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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應用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市監辦發〔2021〕19號)

   2021-09-08 1097
核心提示:本規定所稱涉企信息,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我省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相關司法協助信息,以及我省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并自主申報公示、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中心):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應用暫行規定》經省局2021年度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9月1日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應用暫行規定

·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工作,健全完善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實現企業信用精準畫像,賦能綜合監管、智慧監管,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皖政辦〔2018〕23號)等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歸集、公示、共享、使用涉企信息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涉企信息,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我省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相關司法協助信息,以及我省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并自主申報公示、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四條 涉企信息歸集應用,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數據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數據中心”)是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應用的統一平臺。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設使用的各類信息系統數據都應接入省局數據中心,實現數據資源的統一管理、共享共用。

第六條 省局負責統籌推進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工作,建立統一的涉企信息歸集應用管理制度,建設和管理省局數據中心和相關信息系統,督促指導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涉企信息歸集應用職責。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工作,落實執行涉企信息歸集應用的相關制度規定,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做好相關涉企信息的歸集應用工作。

第七條 涉企信息歸集的范圍:

(一)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備案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商標注冊信息、行政許可(備案)信息、適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司法協助信息、企業年度報告和即時公示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二)其他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被授予榮譽稱號等誠信信息,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內容的信息,發生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責任事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信息,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執行信息,被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檢驗檢測信息,企業執行標準自我聲明的信息,投訴舉報信息等。

第八條 省局制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統一涉企信息歸集的格式和內容,并定期更新。

第九條 涉企信息歸集實行“誰產生、誰提供、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歸集涉企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涉企信息歸集工作機制,按照以下分工落實信息歸集責任:

(一)信用監督管理機構牽頭負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總體工作,會同相關業務機構制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督促各相關機構落實信息歸集工作責任,牽頭負責歸集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等信息;

(二)登記注冊(行政審批)機構負責歸集企業注冊登記備案、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許可(備案)、司法協助等信息;

(三)執法稽查(綜合執法)機構牽頭負責歸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信息;

(四)12315指揮機構牽頭負責歸集投訴舉報信息;

(五)各相關業務機構負責歸集各自履職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涉企信息;

(六)信息化機構負責數據中心改造建設,對歸集的各類涉企信息進行數據清洗記名,為涉企信息歸集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第十一條 涉企信息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的標識。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涉企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以下路徑歸集至省局數據中心:

(一)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司法協助信息、經營異常名錄信息通過安徽省市場監管綜合業務管理系統歸集;

(二)行政許可(備案)信息通過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許可系統歸集;

(三)適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安徽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系統歸集;

(四)“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信息通過安徽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歸集;

(五)食品監督抽檢信息通過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數據統計系統歸集;

(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信息通過后臺批量導入的方式直接歸集;

(七)投訴舉報信息通過全國12315平臺歸集;

(八)企業年度報告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歸集;

(九)其他各類涉企信息的歸集路徑由信息產生部門會同信息化機構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省局各相關業務機構應當會同信息化機構,根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歸集公示數據標準》《GS52-2017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數據規范》《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數據標準》等數據標準規范,改造完善相關信息系統,并通過接口、數據交換等方式與數據中心對接,提升信息歸集數據質量。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企信息保密審查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歸集的涉企信息按照“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由省局通過數據中心共享至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依法履職需要查詢或獲取本行政區域以外的涉企信息,須經省局同意。

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涉企信息共享機制,將企業登記注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涉企信息以及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及時共享至相關政府部門,推動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省局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歸集的各類涉企信息,按照通用型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將全省企業統一劃分為不同信用風險類別。

省局各相關業務機構應當在通用型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基礎上,結合行業監管特點,建立適應本條線監管需要的專業型信用風險分類標準,實現更加精準的分類。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機制,在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依據企業信用風險狀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提高監管效能。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放涉企信息資源,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詢服務,降低市場交易成本。逐步開發涉企信息數據分析應用功能,擴大涉企信息在公共服務領域中的應用。引導利益相關主體、消費者、新聞媒體查詢使用涉企信息,對失信者形成市場性、社會性約束。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企信息數據質量管理制度,開展經常性數據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更正錯誤數據。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涉企信息;

(二)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涉企信息;

(三)泄露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涉企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產生的仍在有效期內的涉企信息,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相關機構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歸集。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信息歸集應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關于印發《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應用暫行規定》的通知.doc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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