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維持正常的餐飲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小餐飲管理辦法》。經2021年8月18日省局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編號:40-21[2021]4號)
陜西省小餐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維持正常的餐飲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個體經營者。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小餐飲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對小餐飲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鼓勵小餐飲經營集中區域以市場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形式加強自律,引導小餐飲經營者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新開辦和到期換證的餐飲服務單位,開展明廚亮灶經營。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六條 小餐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負責人、經營場所、經營項目、許可證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許可證號格式為:陜小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4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經營項目為: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糕點類制售(裱花蛋糕除外)、自制飲品制售。
第八條《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式樣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
第九條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一)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加工經營場所內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三)廚房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間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
(五)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排煙凈化、防蠅、防塵、防鼠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六)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第十條 從事小餐飲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許可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電子版或紙質版)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布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和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小餐飲經營者,不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
(三)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四)餐飲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五)加工經營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許可部門依據《行政許可法》,對申請人提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餐飲服務食品監管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2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許可范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做出受理決定。
第十四條 縣(市、區)許可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縣(市、區)許可部門在做出受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對于已辦結的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許可部門應當將有關許可材料及時歸檔,并及時錄入陜西省食品監管綜合業務系統。
第十七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名稱、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經營項目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到原許可部門(管轄地發生變化的或許可部門發生變化的應向現屬地同級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名稱、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變更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場予以變更。
經營項目的變更申請,許可部門應作為重點進行審核。
縣(市、區)許可部門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許可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八條 小餐飲經營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內到原許可部門(管轄地發生變化的或許可部門發生變化的應向現屬地同級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延續換證。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續申請書;
(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三)原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許可部門收到延續申請后,對做出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無變化承諾的經營者,可當場辦理延續換證,許可部門應在延續換證后1月內完成現場檢查。對有變化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重點對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是否有變化,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換證,原許可證號不變。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經營者在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許可證時,應當將原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許可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件。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許可證: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小餐飲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小餐飲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被注銷的,原持證者應當及時將許可證原件交回現許可部門。許可部門應當及時做好注銷許可證的有關登記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縣(市、區)許可部門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縣(市、區)許可部門應當予以撤銷。
被吊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自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經營工作。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項目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食品相關信息。倡導合理膳食,提倡“減鹽、減油、減糖”。
小餐飲經營者不得經營裱花類蛋糕、生食類產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七條 小餐飲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經營、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五)小餐飲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六)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柜)存放,有符合標準的稱量工具;
(八)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九)加工經營的食品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采購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進行進貨查驗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名稱、規格、批號、數量、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
小餐飲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條 依法對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食品安全狀況每月進行一次自查。對加工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加工經營活動,并及時報告屬地監管部門。
第三十條 應不斷改善經營條件,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實施“明廚亮灶”,落實“公筷、公勺”和分餐制要求,制定措施,開展“制止餐飲浪費”行為,推動社會“文明用餐”氛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小餐飲經營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被抽樣檢驗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
抽樣檢驗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小餐飲經營者信用檔案。及時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錄入陜西省食品監管綜合業務系統,完善許可證二維碼信息。鼓勵對外賣配送食品進行封簽,使用環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裝。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日常監督檢查全覆蓋基礎上,對一般風險經營者實施按比例“雙隨機”抽查,對高風險經營者實施重點檢查,對問題線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規知識考核。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小餐飲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加工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對小餐飲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1.小餐飲許可申請書
1-2.小餐飲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1-3.小餐飲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1-4.小餐飲申請受理決定書
1-5.小餐飲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1-6.小餐飲許可延期通知書
1-7.小餐飲不予許可決定書
1-8.小餐飲不予變更決定書
1-9.小餐飲不予延續決定書
1-10.撤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決定書
1-11.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1-12.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決定書
1-13.小餐飲許可現場核查表
1-14.小餐飲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1-15.小餐飲許可審批表
2-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2-2.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帳記錄制度
2-3.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2-4.餐飲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2-5.加工經營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2-6.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3.《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式樣及填寫指南
4.小餐飲日常監督檢查表
附件1-1
陜西省小餐飲許可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日期: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填寫說明
一、本申請書由申請人填寫。填寫時要用碳素筆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簡練、清楚,不得有涂改現象,空格處以“無”字填寫。
二、“申請人”是指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個人,按營業執照名稱填寫。
三、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是指與食品制作供應直接或者間接相關的場所的面積,包括食品處理區面積、非食品處理區面積和就餐場所面積。經營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適用本申請書。
四、填寫“申請許可項目”,應在對應經營范圍及備注欄勾選相應的申請項,如所申請項未在列出的范圍內,勾選“其他”項,并填寫具體內容。
五、如因內容過多,表內無法填寫,可后續頁。
六、本申請書一式兩份。
申請人 | |||
地 址 | |||
電 話 | 郵箱 | ||
負責人 | 負責人手機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手機 | ||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 | 是否網絡經營 | ||
申請許可項目: 經營項目:□ 熱食類制售; □ 冷食類制售; □ 糕點類制售 □ 自制飲品制售; | |||
申報資料:1、經營者身份證及復印件; 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3、營業執照(電子版或紙質版) 4、餐飲服務場所布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和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5、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設施:
序號 | 名稱 | 數量 | 位置 | 備注 |
保證申明
申請人保證:本申請書中所填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愿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1-2
小餐飲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 )第 號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聯系方式:
接受方式:□ 來人 □ 來函 □ 網絡 □ 其他:
申請項目:
所附資料:一、申請書; □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
三、營業執照(電子版或紙質版) £
四、餐飲服務場所布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和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
五、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申請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材料如有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機關將當場或者在2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備注:本接收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3
小餐飲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 )第 號
:
有關小餐飲經營許可的申請,本機關已收悉。經審查,下列申請材料:
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請于 年 月 日前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視作放棄申請。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通知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4
小餐飲申請受理決定書
( )第 號
:
關于 的申請,本機關已收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予以受理。
本機關將于 年 月 日前做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5
小餐飲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 )第 號
:
你提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本機關已收悉。經審查,認為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 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6
小餐飲許可延期通知書
( )第 號
:
由于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 款規定,本機關將延長 日審批期限,于 年 月 日前對你提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做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特此通知。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通知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7
小餐飲不予許可決定書
( )第 號
:
本機關對你提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
,不符合 規定。根據 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8
小餐飲不予變更決定書
( )第 號
:
本機關對你單位提出的變更《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 根據 規定,決定
不予變更。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9
小餐飲不予延續決定書
( )第 號
:
本機關對你單位提出的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根據
規定,決定不予延續。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10
撤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決定書
( )第 號
:
由于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和 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 年 月 日頒發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證件碼 。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當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11
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 )第 號
:
由于 ,特申請注銷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碼 。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本申請書一式兩聯, 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申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12
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決定書
( )第 號
:
由于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和 規定,本機關決定,注銷 年 月 日頒發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證件號碼 。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
簽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卷宗備查,第二聯交當事人。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附件1-13
陜西省小餐飲許可現場核查表
(適用于經營場所面積在50㎡以下)
名 稱: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內容 | 核查和評價方法 | 編號 | 核查項目的重要性 | 結果判定 | ||
符合 | 不 符合 | 不適用(合理缺項) | ||||
1.選址 |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合法經營場所,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坑式廁所)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 1 | *** | |||
2.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 | 有固定的室內加工經營場所,廚房內不得設置衛生間。 | 2 | *** | |||
操作間與就餐場所有效隔離,宜用玻璃等透明材料隔離。 | 3 | * | ||||
廚房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 4 | ** | ||||
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按最大供餐人數合理安排; | 5 | **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 6 | ** | ||||
加工經營場所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 7 | *** | ||||
3.食品處理區地面、墻壁、天花板、門窗與排水 | 地面平整、無破損、不積水,采用防滑的水磨石或地板磚鋪設;有排水系統,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 8 | * | |||
墻壁平滑、無破損,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調等加工場所采用淺色材料并有1.5m以上墻裙;專間四壁墻裙上頂。 | 9 | * | ||||
天花板不滲水、無破損,采用無毒、無異味的防霉涂料或鋁(塑)扣板吊頂。 | 10 | * | ||||
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 | 11 | * | ||||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 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2個的洗滌及消毒池;餐用具經洗滌液洗滌或者消毒液消毒后,均應采用清潔的自來水沖洗。 采用煮沸、蒸汽或紅外線等熱力消毒的,應設置≥1個的洗滌池;餐用具經洗滌液洗滌后,應采用清潔的自來水沖洗。 采用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設置≥1個的食品工用具、容器洗滌池。 | 12 | *** | |||
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保潔柜,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 13 | ** | ||||
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 14 | * | ||||
5.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 | 至少設置1個用于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 | 15 | ** | |||
各類水池、清洗設施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 16 | ** | ||||
設置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經營過程。嚴禁使用餐飲具洗滌消毒池、食品原輔材料洗滌池清洗清潔工具。 | 17 | ** | ||||
6. 設備、工具和容器 | 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 18 | ** | |||
7.通風排煙設施 | 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應設置≥1個的排油煙機或換氣扇;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 19 | ** | |||
8.廢棄物暫存設施 | 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 20 | ** | |||
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宜為非手動開啟式。 | 21 | * | ||||
9.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 | 食品與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分區分架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洗滌劑、消毒液等)應專柜存放。 | 22 | ** | |||
設置≥1個的滿足生熟食品分開存放的冰箱(柜),有明顯標識, | 23 | * | ||||
設置≥1個的能滿足食品原輔材料貯存的貨柜或貨架。 | 24 | ** | ||||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設置能上鎖的食品添加劑貯存專用貨柜。 | 25 | ** | ||||
10. 專用設施 | 供應涼菜尤其是冷葷涼菜,必須專區、專案、專用工具容器和專門的冷藏設施。 | 26 | *** | |||
供應集中制作的熟肉制品,需配備“防蠅、防塵、防鼠”并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熟食售賣柜。熟食售賣柜應設可開合的窗(門),且不得面向消費者開啟,并用專用工具進行夾取、售賣。 | 27 | *** | ||||
供應集中制作的快餐食品,需配備“防蠅、防塵、防鼠”并具有保溫功能的密閉售賣柜(車),售賣柜(車)應設可開啟的窗(門),且不得面向消費者開啟,并用專用工具進行夾取、售賣。 | 28 | *** | ||||
11. 網絡經營 | 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飲具 | 29 | *** |
注:本表共29項,其中關鍵項8項,重點項13項,一般項8項。***表示關鍵項,**為重點項,*為一般項。
現場核查匯總表
關鍵項 | 重點項 | 一般項 | |
不符合項目(項) |
核查人簽名: 申請人閱后簽名:
日期: 日期:
現場核查結果判定準則
表中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符合下表的,可判定為現場核查基本符合:
關鍵項允許不符合數 | 重點項和一般項允許不符合數 |
0項 | 重點項和一般項不符合總數≤7項,其中重點項不符合數≤2項 |
附件1-14
小餐飲經營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 )第 號
附件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小餐飲管理辦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