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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沈陽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沈政辦發〔2021〕21號)

   2021-08-26 576
核心提示:為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市場機制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低碳發展中的作用,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市場機制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低碳發展中的作用,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對地方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但應當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統一管理的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除外。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統計、金融、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對社會公眾投訴或者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公示處理結果。

第二章配額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逐步將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且年度碳排放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排放單位納入配額管理,鼓勵其他排放單位自愿納入配額管理。

納入配額管理的行業范圍和排放單位的碳排放規模標準,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和調整。配額管理單位名單由主管部門公布。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省、市相關標準,結合本市經濟發展和能源消耗等因素,科學設定碳排放配額總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新建以及改擴建建設項目逐步實施碳排放評價和管理。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配額分配方案制定過程中,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同時引入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每年進行一次調整。

因有償發放配額而獲得的資金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合并的,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存續單位或者新設單位承繼。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分立的,應當依據排放設施的歸屬制定合理的配額分配方案,并于分立后15日內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定。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擁有排放設施的單位承繼。

第十條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終止的,應當于15日內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定該單位實際運營期間的碳排放配額后,無償收回該單位免費獲得的剩余配額。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簿系統),用于碳排放配額的發放及履約管理。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及自愿參與交易的單位應當進行注冊,各單位配額的取得、持有、轉移、變更、清繳、轉存、抵銷、注銷等應當登記。

第三章配額交易

第十二條 交易產品為本市碳排放配額以及符合本市交易規則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產品。

第十三條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

第十四條 交易主體應當向交易場所提交申請,建立交易賬戶,遵守交易規則,并按照規定繳納交易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調節機制,配額有償分配資金應優先用于市場風險調控及碳交易市場能力建設,維護市場穩定。

第四章報告、核查與配額清繳

第十六條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上一年度碳排放有關數據和信息,編制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提交碳排放報告的單位應當對所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虛報、瞞報、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實際碳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核查結果應當作為納入配額管理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對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受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開展核查工作,并提交核查報告。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如實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干擾或者阻撓。

第三方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對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對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核查機構存在出具虛假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泄露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違規參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核查機構名錄中。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年度碳排放報告,可以對第三方核查機構提交的核查報告進行抽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核查報告進行核實:

(一)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中認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二萬噸以上;

(二)年度碳排放量與前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

(三)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對核查報告有異議,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有必要進行核實的情況。

第十九條 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有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核查、核實和復核結果將作為本履約期配額清繳和下一履約期配額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條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在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依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足額提交配額,履行清繳義務。對欠繳部分,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用于清繳的配額應當為上一年度獲得的配額或者此前年度結轉配額。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可以通過交易購買配額用于清繳。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第二十一條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可以將符合本市交易規則的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抵銷經確認的碳排放量,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予以公告,并記錄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遼寧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向社會公開,對失信企業、失信人員實行聯合懲戒并予以曝光:

(一)交易主體通過操縱供求和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擾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

(二)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虛報、瞞報、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

(三)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

(四)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虛假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泄露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違規參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

(五)交易場所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資金結算、配額交割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對于積極參與交易、主動采取降碳措施的企業,履約時出現配額不足等情形時,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提請政府給予一定的配額履約幫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納入配額管理單位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沈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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