藝,實現畜禽糞污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環保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的監測,開展環境評價,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力度,防止畜禽養殖污染。
四、加強生豬市場調控和監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豬市場調控機制。建立和完善以豬肉儲備制度為基礎的防止生豬價格過度下跌調控機制和保障市場供應機制。加快建立省級豬肉儲備制度,儲備規模不低于6000噸。各設區市要落實好已下達的市級豬肉儲備計劃。財政部門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業建立商業儲備,形成政府儲備、商業儲備相結合的豬肉儲備格局,保障政府和商業儲備的長期穩定運行。建立健全預警指標,完善儲備吞吐調節辦法,切實防止生豬價格過度下跌和豬肉價格過度上漲。根據生豬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和供求關系,合理把握豬肉儲備吞吐的時間、節奏和力度,加強生豬生產和市場的調控。
(二)加強市場、質量和價格監管。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生豬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商務部門要加強生豬屠宰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屠宰企業落實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禁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豬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場,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違法行為;工商部門、物價部門要加強生豬市場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經營、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五、加強生豬市場統計監測和宣傳引導
(一)加強統計監測。統計調查部門要完善生豬抽樣調查制度,盡快做到按月定產,及時發布生豬存欄結構和出欄數量等信息;發改部門要繼續做好生豬生產成本調查和市場價格監測分析工作;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生豬生產動態跟蹤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價格監測工作,重點加強生豬存欄結構、變化和生豬疫情的調查分析預警;商務部門要按照商務部要求,指定專人負責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工作。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健全統一信息發布平臺,按照職責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引導養殖場(戶)合理調整養殖規模,優化養殖結構。有關職能部門要完善新聞發布制度,及時、準確發布生豬生產、市場和價格信息,客觀分析價格波動的原因和影響,準確解讀政府在扶持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積極引導新聞媒體真實、客觀、全面報道生豬市場波動的信息,平衡報道豬肉價格波動對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影響,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
各市、縣(區)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江西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發改價調字〔2011〕757號),及時發放臨時價格補貼。同時,要采取定點供應儲備食品、落實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加強學生食堂管理等多種方式,確保學生食堂飯菜價格基本穩定。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
各市、縣(區)要把發展生豬生產、保證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作為惠民生、促和諧的重要工作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政府負總責”的責任制,促進生豬生產持續健康發展。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和指導,抓好各項生豬生產扶持政策的落實;發改部門要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的督促檢查,強化生豬市場價格監測和分析預警;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配套資金和專項工作經費,及時撥付項目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商務部門要加強生豬屠宰監管和肉品市場調控。統計、工商、環保、林業、質監、銀監、保監等相關主管部門,也要結合工作職責,抓好各項政策貫徹落實。
各市、縣(區)政府要抓緊制定促進生豬生產和價格穩定的工作方案,對推進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和糞污處理建設、完善能繁母豬補貼和保險制度、促進生豬品種改良、支持生豬公共防疫體系建設、開展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保障必要的生豬養殖用地、健全信用擔保體系、充實地方政府儲備、建立應急保供穩價機制和工作經費保障辦法等做出明確規定,并于2011年9月底前報省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