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統一分級標準,規范工作流程,提高靶向監管能力,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4號)等文件精神,省局研究制訂了《浙江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指南》,并按照省局應用場景建設“揭榜掛帥”的統一部署,由臺州市局開發建設了“浙食鏈”—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分類靶向監管應用場景,即:浙江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靶向監管)系統。現將《浙江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指南》(見附件1)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實施。
浙江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靶向監管)系統將于9月7日上線試運行,網址:http://59.202.52.20:8066/wsite-frontend/#/index,系統操作手冊見附件2、3,對系統試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省局或開發機構。省局聯系人:蔡志良,電話:0571-89761519;開發機構聯系人:吳志,電話:17682158776。
附件: 1.浙江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指南.docx
2.浙江省食品風險分級系統PC端操作手冊(V1.0).pdf
3.浙江省食品風險分級系統掌上執法端操作手冊(V1.0).pdf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發
浙江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統一分級標準,規范工作流程,提高監管效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市場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意見》(國發【2019】5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4號)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監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監食通【202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主體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要求,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食品銷售經營者是指我省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以及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獨立食品貯存經營者(含冷藏冷凍)等。
第四條 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浙江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指導監督全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六條 食品銷售風險分級評價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在一個評價周期內,原則上只進行一次風險分級評定。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食品銷售經營者依法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主體類別,采取對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打分,或者采取直接確定風險等級等方式,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價,并根據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風險等級,對應色別為綠色、淡綠、黃色、紅色。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價的,采用逐項評分方法,以百分制計算評價分值,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總分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總分為60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十條 采用評分方法確定風險等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銷售經營者(不含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
采取直接確定風險等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確定為D級,其中不含小食雜店;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主辦者確定為C級;副食品批發市場主辦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獨立食品貯存經營者(含冷藏冷凍)、網絡食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小食雜店,確定為B級。
食用農產品銷售經營者分級管理繼續在部分市縣局試點,待條件成熟后再在全省推廣實施。其中農貿市場內及其他食用農產品銷售經營者直接定為B級,批發市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經營者采用評分方法確定風險等級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各類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及劃分原則分別制定《食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和《食用農產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以下統稱《靜態風險表》);根據各類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及劃分原則,結合雙隨機檢查表單分別制定《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大中型商超)》(附件3)、《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批發企業、小型超市、食雜店)》(附件4)、《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網絡食品銷售)》(附件5)和《食用農產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6)(以下統稱《動態風險表》)。
第十二條 靜態風險分值的評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調取食品銷售經營者的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登記檔案,以及“浙食鏈”應用情況,依據《靜態風險表》所列的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經營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種類確定該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靜態風險分值。
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確定靜態風險分值。
第十三條 動態風險分值的評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動態風險表》所列的項目進行現場檢查,逐項計分后累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首次動態評價可以采用近三年“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結果進行評分,未覆蓋項作為合理缺項處理。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量化打分,將各類主體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上一年度(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統一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經營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上調一個或二個等級,其中,上調二個風險等級應當至少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形: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三)第三方技術評審得分低于60分的;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七)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八)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省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經營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下調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沒有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三)第三方技術評審得分高于90分(含)的;
(四)獲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等示范稱號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省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7),并根據第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綜合治理數字化協同應用分級分類監管要求,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提高對較高風險經營者抽查比例,必要時可以進行專項檢查,具體按照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實施,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是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組成部分,除告知經營者外,符合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法公開,公開內容應當明確評價依據、時間、結果及使用范圍。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轄區內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主體,作為日常監管和專項治理的重點,采取措施化解風險隱患,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轄區食品銷售經營者根據風險分級結果,加強自查自糾,規范經營管理,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按照有關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和技術評審指南等規范應當每年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的,應當督促經營者及時通過風險分級管理系統提交,具體按照有關操作手冊執行。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現場評價應當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新設立的告知承諾制取證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結合事中事后監督檢查要求,完成風險等級的評定;對已經取得相關合法資質尚未評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風險等級的評定;在2020年底前已經完成線下評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及時導入評價結果和記錄,具體按照有關操作手冊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并依據該結果制定下一年度雙隨機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靶向監管。
第二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規范組織實施,客觀公正,科學合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流程圖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指南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附件2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 量化分值表
附件3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大中型商超)
附件4 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批發企業、 小型超市、食雜店)
附件5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網絡食品銷售)
附件6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
附件7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