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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辦發〔2021〕16號)

   2021-10-29 658
核心提示: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和浩特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1〕4號)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推進全市范圍內“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決策部署,持續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自2021 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模式。按照國家、自治區工作要求,積極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對中央層面523項、自治區地方立法設定的11項和呼和浩特市地方立法設定的7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方式分類實施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動照后減證,著力構建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二、改革方式

(一)嚴格落實中央、地方層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類改革舉措。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版)》(附件1)逐一認領改革事項,對照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形成可量化可操作的業務流程、工作規則、服務指南,著力在優化審批方式、壓減辦事環節、縮短審批時限、下放審批層級、提升服務水平、強化事后監管等方面下功夫,不折不扣落實各項改革舉措。

對直接取消審批事項,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對審批改為備案事項,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對實行告知承諾事項,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告知承諾書、明確告知承諾內容,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細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銷審批等具體監管措施。

對優化審批服務事項,鼓勵各地區各部門采取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優化受理審批模式等優化審批服務舉措,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和審批效能,為辦事群眾提供更大便利。

(二)實現自治區地方立法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按照《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版)》(附件2),對自治區范圍內(除呼和浩特市地方立法的)11項地方層面設定的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方式實行分類改革,推行涉企審批事項清單式管理,實現“證照分離”全覆蓋。

直接取消審批。在全區范圍內取消“舉辦體育競賽活動的許可(僅指經營性、商業性競賽活動)”1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市體育局、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審批改為備案。在自治區地方立法層面(不含呼和浩特市地方立法)無審批改備案事項。

實行告知承諾。在全區范圍內對“在國有林區開發森林旅游建設項目審批”1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市林草局、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優化審批服務。在全區范圍內對“供熱經營許可”“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牧區飲用水供水工程審查”“在自治區境內捕撈哲羅魚、細鱗魚、鱘魚、鰉魚、水獺、蘭州鯰、黃河鯉、陳旗鯽、鹵蟲審批”“自治區重要漁業水域捕撈許可證審批”“食品小作坊登記”“出售、購買、利用自治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出售、購買、利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合并、分立、確定經營范圍和區域、減少注冊資本等行政許可”“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圍內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設地下管線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許可”9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優化審批服務。(市住建局、水務局、農牧局、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和和政務服務局、林草局、金融辦、人防辦、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現呼和浩特市地方立法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按照《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版)》(附件2),對我市范圍內7項呼和浩特市地方立法設定的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方式實行分類改革,推行涉企審批事項清單式管理,實現“證照分離”全覆蓋。

直接取消審批。在呼和浩特市范圍內將“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審核”1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直接取消審批。(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各地區按職責負責)

審批改為備案。在呼和浩特市范圍內將“翻譯、書寫、制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資質認定”和“清真食品經營許可”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改為備案。(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各地區按職責負責)

實行告知承諾。在呼和浩特市范圍內將“臨時占用城市公共用地進行宣傳、慶典、節慶、商業體育活動的行政許可”1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各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按職責負責)

優化審批服務。在呼和浩特市范圍內將“停車場設置經營審批”“砍伐、移植樹木和占用綠地審批”和“城市公交線路審批”3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優化審批服務。(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交通運輸局按職責負責)

對納入改革清單的18項審批事項,要參照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逐一確定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清單以外不得進行審批,著力解決準入不準營問題。

三、改革舉措

(一)實行涉企經營清單管理制度。根據自治區梳理的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逐項明確主管部門、事項名稱、許可證件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等內容。呼和浩特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證照分離”改革組(設在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全市“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牽頭負責推進改革,做好政策解讀、法治保障等工作。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市市場監管局、司法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牽頭,事項主管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負責)

(二)深化商事涉企經營登記制度改革。加快推進“先照后證”“多證合一”改革,推動將保留的登記注冊前置許可改為后置,把“證照分離”改革后改為備案的事項納入“多證合一”改革范疇。運用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編制的經營范圍規范目錄,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并及時將相關企業登記注冊信息通過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據企業申請及時辦理相關經營許可,并將辦理結果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推送至市場監管部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事項主管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負責)

(三)加強涉企經營信息歸集共享。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企業登記注冊、經營許可、備案、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涉及企業經營的信息,與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以下簡稱“三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市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四)提升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按照自治區有關部門推動的審批服務標準化和制定的辦事指南,嚴格時限約束,消除隱性門檻。要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快推動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從申請、受理、審核、發證全流程“一網通辦”“最多跑一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五)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按照自治區有關部門制定的自治區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電子證照標準、規范和樣式,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將涉企電子證照歸集至“三平臺”互認互信。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事項主管部門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六)進入特定行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對實施變相審批造成市場分割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要嚴肅督查、限期整改并追究責任。(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市場監管局、司法局牽頭,事項主管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負責)

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一)明確監管責任。呼和浩特市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應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審批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二)健全監管規則。直接取消審批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新設企業情況,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審批改為備案的,要督促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要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的企業開展全覆蓋核查,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構成違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三)加強信用監管。依托現有信息平臺,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依法依規認定“黑名單”主體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對發現企業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且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并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四)實施重點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要進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對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嚴重違法經營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針對重點行業企業的從業行為和服務質量實施“互聯網+監管”,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發風險要及時開展專項檢查。(事項主管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負責)

(五)強化行業監管。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強化行業協會監督職能,建立健全嚴重違法責任企業及相關人員行業禁入制度,把行業協會的自治與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相結合,督促相關行業協會對市場準入和質量加強監管。(市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六)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一般行業、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風險高的要加大監管力度。(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五、工作職責

(一)市市場監管局。統籌確定地方層面設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分類改革方式;協調自治區和各地區各部門與全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共享;統籌做好經營范圍與許可范圍規范化登記工作;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對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逐項細化改革舉措,并督促各部門向社會公布,抓好措施落實。

(二)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組織市各部門對照國家公布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按照自治區各部門要求動態調整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事項目錄,為各地區各部門認領發布相關事項提供目錄基礎;依托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數據集中共享功能,運用自治區各部門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進行對接成果,實現涉企經營許可信息全面共享;協調市各相關部門將電子證照歸集至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并通過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獲取相關電子證照數據,為加強電子證照運用、實現跨地域跨部門互認互信提供平臺支持。

(三)市司法局。負責對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法制審核判定;按照“證照分離”壓減審批事項、減少審批環節、準入即準營的改革目標,推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立改廢工作;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加緊組織各地區各部門提請市人大、政府對部分與改革沖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作出相應調整或暫停實施,加強法規、政策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證照分離”改革擺在突出位置,各級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市司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牽頭推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聯動,切實做好調查研究、政策解讀、協調指導、督促落實、法治保障、總結評估等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實。按照自治區各主管部門制定的本系統具體實施方案,各部門要根據改革方式對中央層面設定和自治區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制定本部門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細化方案;對自治區層面以及市級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要逐項細化改革舉措和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改革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及時總結宣傳改革做法和經驗,為企業查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讓更多企業了解改革、參與改革,共同推進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附件:   1.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版).xls

   2.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版).docx

   3.“證照分離”改革事項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方案參考模板.docx

   4.“證照分離”改革告知承諾書參考模板.docx

   5.呼和浩特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小組辦公室關于增設“證照分離”改革組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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